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醫療保障實施制度
時間:2022-10-30 04: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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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切實解決優撫對象醫療困難問題,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413號)和山西省民政廳、財政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衛生廳《關于印發<山西省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晉民字[2007]112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本意見適用對象為戶籍在本市境內、退出現役的以下優撫對象:
(一)殘疾軍人;
(二)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三)享受國家定期撫恤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以下簡稱三屬);
(四)享受生活補助的參戰參試退役人員(以下簡稱兩參人員)。
以上人員除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外,在本意見中統稱其他優撫對象。
第三條優撫對象按照屬地原則相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城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保障水平應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并保證優撫對象現有的醫療待遇不降低,同屬別優撫對象待遇大致相當;多方面給予優撫對象醫療服務優惠和照顧。
第二章醫療保障
第四條一至六級殘疾軍人按照長治市民政局、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長治市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長民字[2007]9號)規定執行。
第五條在城鎮就業的其他優撫對象,隨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繳費。縣(市區)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督促優撫對象所在單位按規定繳費參保;所在單位確有困難的,經當地民政、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共同審定確認后,由優撫對象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通過財政支付幫助其繳費參保。
第六條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范圍內的城鎮其他優撫對象,可按規定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居住在農村的其他優撫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繳費確有困難的,由優撫對象戶籍所在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等幫助其繳費參保。
第七條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以及參加上述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后個人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優撫對象,可享受城鄉醫療救助和優撫對象醫療補助。
第八條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優撫對象,在規定報銷補償范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按照規定比例報銷(補償)后的剩余部分,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醫療補助(補助比例各地自行確定),保證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基本醫療費用保障達到90%以上;七至十級殘疾軍人、三屬、復員軍人基本醫療費用保障達到70%以上;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兩參人員基本醫療費用保障達到50%以上。
第九條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解決;所在單位無力支付和無工作單位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中解決。
第十條各地要建立優撫對象個人定額門診補助和慢性病門診補助(補助標準自行確定),補助經費每年年初存入優撫對象個人醫療補助賬戶,用于他們日常門診使用。具體補助標準和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商同級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部門根據優撫對象所享受的撫恤補助標準和現有醫療保障水平等因素規定。慢性病病種、用藥范圍參照當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有關規定確定。
以上所規定的門診補助不得在就醫前以現金形式發放。
第十一條優撫對象因患大病醫療費用支出數額較大,其醫療費用經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補償),以及城鄉醫療救助、優撫醫療補助后,個人負擔仍有較大困難的,由本人申請,經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批準后,給予特殊救助。特殊救助標準和辦法由各地民政、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部門共商規定。
第十二條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按照就高原則享受醫療待遇。
第十三條各縣(市區)均要爭取建立醫療報銷、優惠、補助等“一站式”及時結算機制。
第三章醫療補助資金的來源與管理
第十四條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以下簡稱醫療補助金)的來源為:
(一)上級撥付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本級財政預算資金;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民政部門使用的城鄉醫療救助資金;
(五)社會捐助資金;
第十五條醫療補助所需資金除中央撥付的專項補助資金外,主要由統籌地區民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財政負擔能力、醫療費實際支出和原醫療保障水平等因素測算,并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確定后,按照上級規定的補助金配套比例安排,列入當年財政預算(在上級要求補助金配套比例正式文件未下達之前,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照上年度省市下撥補助金總額的30%比例配套安排)。
市直單位各類優撫對象所需醫療補助金,由市民政部門核算確定后,報市財政部門列入當年預算,直接撥付城區財政部門優撫對象醫療補助金專戶使用。
第十六條年末醫療補助金結余轉入下年度使用,不核減下年度醫療補助金籌集額。
市級財政要對優撫對象人數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七條醫療補助主要用于
(一)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確有困難的給予補助;
(二)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在規定范圍內的、起付標準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以及個人共付部分醫療費用給予適當補助;
(三)對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按規定報銷(補償)醫療費后個人醫療費負擔較重的優撫對象給予適當補助;
(四)對所在單位無力支付和無工作單位的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給予適當補助;
(五)對優撫對象按規定就醫的門診醫療費、慢性病門診醫療費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八條醫療補助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不得單獨開設賬戶,不得與撫恤、城鄉醫療救助等專項資金混用,不得用于優撫對象生活困難補助,不得用于醫療機構補助,不得用于基本醫療保障機構和民政部門管理工作等支出。
第四章醫療優惠
