市級財政資金管理制度
時間:2022-07-13 0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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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投資城市建設資金管理及財務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級財政性城市建設資金管理,以及國家、省安排城市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財政性城市建設資金包括:(一)財政預算內安排的城市建設資金;(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城市建設資金;(三)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非稅收入安排的城市建設資金;(四)國債、政府擔保融資安排的城市建設資金;(五)城市資產經營收入安排的城市建設資金;(六)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城市建設資金。
第四條城市建設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逐步實行政府采購,提高市場化運作水平。項目建設實行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財務審計制和竣工驗收制,嚴格履行有關程序,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條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財政性城建項目的審批、稽查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財政性城市建設資金的籌集、分配和財務管理監督,負責政府投資工程概、預、決(結)算的審查管理,監督執行工程取費標準,參與項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論證、初步設計、招投標、工程驗收等工作。
第二章項目預(概)算管理
第六條城市建設實行項目計劃管理,按照“量入為出”的原則安排城建資金。城建主管部門每年11月根據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社會各界建議,按照輕重緩急的順序,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編制城建項目安排建議方案,報市政府審查。市財政局可根據需要委托投資評審機構或社會中介機構對投資項目概算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果和財力狀況提出調整城建投資計劃的意見。
第七條城市建設項目資金編入本級年度預算,經市政府同意后,按法定程序,報市人代會審查批準。財政部門根據財政收入情況和建設項目進度,在批準的預算范圍內撥付資金。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批準的項目資金計劃和內容建設。
第八條城建項目的工程預算嚴格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標準編制。財政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招投標項目的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投資額進行審核。
第九條具有編制招標文件能力的招標人或社會中介機構編制工程預算,報送發展改革部門、城建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對工程預算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查:(一)工程預算的編制范圍及內容與原批準概算的范圍及內容是否相符;(二)有無擅自擴大投資、建設規模;(三)有無變動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和主要設備選型;(四)工程預算的編制是否合規、準確。
第十條未列入年度城建計劃的應急工程,經市政府同意,按照法定程序,在財力允許的情況下追加預算或在下年度安排支出預算。
第十一條城市建設工程在施工過程中需要變更設計的,建設單位和城建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設計單位和工程造價、監理等機構研究確定,形成工程變更意見并附相關資料,報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作為追加城市建設項目投資的依據。單項工程50萬元以上的重大設計變更,需報市政府批準。
第三章竣工財務決算管理
第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竣工財務決算審核制度。財政部門對市級財政性投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實行“先審核、后審批”的辦法,即先委托投資評審機構或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項目單位編制的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核,再按規定批復。審核結果經財政部門審定后,作為工程價款結算、轉增資產和批復決算的依據。審核費用列入當年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規定支付。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后3個月內完成工程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在竣工財務決算批復之前,原機構不得撤銷,項目負責人及財務主管人員不得調離。
第十四條工程竣工財務決算應當對城市建設工程項目概況、甩項工程及造成工程量調整的主要因素和原因做出詳細說明,經城建主管部門初審后報財政部門審查。建設單位管理費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實行總額控制,經財政部門核定后分年度據實列支。
第十五條財政性資金用于城市建設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購置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實行政府采購或公開招標,擇優選定材料設備和服務供應商,并積極推進工程代建制。城建主管部門或委托的項目單位按照《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發改、財政、審計、監察、建設等部門參與監督。
第十六條對于重點城建項目,財政部門根據需要可向建設單位派駐財政監督員,負責對項目資金使用的全過程管理監督。財政監督員須具有注冊造價師或注冊會計師資格,面向社會中介機構招聘。發展改革部門加強對項目建設的稽查力度,嚴禁超規模、超標準建設。
第十七條有關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施監督管理。隱蔽工程的簽證和驗收應當做到情況清楚、數據真實、圖式完整、責任明確,城建主管部門、監理單位和財政監督員應當在簽證單上簽字確認方為有效。對引起工程造價增減的工程簽證要說明原因,按月報送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財政部門對項目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下的零星工程,審核工程預算后將資金撥付城建主管部門,由城建主管部門撥付項目單位包干使用,財政部門參與工程驗收。
第十九條對建設周期長、投資大的城市建設工程竣工結算的審核,按下列規定辦理:(一)依法招標工程,審查工程施工后的變更項目和有爭議的內容,招標合同部分按原約定執行;(二)單項工程的某一單位工程有爭議,或單位工程的某一部分有爭議,其他單位或部分工程按原約定執行;(三)特殊工程在部分項目(子目)的預算定額、費用定額運用上有爭議的,其他單位或部分工程按合同約定執行。
第四章資金核算管理
第二十條財政性城市建設資金實行項目預算管理。財政和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年度投資計劃及確定的單項工程預算,建立項目臺帳,分項目控制資金撥付進度,按支出內容確定撥付方式。
第二十一條財政性城市建設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城建主管部門開設“城市建設資金專戶”,統一核算財政性城市建設資金。每月15日前,城建主管部門根據下個月城建資金支出需要,提出下月用款計劃,報財政部門審核。每月25日前,財政部門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和資金支出計劃,將城建資金撥入城市建設資金專戶。工程建設資金的撥付逐步實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
第二十二條拆遷補償資金按照核定的數額一次性及時足額到位。
第二十三條城建工程款和材料設備采購款按工程進度及監理單位簽定的工程報表,按月填報工程用款計劃,城建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施工合同和工程預算及進度審核確認后,按月逐筆撥付。
第二十四條工程完工后,預留工程價款總額的30%;工程竣工決算后,扣除5%質量保證金外,按合同約定足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對財政投資城建工程拖欠的工程款,在財政和審計部門審核確認的基礎上,由財政和城建主管部門根據財力情況確定還款數額,制定還款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從每年用于建設的財政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土地出讓收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各種政策性收費等)中安排專項資金清償。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門按照職責權限依法對財政性城建資金的使用和財務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對建設工程概算、預算和竣工決(結)算進行審核監督。審計部門對財政性投資城市建設工程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對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和國有資產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有計劃地定期審計。未經審計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竣工決算。
第二十七條受財政部門委托的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或社會中介機構對城建工程的審核結果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管理人員、監理稽核人員和財政監督員在現場簽證過程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工程質量問題或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追究違規單位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財政部門可采用暫緩或停止資金撥付等措施責成其予以糾正: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的;(二)擅自改變項目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的;(三)擅自突破批復概算(調整概算)的;(四)資金未按規定專款專用,發生擠占、挪用、截留城建資金的;(五)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問題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的;(六)財會機構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范、財務管理混亂的;(七)未按規定報送用款計劃或報送資料內容不全、嚴重失真的。
第三十條建立城市建設項目后評價制度。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有選擇地對城市建設項目進行后評價,全面評價項目實施產生的綜合經濟和社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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