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年專家選拔管理制度

時間:2022-09-23 05: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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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年專家選拔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社會環境,充分調動廣大專業技術人員的積極性,更好地為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關于加強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實施“新世紀人才工程”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是指在自然科學、社會科學等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每年選拔一次,管理期限為5年。在管理期間繼續做出突出貢獻、符合選拔條件的,管理期滿后可重新參與評選。

第四條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的選拔管理堅持以下原則:

(一)服務于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原則;

(二)鼓勵創新、促進年輕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原則;

(三)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四)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省人事廳負責全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的選拔評審及綜合管理服務工作。

第二章選拔條件

第六條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的選拔條件是:

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紀守法,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學領域取得創造性的研究成果,是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一等獎前5位、二等獎前4位或省(部)級自然科學獎一等獎前2位、二等獎首位人員。

(二)在技術上有重大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是獲得國家技術發明獎一等獎前5位、二等獎前4位或省(部)級技術發明獎一等獎前2位、二等獎首位人員;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前4位、二等獎前3位或省(部)級科學技術最高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首位、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兩項首位人員。

(三)在社會科學研究方面,研究成果有獨到見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發表過在學術界和社會上有較大影響的學術著作或學術論文,并是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一等獎首位人員。

(四)學術造詣較深,被同行公認為該學科的帶頭人,以首位作者出版過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著作或在國內外重要學術期刊上發表過有較大影響的學術論文(被《SCI》、《EI》等收錄,引用率較高)。

(五)在完成省重點工程、重大科技攻關和在大中型企業技術改造、引進消化高新技術中,創造性地解決了重大技術難題,并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六)在教書育人方面成績卓著,并是國家優秀教學成果特等獎前4位、一等獎前3位、二等獎前2位或省優秀教學成果一等獎首位人員。

(七)醫療技術精湛,多次成功地診治疑難危重病癥,或在較大范圍多次有效地預防、控制、消除疾病,成績突出,享有盛譽。

(八)在農業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服務等方面做出優異成績,有效地推動了農業科技進步和農村經濟發展。

(九)在信息、金融、財會、外經外貿、法律等領域,為解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做出突出成績和特殊貢獻。

(十)在新聞出版、文學藝術等領域,成績卓著,是重點學科或藝術門類的帶頭人。

(十一)在教練執訓工作中成績卓著,培養出打破世界紀錄和多年保持全國紀錄運動員的著名教練員。

(十二)在其他專業技術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在同行中享有很高聲譽。

選拔時以近5年的工作實績和成果為主要評選依據,兼顧長期貢獻,年齡不超過55周歲。

第三章選拔程序

第七條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的選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級推薦的方法進行。各市人事部門和省直有關部門(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參評人選的推薦工作。

第八條基層單位按照隸屬關系和有關要求,逐級向上級人事部門推薦人選。在推薦過程中,要認真組織同行專家評議,聽取有關人員意見,增加推薦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九條各市人事部門和省直有關部門(單位)人事管理機構根據選拔條件,對推薦人選進行審核,經市政府或省直有關部門(單位)領導審定后,將人選名單和有關材料報送省人事廳。

第十條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的評審。

(一)省人事廳組織成立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15-17人組成,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3人。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專業評審組,負責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的初評工作。每個專業評審組由5-7人組成,設組長1人,副組長1-2人。評審委員會中專家應占70%以上,專業評審組由專家組成。

(二)每次評審前重新確定評審委員會和專業評審組組成人員。評審委員會和專業評審組成員不得重復擔任。

(三)省人事廳審查上報人選的材料,交各專業評審組初評。

(四)評審委員會對專業評審組提交的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初定人選進行綜合評審,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考察人選。

(五)省人事廳組織對評審委員會確定的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考察人選進行考察。將評選和考察情況向省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后對人選名單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天)。經公示無異議后,報省政府批準,并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納入管理范圍。對被批準的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省政府授權省人事廳頒發《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證書。

第四章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一條為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一)根據工作需要,所在單位要為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場所和設施。

(二)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在申報科研項目、高新技術成果的開發應用、風險投資和科技開發資金時,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優先予以立項或支持。

(三)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在管理期間,有關部門和所在單位要積極支持他們參加業務進修、學習,優先安排他們參與國內外學術交流、合作研究。

(四)對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有關部門和所在單位要根據其特長合理使用;在重大項目咨詢論證、重大課題聯合攻關中,要注重發揮他們的專業特長。

第十二條對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在生活上關心照顧。

(一)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在管理期間,由省財政每人每月發給省政府津貼1000元。

(二)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在管理期間,享受當地醫療保健待遇,由衛生、勞動保障部門予以落實。所在單位每年組織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進行一次健康查體,所需經費由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所在單位負責。

(三)所在單位每年為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安排20天的休養。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單位,在假期內安排,假期不夠的予以補足。休養期間所花費用,依據現行財務管理制度由所在單位按因公出差報銷。

(四)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夫妻兩地分居的,主管部門和所在單位幫助將其配偶調到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單位所在地。專家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專家單位所在地落戶的,由專家本人提出申請,公安部門可憑《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證書為其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屬農業戶口的,可轉為非農業戶口。配偶、子女待業、待崗的,主管部門和所在單位要積極為其就業創造條件。

第五章考核與聯系

第十三條建立業績考核和聯系制度。

(一)建立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檔案。對管理期間的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根據工作實際,由單位和個人共同制定5年管理目標和年度計劃,報省人事廳和主管部門備案。

(二)建立考核制度。按照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年度管理計劃和目標,每年年終由主管部門和所在單位進行一次認真考核,考核結果記入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檔案,同時寫出管理工作報告,報省人事廳。省人事廳將不定期地對各單位的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三)將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納入山東省高級人才信息庫管理。省人事廳對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的有關情況立卷存檔,并建立經常性的聯系制度,及時為其提供必要的服務。

(四)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應積極參加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公益性活動,發揮專長。

第十四條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在管理期間,在省內變動工作單位的,主管部門要及時報省人事廳備案,調往省外的要事先報告省人事廳。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自情況發生之日的下個月起停發省政府津貼,不再按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管理:

(一)不再主要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

(二)調往省外工作的;

(三)未經組織同意,出國逾期不歸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再作為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管理的。

第十五條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在管理期間,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提出意見,所在市或省直主管部門(單位)同意后,經省人事廳核實,報請省政府批準,取消其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稱號和有關待遇:

(一)弄虛作假,謊報成果,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稱號的;

(二)被追究刑事責任,因個人過失給國家、集體、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后果,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繼續作為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