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制度

時間:2022-10-30 04: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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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完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據《國務院關于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2007]19號)和省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堅持政府救濟與家庭贍養、撫養、扶養,社會互助,個人自立相結合的原則。鼓勵和支持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生產自救,脫貧致富。

第三條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能夠維持當地農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飯、穿衣、用水、用電等費用確定,并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備案后公布執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要隨著當地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適時進行調整。

第四條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均屬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家庭主要成員因病、因殘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家庭成員患大重病醫療支出較大,造成生活困難的;

(二)單親家庭,由于缺乏勞動力,造成生活困難的;

(三)年老體弱的老年家庭,屬下列情況之一的:(1)、無法定贍養人;(2)、有法定贍養人,但無贍養能力;(3)、在計算贍養人應給付的贍養費后仍不達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四)生存條件惡劣,或遭受突發性自然災害,不能維持基本生活的。

第五條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為單位核算。家庭成員包括戶主及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成年未婚子女中因病、因殘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另一家庭計算。

已婚子女按另一家庭計算。

第六條家庭收入主要包括:所有家庭成員的農業收入和非農業收入;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應給付的贍養、撫養、扶養費。核算家庭收入可根據農村的實際情況,采取不同的量化辦法:主要依靠農業收入的鄉(鎮)、村,可以按家庭人均土地畝數或產量、農機具等生產資料及勞動力狀況進行量化;非農產業發達,收入多元的鄉(鎮)、村,可以以貨幣進行量化。具體由各縣市區民政局和鄉(鎮)共同制定。

國家規定所獲得的優待撫恤金、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以及教育、見義勇為等方面的獎勵性補助,一般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七條低保對象的實際補助金額原則上按照申請人家庭人均純收入與保障標準的差額發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請人家庭收入的基礎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難程度和類別,分檔發放。具體辦法由各縣市區民政局制定。

第八條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實行社會化發放,每季度發放一次。發放由民政部門向財政部門提供保障對象的人數及發放金額,財政部門直接將保障金撥付到涉農資金“一卡(折)通”,統一發放。

第九條申請、審核、審批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村民委員會受鄉(鎮)人民政府委托,也可受理申請。

(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審核。要專門成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組,組長由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工作組通過核算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了解其家庭財產、勞力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后,對初步審查合格的,委托村民委員會,組織村民代表會議進行民主評議(以下簡稱民主評議)。評議后,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情況提出審核意見:對經過民主評議且公示無異議的,及時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批;對公示后有異議的,及對喪失勞動能力的老年、病殘等特殊申請對象未通過民主評議的,要派專人進一步核實情況。必要時召開黨員和群眾代表會議征求意見,按照應保盡保的原則提出審核意見。

(三)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審批。要專門成立審批小組。審批小組對鄉(鎮)審核上報的對象,在進一步核實情況后,經過集體研究后予以審批。對初審和審批不合格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民政局要向申請人說明情況。

第十條村民代表民主評議要在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監督指導下,及村黨組織的領導下依據有關政策規定進行,要堅持客觀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民主評議的目的是進一步核實申請人的家庭收入,認定其實際生活水平,為審批提供依據。對評議通過的對象,上報時要逐戶書面說明情況,具體內容包括:家庭成員情況、收入水平、家庭財產和實際生活水平等。

第十一條農村低保對象的審批過程要公開、透明,實行三榜公示。三榜公示是:村民委員會對低保對象的收入調查和民主評議情況;鄉(鎮)人民政府對低保對象收入的核查情況;縣市區民政部門對低保對象的審批結果。

第十二條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動態管理。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民政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調查了解農村困難群眾的生活狀況。對生活發生困難,符合條件的對象要隨時受理申請,納入保障范圍;對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對象,一年復核一次。保障期滿由戶主重新提出申請,經鄉(鎮)審核,家庭情況無變化的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批;家庭情況有變化的按原審批程序進行復核。保障期滿未提出復核申請的,按自動放棄保障資格處理。復核結果要及時向群眾公示。

第十三條農村低保所需資金由民政部門根據保障對象人數、上級補貼資金等情況提出資金需求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由當地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市財政對縣市區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給予適當補助。農村低保金實行專項管理、專帳核算、專款專用。

為保證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開展,市縣兩級財政根據工作需要安排本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專項經費,并列入財政預算。

第十四條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市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指導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和服務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落實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扶貧、衛生、審計、統計、監察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

第十五條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對象,無正當理由拒不審批,或者無故拖延審批的;

(二)貪污、冒領、扣壓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三)優親厚友、徇私舞弊的。

第十六條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縣市區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追回冒領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

第十七條無理取鬧,不聽勸阻,干擾妨礙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農村居民對審批機關作出的不批準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減發、停發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報市民政局備案。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