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制度
時間:2022-11-23 0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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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下簡稱渣土)處置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裝飾工程、修繕和養護工程(以下簡稱工程)需要棄置、受納。運輸(以下統稱處置)渣上的,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市市容管理委員會是本市渣上處置管理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固體廢棄物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固管處)負責渣上處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安、工商、規劃、環保、交通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市市容管理委員會,做好渣上處置管理工作。
第四條產生渣上的各類工程,建設單位或者人個必須在工程開工前,攜帶證照、加工圖紙等有關資料,到市固管處申請辦理渣上處置手續。市固管處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核,按照有關規定收取管理費和棄置費后,發給準運證。渣上處置收費項目及其收費標準按*市有關規定執行。市政工程項目的渣主管理費和棄置費,可以按規定減半收費。建筑、修繕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其渣上處置的審核、收費、發證事宜,由市固管處委托工程所在地區環衛部門辦理。居民裝飾、修繕住宅需要處置渣上的,必須到居民住所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本規定和市固管處具體要求辦理手續。
第五條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納渣土的,受納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到市固管處申辦手續,由市固管處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劃和建設需要統一調劑。
第六條各類工程完工后,施工現場堆存的渣土應當由建設單位清除完畢。市市容管理委員會應參加工程驗收。
第七條經營渣上運輸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固管處申辦承運手續。無承運手續和營業執照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渣上運輸業務。
第八條自產自運渣上的車輛應當隨車攜帶準運證,經營渣上運輸的車輛應當隨車攜帶承運手續和委托方申辦的準運證。各類運輸渣土的車輛均應當接受市固管處管理人員、公安交警和交通部門的檢查。準運證、承運資質證書,不得出借、轉讓、涂改、偽造。
第九條運輸渣土的車輛,其車輪不得帶泥。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不得撒漏,并按規定的路線、時間行駛和市固管處指定的地點傾倒。
第十條渣土棄置場地由市固管處統一設立,其他單位、個人不準擅自設立棄置場地受納渣上。
第十一條渣土棄置場地的管理人員。對運輸渣上的車輛,必須查驗準運證,合理安排傾倒,做好服務工作,并對棄置的渣士及時平整。保持環境整潔。
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市市容管理委員會委托渣上處置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擅自設立棄置場地受納渣上的,責令其撤除,并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辦渣上處置手續擔自棄置渣土或者未按指定地點傾倒渣上的,責令其立即清除,并按每卡車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三)運輸渣上未辦理準運證或者承運渣上未辦理承運手續的,責令其立即停運,并對責任單位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運輸渣土沿途撒漏污染環境的,按污染面積每平方米處以20元以下的罰款;
(五)出借、轉讓、涂改、偽造準運證或者承運手續的,每證處以200元罰款;
(六)未隨車攜帶準運證或者承運手續的,每車處以50元的罰款。對前款違法行為的處罰,對非經營活動的,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對經營活動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不得超過10000元;有違法所得的,罰款不得超過30000元。
第十三條罰款必須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據,罰款收入按規定全額上繳市財政。
第十四條對違反本規定擅自運輸和亂倒渣上的車輛,由市固管處會同公安、交通部門共同查處。
第十五條鼓勵部門、單位和廣大市民監督本規定的實施。凡向市容衛生舉報中心如實舉報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單位、個人,市固管處以相當于該案處罰款額10%的標準獎勵舉報者。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渣土處置管理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有關證件,公正執法。對濫用職權、詢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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