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件質量檢查制度

時間:2022-10-09 1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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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件質量檢查制度

第一條為了增強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質量意識,促進法律援助案件質量檢查的規范化,提高辦案質量,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對本機構指派的援助案件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條法律援助案件質量檢查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實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遵循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原則;

(三)有錯必糾、獎優罰劣的原則。

第四條法律援助案件質量檢查的范圍:

(一)刑事訴訟辯護和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

(二)民事訴訟;

(三)行政訴訟;

(四)勞動仲裁和行政復議;

(五)公證證明。

第五條法律援助案件質量檢查的內容:

(一)案件的立案、受理是否符合規定;

(二)承辦人員是否完成了辦理案件所必需的調查取證、會見、閱卷、調解、出庭及提交辯護詞、詞等工作;

(三)辯護和的主要意見是否正確;

(四)有無拒絕、拖延或無故終止法律援助的行為;

(五)承辦人員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是否收受受援人的財物;

(六)案件的卷宗材料是否符合有關的歸檔要求;

(七)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必須注意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法律援助案件質量檢查的種類:

(一)根據當事人的投訴、來信、來電、來訪等所進行的單項檢查;

(二)根據案件質量管理的需要,對不同類別的案件進行的專項檢查;

(三)年度案件質量的全面檢查與抽查。

第七條法律援助案件質量檢查的方法:

(一)聽取被檢查單位的匯報;

(二)要求就檢查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查閱案卷;

(四)旁聽庭審;

(五)通過走訪、座談或者書面問卷等形式,向受援人以及公安、司法、仲裁等有關單位、個人征求對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員的意見;

(六)向案件承辦人員查詢、了解辦案的進展情況;必要時,法律援助機構有權要求承辦人員書面報告辦案情況;

(七)其他檢查形式。

第八條案件質量的評估結果分為三等:優良、合格、不合格。

(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可認定為優良:

1、依法履行職責,認真完成辦理案件所必須經過的各項程序;

2、認真做好筆錄工作,檔案材料完備;

3、辯護或的主要意見被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構采納;辯護或的主要意見雖未被采納,但符合事實和法律,理由充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