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獎懲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23 02: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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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統計行政管理,實行統計監督和檢查,根據《江蘇省統計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辦事,同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的行為作斗爭表現突出的,按本辦法獎勵。《江蘇省統計管理條例》第二條所列組織和公民發生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的行為,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按本辦法處罰。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級主管部門、企業事業組織中承擔統計職能的機構和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查處本級管轄的統計違法行為。港澳臺同胞、華僑、外商投資的企業事業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發生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的行為,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查處。第二章獎勵第五條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統計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一)依法履行職責,自覺維護統計法制的嚴肅性,在保障統計數字準確性和及時性方面作出突出成績的;(二)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如實反映情況,不怕打擊報復,堅守工作崗位,敢于同一切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的行為作斗爭的;(三)積極舉報統計違法行為,在協助查處重大統計違法案件中作出較大貢獻的;(四)統計檢查人員堅持依法辦事,在統計檢查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第六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統計機構,給予表彰和獎勵:(一)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在開展統計監督、檢查,確保統計數字準確性和及時性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二)在宣傳、貫徹統計法律、法規和完善統計制度、方法方面成績突出的;(三)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堅決抵制弄虛作假的不正之風,敢于和善于同違反統計法律、法規行為作斗爭表現突出的。第七條獎勵分為記功、記大功、晉級、升職、通令嘉獎和授予榮譽稱號,并可發給獎品、獎金。獎勵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第八條獎品、獎金按國家規定在有關經費中開支。第九條對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的獎勵,應在適當的會議和文件上公布,對個人的獎勵應記入本人檔案。第十條對偽造事跡騙取榮譽稱號的,應予撤銷,并給予當事人或有關現任者必要的行政處分。對獲得榮譽稱號后受到行政記大過及其以上處分,或黨內嚴重警告及其以上處分,或刑事處分的,應撤銷榮譽稱號。撤銷權限按評選審批權限辦理。第三章處罰第十一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由主管部門、單位或者監察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一)虛報、瞞報、拒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二)遲報、錯報、漏報,經指出不改正或因此而造成嚴重后果的;(三)擅自制發統計報表、自行對外統計資料,違反統計資料保密規定的;(四)利用職權授意、強制統計人員弄虛作假、刁難、打擊、報復統計人員或舉報人員,包庇、袒護統計違法行為的;(五)其他違反統計法律、法規行為的。對有上列行為之一而騙取榮譽稱號、物質獎勵或晉升職務的,由做出有關決定的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取消其榮譽稱號、追繳物質獎勵和撤銷晉升的職務。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或拒報、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警告,并可以對企業事業單位處以5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處罰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并處。第十二條實施行政處罰必須符合行政執法程序,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處罰適當。第十三條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除責令其限期糾正外,應視違法數額占實際總數的比例和情節輕重確定罰款:(一)10%以下的,對企業事業單位處以1000元至5000元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以300元至1000元罰款。(二)10%到30%的,對企業事業單位處以5000元至20000元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以1000元至2000元罰款。(三)30%到50%的,對企業事業單位處以20000元至35000元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以2000元至3500元罰款。(四)50%以上的,對企業事業單位處以35000元至50000元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以3500元至5000元罰款。一種統計違法行為涉及兩項以上指標數據的,按涉及比例最大的計算罰款。第十四條拒報統計資料,經批評教育能認識并糾正錯誤,不影響報表匯總部門匯總的,對企業事業單位處以1000元至15000元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以500元至1500元罰款;影響報表匯總部門匯總的,對企業事業單位處以15000元至50000元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以1500元至5000元罰款。經批評教育仍不糾正錯誤的,對企業事業單位處以30000元至50000元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以3000元至5000元罰款,并責令限期補報。第十五條遲報統計資料的,對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者應予以批評教育。在一個統計年度內累計三次以上遲報統計資料的,對企業事業單位處以1000元至5000元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以100元至500元罰款。第十六條當事人同期有兩種以上統計違法行為的,查處時罰款可合并計算,情節嚴重或手段惡劣、屢教屢犯的,應當從重處罰,但所罰款額對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超過50000元,對個體工商戶不得超過5000元;情節較輕,認錯態度較好,并能積極認真進行整改的,也可酌情減輕處罰,但所罰款額不得低于下一檔次的最低限額。第十七條應予罰款的,由主管查處的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向統計違法者發出《統計違法罰款通知書》。受罰者在接到通知書后,應在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第十八條單位的罰款,應在自有資金、預算包干經費或預算外資金中支出。企業的罰款一律不得攤入成本。所罰款額全部上繳國庫。第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四章附則第二十條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各種行為是指:(一)虛報是指故意多報統計數字;瞞報是指故意少報統計數字;偽造是指沒有事實根據捏造統計資料,或者隱瞞真實統計資料,另行捏造統計資料上報;篡改是指利用職權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條件,擅自修改統計資料。(二)拒報是指不履行統計法律、法規規定的提供統計資料的義務,超過統計資料上報期限,經報表匯總部門兩次催報后仍不報送,或在接到《統計檢查查詢書》后,逾期不予答復的。(三)遲報、錯報、漏報是指主觀上疏忽大意,不盡職守的行為。(四)擅自制發統計報表指未經法定程序批準或備案,自行制發統計報表;自行對外發表統計資料是指違反統計資料管理辦法,擅自發表統計資料。(五)其他統計違法行為是指違反統計上崗規定、擅自銷毀統計資料、妨礙統計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其他應予行政處罰的統計違法行為。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江蘇省統計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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