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黨員服務中心工作制度
時間:2022-11-28 11: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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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更好的利用農村黨員服務中心這個平臺,充分發(fā)揮其服務、教育培訓和轉化管理等三大職能,結合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經鎮(zhèn)黨委研究決定,特制定黨員服務中心制度。
一、服務職能
第一條黨員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必須深化服務意識和責任意識,本著"以人為本、服務為重"的精神,增強對黨負責、對群眾負責的責任感和自覺性,恪守本職,竭誠服務;
第二條黨員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在接受黨員咨詢、求助時須態(tài)度和藹、微笑服務、百問不厭、百聽不煩;
第三條黨員到農村黨員服務中心接轉黨員關系、咨詢、求助等,不分管轄地域、不論身份屬性,服務轉化中心工作人員要如實受理登記,進行服務或處理。對超出本中心服務范圍的應及時報鎮(zhèn)黨委或縣委組織部協調解決;
第四條對報上級鎮(zhèn)黨委或縣委組織部協調處理的服務要求,在鎮(zhèn)黨委或縣委組織部協調處理后,由農村黨員服務中心負責反饋落實;
第五條黨員服務中心在接待受理黨員求助服務中,要認真做好登記工作,如實記載求助要求,反映處理結果。遇到特殊情況要進行個案專報,一事一報。服務中如遇到問題不得擅自處理,須作好記錄、及時報告、聽候指示;
第六條黨員服務中心定期匯總分析黨員求助的情況以及黨員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向鎮(zhèn)黨委報告,同時抄報縣委組織部;
第七條對黨員服務中心受理的黨員求助服務,一般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特殊情況可視情適當延長,但必須做到事事有反饋,件件有落實;
第八條對黨員的重大求助或反映重要的情況,應及時上報鎮(zhèn)黨委或縣委組織部,不得瞞報、漏報、謊報;
第九條黨員服務中心負責收集整理組織生活、黨員活動等有關資料,發(fā)放黨內有關報表、書籍、材料等,為鎮(zhèn)屬其他支部開展組織生活提供服務和幫助;
第十條黨員服務中心設立求助熱線,對黨員和群眾提供的求助要求予以幫助,協調有關單位和組織解決黨員和群眾的實際困難和需求;
第十一條提供談心交流的場所,并為有需要的黨員群眾提供心理咨詢服務;
第十二條農村黨員服務中心按規(guī)定結轉辦理黨員組織關系,發(fā)放流動黨員活動證;并接受流入黨員參加組織生活。
第十三條協助鎮(zhèn)屬其他支部特別是黨建薄弱村支部開展發(fā)展黨員工作,并為非公企業(yè)支部開展組織生活提供服務和幫助。
第十四條經常性組織開展一些積極向上、能體現黨員先鋒模范作用的活動,發(fā)揮黨員在文化建設方面的作用。
二、黨員服務中心教育培訓職能
第十五條農村黨員服務中心教育培訓范圍只要面向各村優(yōu)秀的年輕黨員或村級后備干部,教育培訓的形式主要是上黨課、掛職鍛煉、參與鎮(zhèn)中心工作等。
第十六條農村黨員服務中心每年在全鎮(zhèn)選擇10-15人優(yōu)秀黨員或后備干部,輪流到服務轉化中心參加教育和培訓。
第十七條到黨員服務中心參加教育培訓的黨員或后備干部必須按時參加服務轉化中心組織的各項活動,并服從鎮(zhèn)黨委的統一安排,參加一些全鎮(zhèn)性的中心工作。
第十八條農村黨員服務中心采用“一對一”聯系培養(yǎng)的方式進行結對教育。服務轉化中心支部每個機關黨員一般一次聯系1-2個農村黨員或后備干部,全面負責該名黨員或后備干部在服務轉化中心期間的學習和工作事宜。
三、轉化管理職能
第十九條本制度所指的轉化管理職能指對本鎮(zhèn)范圍內一些需要轉化的黨員(以下稱轉化黨員),進行嚴格的教育和管理,使其轉變現有的思想意識和工作態(tài)度,積極參與鎮(zhèn)、村兩級的各項工作。
第二十條鎮(zhèn)黨委根據工作需要,將其他支部轉化黨員組織關系結轉到服務轉化中心支部,納入服務轉化中心支部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條黨員服務中心對轉化黨員的轉化工作實行積分制管理,基礎分是5分。每完成一項任務,加0.5分;沒有完成的倒扣0.5分。
第二十二條轉化黨員必須按時參加服務轉化中心支部的各種會議和活動,每缺席一次扣0.5分。
第二十三條轉化黨員的積分低于3分時,由鎮(zhèn)黨委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相應的處理;當轉化黨員的積分達到15分,由鎮(zhèn)黨委組織人員對其在服務轉化中心這段時間的表現進行民主評議,合格者由鎮(zhèn)黨委將其組織關系遷回原支部;評估不合格者,繼續(xù)留在服務轉化中心參加轉化管理,直至合格為止。
第二十四條轉化黨員的民主評議的參加對象是:黨員服務中心工作人員、轉化黨員所在村兩委干部、人大代表、黨代表、村級配套組織負責人、村民代表、黨員及鎮(zhèn)黨委認為必要的人員,其中轉化黨員所在村人員的參加比例不得高于50%。
第二十五條民主評議轉化黨員實行百分制管理,80分為及格分,80分以上(包括80分)為合格。
第二十六條黨員服務中心對民主評議合格的轉化黨員實行跟蹤管理,將轉化黨員組織關系回村后的6個月作為轉化過渡期。在這一期間如果轉化黨員回村后不思悔改,繼續(xù)在村里做一些不利于團結、影響村內穩(wěn)定事件的,將由鎮(zhèn)組織辦會同鎮(zhèn)紀委作出嚴肅處理。
第二十七條黨員服務中心制度由鎮(zhèn)組織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黨員服務中心制度自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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