第十九條各縣(市區)應為優撫對象設立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醫療機構由民政、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部門共商確定,并公布于眾。
第二十條由市民政局統一制作《優撫對象醫療優待證》,報市衛生局備案后,以縣(市區)為單位統一編號發放。
第二十一條優撫對象憑醫療優待證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時,享受以下優先優惠政策:
(一)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優先住院;
(二)免收門診掛號費、急診掛號費、專家掛號費;
(三)檢查治療項目費用減免比例不低于10%;
(四)手術及麻醉費減免比例不低于10%;
(五)需住院治療者,住院半個月以內床位費按規定收費標準減免10%以上,半個月以上減免5%以上;其中女性因懷孕而進行檢查時,免收產前檢查費。
第二十二條各級各類定點醫療機構應安排優撫對象就醫引導員;開通優撫對象就醫咨詢電話;二級以上醫療機構還應設立“優撫對象掛號、取藥窗口”或開通優撫對象“就診、取藥、住院綠色通道”;設立優撫病房(床);公示優撫對象就醫流程及優先、優惠的醫療服務項目,并成立專(兼)職部門,制定管理制度,確保優撫對象各項優惠政策和“一站式”結算服務的落實。
第二十三條優撫對象因疑難重癥需轉院至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須按當地城鎮職工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各縣(市區)應為優撫對象建立健康檔案,實行一人一檔,分類建檔。在建檔的基礎上,堅持至少兩年以鄉鎮為單位組織重點優撫對象進行一次健康檢查,為他們頒發健康跟蹤卡,及時掌握他們的身體狀況,對臥病在床、年老行動不便的對象,要上門服務,定期巡診。
第五章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各縣(市區)要成立由當地政府分管領導為組長,民政、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醫療保障領導小組,具體組織協調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民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由民政、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共同管理并組織實施,各部門應密切配合,切實履行各自職責。
第二十七條民政部門是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撫恤定補優撫對象的確定和醫療保障資金的籌集與管理,協調相關部門研究制定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規章制度和處理醫療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鄉醫療救助范圍,為所在單位無力參保和無工作單位的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統一組織辦理參保手續,按照預算管理要求編制年度優撫醫療補助金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并設立醫療補助金專賬,確定專人管理,使用管理好醫療補助金。
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優撫對象醫療補助金,并會同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部門制定具體補助金管理辦法,加強對補助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同時,統籌考慮,合理安排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經費,對相關工作給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九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規定保障參保優撫對象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向民政部門提供已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優撫對象有關情況。
第三十條衛生部門負責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程序,提高服務質量,落實優質服務措施,保證優撫對象醫療優惠減免和“一站式”結算服務的實施。向民政部門提供已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待遇的優撫對象有關情況。
第三十一條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各類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關于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以及基本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的規定為優撫對象提供醫療服務,同時積極完善并落實各項診療規范和管理制度,嚴禁向優撫對象開具與病情無關的藥品,切實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收費。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與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單位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審批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待遇的;
(二)在審批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待遇中出具虛假證明的。
第三十三條優撫對象所在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履行義務;逾期仍未履行的,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因不履行繳費義務使優撫對象受到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優撫對象虛報騙取醫療報銷費、優撫醫療補助金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警告,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的優撫醫療保障待遇。
第三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未按規定對優撫對象實行醫療服務優惠減免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部門責令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據相關規定對責任人給予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各縣(市區)民政、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部門應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切實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的落實。
第三十七條優撫對象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和打架斗毆、吸毒、自傷自殘、酗酒造成傷害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不予補助。
第三十八條本實施意見中所稱的參戰退役人員,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參加過為抵御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一、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或抗擊敵方的軍事行動,迄今已經從軍隊退役的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人員。
第三十九條本實施意見由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局解釋。
第四十條本實施意見自2009年6月1日起實施。由市民政局、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聯合頒發的《長治市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意見》(長民字[2007]8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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