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戶區改造拆遷補償安置制度
時間:2022-12-01 02: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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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振興徐州老工業基地的決策部署,妥善做好棚戶區改造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保證棚戶區改造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區棚戶區改造實施方案》,按照《徐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我區現行相關配套文件,并結合我區棚戶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僅適用于棚戶區改造項目范圍內的拆遷安置工作。
第三條*區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棚改辦)負責全區棚戶區改造的組織、推進和綜合協調等日常工作。
第四條棚戶區拆遷補償安置采取異地定銷安置房安置、就地安置房安置和貨幣補償安置三種方式,由被拆遷人自愿選擇。
第五條被拆遷人選擇異地定銷安置房安置的,按照《*區棚戶區異地定銷安置房建設管理及實施辦法》規定執行。
第六條被拆遷人選擇就地安置房安置的,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就近上靠標準戶型安置。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與安置房屋建筑面積相等部分,按照就地安置房屋評估價優惠不低于10%的標準結算;安置房屋建筑面積超出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就地安置房屋的評估價格優惠不低于5%的標準結算。
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超過最大標準戶型40平方米的,可按照標準戶型選擇多套房屋安置,多套房屋面積之和不得超過原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20平方米。
第七條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按照《徐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區相關配套文件之規定計算和支付補償金額。被拆遷人在動遷期內選擇貨幣補償,于6個月內在*區城區規劃區范圍內購買商品房的,可持《棚戶區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和新購商品房產權證及相關手續,至區棚改辦領取一次性補貼(金額為原拆遷合法房產評估款的10%)。
第八條在拆遷項目范圍內拆遷非住宅房屋:拆遷有產權證照的非住宅房屋,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結構、成新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金額進行補償。拆遷無產權證照的非住宅房屋(包括變電室、收發室、工人休息室、鍋爐房、食堂等無產權證照的房屋),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進行評估補償。因拆遷造成大型固定設備搬遷按實際發生費用進行計算補償。
第九條棚戶區改造項目范圍內的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的房屋在拆遷改造過程中,由被拆遷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過渡和安置等工作。有條件退后復建和改造的原則上不予補償,屬特困企業和破產企業的由政府打包收購,分期補償安置,區政府免收同等復建面積內區收規費并從速辦理手續。所拆除房屋由原產權單位注銷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
第十條棚戶區改造范圍內需要遷移的電力、廣電、郵電、通訊、給排水、供氣、供暖、路燈、環衛以及人防工事、樹木等,一律由產權單位按照規定時限負責遷移,所需費用自行解決。在期限內施工引起的掘路、臨時占地、砍伐樹木、渣土清運等,一律免交費用。
第十一條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區無證房屋認定處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拆遷公有住宅房屋,原則上應先進行房改,房屋承租人購買后,對房屋承租人按房屋所有權人標準進行補償安置。
第十三條棚戶區就地安置房和異地定銷安置房的單套建筑面積應為以下三種標準:45—60平方米、60—75平方米、75—90平方米(具體面積及戶型比例按
項目不同由區棚改辦確定并公示)。
安置房協議單套面積以圖測面積為基礎,最終以產權管理部門測繪面積為準。
第十四條異地定銷安置房和就地安置房選房依據搬遷時間先后公開排序,并進行公示。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區棚改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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