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制度

時間:2022-10-31 03: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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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醫療服務價格行為,加強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完善醫療機構補償機制,維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合法權益,促進醫療衛生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面向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

第三條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醫療服務價格政策、項目規范、成本測算辦法和作價原則對全省醫療服務價格實施管理和監督。市及市以下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價格管理權限,對本轄區內醫療服務價格實施管理與監督。

第四條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格,由醫療機構根據醫療服務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自主確定。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格。部、省屬駐濟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其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授權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價格主管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應執行《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以下簡稱《項目規范》),嚴格按照《項目規范》規定的項目名稱、內容提供醫療服務。

第六條制定醫療服務價格應綜合考慮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和社會承受能力,堅持“總量控制、結構調整”的原則,降低大型醫療設備檢查治療服務價格,提高技術勞務性服務價格,逐步實現按財政補助和藥品差價收入沖抵醫療服務總成本后的成本制定醫療服務價格。

第七條營利性醫療機構應本著公平合法、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自主制定醫療服務價格。

第八條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服務價格的制定和調整,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在醫療服務項目成本測算的基礎上,按照社會平均成本制定;

(二)反映醫療服務市場供求狀況,有利于醫療機構開展公平競爭;

(三)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有利于促進醫療技術進步;

(四)保持醫療服務項目之間合理的比價關系,有利于促進衛生資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五)鼓勵醫療新技術的應用和社區衛生服務及中醫、民族醫的發展;

(六)保持醫療服務價格的相對穩定;

(七)與毗鄰地區醫療服務價格相銜接。

第九條制定醫療服務政府指導價應對不同級別的醫療機構和醫生提供的醫療服務分別制定指導價格,適當拉開差價。

第十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療服務成本測算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成本測算辦法進行成本分攤和測算。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會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加強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成本費用的審核。

第十一條制定和調整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時,對于納入醫療服務項目內的衛生材料、診斷試劑,應按平均消耗計入項目成本;未納入醫療服務項目價格構成,需要單獨收取的特殊醫用衛生材料等,可按照醫療機構公開招標后的實際購進價格加一定的加價率計收。需要單獨計費的特殊醫用衛生材料目錄及加價率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二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衛生主管部門建立健全醫療服務成本、價格監測體系及動態管理機制,加強對醫療服務價格及成本構成要素的市場監測,為適時制定和調整醫療服務價格提供依據。。

第十三條集中制定或調整非營利性醫療服務價格,價格主管部門應組織舉行聽證會,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的意j也。

第十四條為適應醫療技術進步和醫療服務的需要,醫療機構可以在《項目規范》的項目外,申報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按照《山東省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管理辦法》的規定管理。

第十五條在保證基本醫療服務的前提下,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經批準可以開展特需醫療服務。特需醫療服務是指滿足患者在服務設施、條件等方面的特殊需要而開展的服務。

特需服務應由患者自愿選擇,特需醫療服務的項目目錄、項目名稱、內涵、說明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開展的特需醫療服務價格,按照價格管理權限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場供求狀況確定。

第十七條二級以上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應當設立物價機構,配備物價員,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二級以上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應當實行醫療服務價格計算機管理,使用省物價局、衛生廳指定的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軟件,統一規劃,統一收費。

第十九條醫療服務價格實行公示制度。價格主管部門應通過指定媒體及時公布政府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醫療機構應在其經營場所公示醫療服務項目名稱、項目內涵、收費標準、收費依據、計價單位和實際執行價格等內容。

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公示內容等應由價格主管部門監制。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應向患者提供醫療服務價格清單或查詢服務。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應專門設立提供查詢服務的機構、人員或設施,免費向患者提供價格和費用的查詢服務,推行住院病人一日清單制度,逐筆填寫每項醫療服務價格和每種藥品銷售價格。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一)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制定的實際執行價格超過政府指導價的;

(二)醫療機構自立項目開展醫療服務、收取費用的;

(三)醫療機構不按規定在其經營場所公示其主要醫療服務項目實際執行價格等有關內容的、不提供醫療服務價格查詢服務和費用清單的;

(四)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政策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