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所財產物資管理規定
時間:2022-11-03 1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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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證各種財產物資的安全完整,提高財產物資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本局所有財產物資實行辦公室統一管理,各科室負責的原則。
第二條各科室現有財產物資均由各科室負責管理,不論何渠道購置均應建卡造冊(一式兩份),一份科室自存,一份交辦公室匯總歸檔。如工作變動,應辦好移交手續。各科室應確保其不受人為的損害和丟失。
第三條對公共財產物資實行分類管理。各種財產物資按其價值及使用時間劃分為以下四類:
1、固定資產類財物。機動車、微機及外圍設備、傳真機、辦公桌、會議桌、文件柜等。
2、低值易耗品。計算器、電話機、椅子、凳子、熱水器、取暖器等。
3、日常辦公用品。各種磁盤、u盤、色帶、墨粉、打印紙等計算機耗材及辦公用筆、墨水、稿紙、回形針、大頭針、釘書針、夾子、橡皮、尺子等。
4、勞保用品。臉盆、臉盆架、毛巾、洗滌用品等。
第四條財物購置應遵循按類審批、集中購置原則。
1、購置固定資產由科室根據需要,填寫財物購置申請,經局領導研究審批后由辦公室辦理政府采購手續購置。
2、購置低值易耗品、日常辦公用品及勞保用品類財物,由科室提出購置計劃,報機關財務室,由辦公室報局領導批準后購置。
3、購置固定資產嚴格按政府采購有關手續辦理,購置低值易耗品、日常辦公用品及勞保用品類財物,應遵循集中購置原則,必須由兩人以上同去定價定貨,要貨比三家,在保證物品質量前提下,盡量節約購置成本。
第五條財物發放應遵循按需發放、簽名領用原則。
各科室領用財物由具體使用人簽名領用。財物保管人員應對各科室領用財物全面登記了解,做到合理利用,節約支出。
第六條財物保管應遵循統一管理、分級分類保管原則。
1、機關財物由辦公室統一管理、調配使用。各科室負責人對全科室所有財物保管負總責,使用人為保管責任人。
2、辦公室應分類建立臺賬,使用科室也應造冊登記,并與辦公室臺賬核對無誤。
3、財物不得隨意搬動,各科室之間不得隨意調劑。
4、財物不得自行轉讓、出租、出賣或送人,如需作價變賣,需報局領導研究批準后方可辦理。其他單位因特殊情況需要借用財物者,需經有關領導批準,并立借據,由辦公室登記入賬,歸還時將借據銷賬。
5、各類財物具體保管責任人應愛護財物,妥善保管使用,對所使用的財物出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有關領導報告。如因使用不當,保管不善,造成財物損壞或丟失的,要照價賠償,并給予紀律處分。
6、辦公室應做好對全局財物使用保管情況的日常檢查監督工作。
7、辦公室每年組織一次財物清查盤點,如有嚴重損壞和短缺,在查清責任后,按規定作報廢處理或作價賠償。
第六條各財政所參照本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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