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違法行為處分規定

時間:2022-07-13 05: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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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違法行為處分規定

第一條為了嚴肅統計法律法規,加強統計管理,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及時、全面,根據有關統計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的,依照本規定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三條對違反統計法律法規,提供上報不真實統計資料的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領導人,按虛報或瞞報數額及其占報告期內實際數額的比例給予行政處分: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中,虛報或瞞報數額占應報實際數額不滿百分之二十的,人口統計中,瞞報人口數占應報實際總人口數不滿千分之十的,或瞞報出生人口數占實際出生數不滿百分之十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中,虛報或瞞報數額占應報實際數額百分之二十以上(含本數,下同)、不滿百分之三十的,人口統計中,瞞報人口數占應報實際總人口數千分之十以上、不滿千分之十五的,或瞞報出生人口數占實際出生數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十五的,給予記過至降級處分;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中,虛報或瞞報數額占應報實際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人口統計中,瞞報人口數占應報實際總人口數千分之十五以上,或瞞報出生人口數占實際出生數百分之十五以上的,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以上處分。

一種統計違法行為涉及兩項以上統計指標的,按處分最重以及違法比例數額最大的給予處分。

第四條單位領導人授意、脅迫統計人員上報不真實統計資料,或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以上處分。

統計人員對授意、脅迫上報不真實統計資料或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行為,不抵制、不檢舉,并提供上報不真實統計資料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第五條集體決定修改真實的統計資料或主觀地捏造并上報不真實統計資料的,給予主要負責人記大過至撤職處分;給予其他責任人員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第六條有上報統計資料義務的單位,已有遲報統計資料的記錄,在三年內再次遲報,構成屢次遲報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負領導責任的人員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第七條有上報統計資料義務的單位,拒絕報送統計資料或不按規定辦理統計管理登記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負領導責任的人員給予記過至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以上處分。

第八條違反規定擅自公布和翻印縣級以上行政區基本統計資料或未經批準自行制發統計調查表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以上處分。

第九條違反統計保密規定失密、泄密,造成或可能造成國家利益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至開除處分。

第十條為虛報、瞞報統計數字或逃避統計檢查而涂改、銷毀原始記錄、統計臺帳、統計報表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至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以上處分。

第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大過至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以上處分:

(一)妨礙、抗拒統計檢查機構或統計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二)包庇、袒護統計違法行為的;

(三)對抵制、檢舉統計違法行為的人員或統計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虛報或瞞報數額較大的;

(二)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三)因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已騙取政治榮譽或物質利益的;

(四)一個部門或單位同時發生兩種以上違反統計法律法規行為的;

(五)同一單位一年內兩次以上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的;

(六)有違反統計法律法規行為,責令其糾正而拒不糾正或不接受依法給予的行政處罰的;

(七)有其他從重或加重處分情節的。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

(一)違法數額較小,情節輕微的;

(二)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對違法行為主動檢查并及時糾正的;

(四)經辦人員抵制無效,被迫執行的;

(五)有其他從輕或減輕處分情節的。

第十四條統計工作人員工作失職,不按規定處理統計資料或處理統計資料多次發生錯誤的,給予警至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以上處分。

統計檢查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對違反統計法律法規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人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人事部門或行政監察機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處分程序辦理。

本規定第二條以外的其他單位和人員有違反統計法律法規行為的,可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參照本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違反統計法律法規,認為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可在給予行政處分后或直接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違反統計法律法規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對違反統計法律法規應給予行政處分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權向有關主管部門或單位發出《統計違法處理建議通知書》,有關部門或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及時查處,并將處理結果抄送發出通知書的統計機構。不能如期結案的,應當向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的統計機構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