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監督管理制度

時間:2022-09-23 05: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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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監督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完善事業單位法人監督工作協調機制,進一步加強對事業單位的監督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及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山東省事業單位法人監督管理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的組成單位為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省人事廳、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省地方稅務局、省統計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物價局、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青島海關、省國家稅務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山東銀監局)。

第三條聯席會議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協調組織,每年舉行一次。

第四條參加聯席會議成員為各單位分管領導,并指定業務處室一人為聯絡員。參加聯席會議的人員要保持相對固定,以保證工作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第五條聯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相互通報有關情況,研究解決在對事業單位法人監管中的問題,協調各單位做好對事業單位法人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參加聯席會議各單位應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要求,在事業單位辦理相關業務時,根據各自職責查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一)事業單位刻制公章、申辦機動車船牌照以及年檢等事宜時,公安部門須查驗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事業單位申辦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事宜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須查驗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事業單位開設銀行結算賬戶時,財政和銀行機構須查驗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屬開設核準類銀行結算賬戶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應隨同其他開戶證明文件報送人民銀行審核。

(四)事業單位申請變更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賬號,或辦理銀行結算賬戶年檢,銀行機構和人民銀行應根據賬戶管理規定分別審核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事業單位辦理銀行貸款時,銀行有關部門須查驗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五)負有納稅義務的事業單位辦理稅務登記、申請國家有關減免稅收的優惠政策時,稅務部門須查驗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六)事業單位從事經營活動或興辦企業需申辦有關營業執照時,電視臺、電臺、雜志、報紙等媒體廣告辦理《廣告經營許可證》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須查驗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七)事業單位辦理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手續、申辦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購領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時,相關部門須查驗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八)事業單位在申辦土地使用證書、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及有關地質災害防治、測繪等資格證書時,國土資源部門須查驗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九)事業單位基本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時,發展改革部門應查驗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十)事業單位辦理訴訟事宜,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強制執行時,人民法院須查驗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十一)事業單位對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不服,申請檢察院抗訴時,檢察院須查驗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十二)事業單位辦理公證事宜時,公證部門須查驗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十三)事業單位在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變更、年檢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須查驗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十四)統計部門在對事業單位有關情況進行統計登記時須查驗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十五)事業單位申報人事計劃及辦理人事調動、工資福利、人才招聘、人事爭議仲裁等事宜時,人事部門須查驗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十六)事業單位申辦有關海關事宜時,海關有關部門須查驗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十七)事業單位申辦《收費許可證》及其他價格事務時,物價部門須查驗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十八)事業單位申辦《山東省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或辦理變更、年檢時,相關部門須查驗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十九)事業單位在辦理要求查驗事業單位合法憑證的其他事宜時,相關部門須查驗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未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年檢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證書登記內容與事業單位申報材料內容不一致的,不得為其辦理相關業務,情節嚴重的由相關部門按職能分工依法查處。

第七條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要密切配合各成員單位的工作,在《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年檢中應根據不同單位的業務特點,嚴格查驗事業單位提交的以下材料或基本信息:

(一)土地使用證;

(二)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

(三)采礦許可證;

(四)測繪許可證;

(五)組織機構代碼證;

(六)廣告經營許可證;

(七)有關銀行賬號的相關信息及開戶許可證;

(八)稅務登記證;

(九)收費許可證;

(十)山東省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對未辦理上述證照的,或未參加年度檢驗的,或未通過年度檢驗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應通知其先到相關部門辦理有關證照。

第八條聯席會議的基本程序:

(一)由牽頭部門協商各成員單位,擬定聯席會議議題。

(二)各成員單位根據議題,按照各自職責分工總結有關情況。

(三)會議討論。

(四)形成會議紀要,必要時可以聯合行文并予以。

(五)會后定期通報。

第九條各成員單位根據聯席會議確定的監管原則及要求,定期組織系統內部檢查,保證監管措施的落實。必要時,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可對事業單位進行聯合執法檢查。

第十條參加聯席會議的各單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加強信息溝通,認真履行職責。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應及時將不符合辦理《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單位通知各有關聯席部門,以便切實做好對事業單位法人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