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證房屋認定處理制度
時間:2022-12-01 02: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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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扎實推進我區棚戶區改造和城市房屋拆遷工作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區實際情況,本著保障被拆遷群眾合法利益、尊重歷史遺留的原則,并借鑒周邊縣市經驗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
所稱“無證房屋”是指坐落于*區城區
規劃區范圍內,單位或個人所有的,無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或以上“兩證”不全的房屋。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北至人民公園,南至賈青路,西至五號井,東至朝陽渠的*城區規劃區范圍內的房屋認定工作。
第四條具體認定及處理標準
一、有土地使用權證但無房屋所有權證的
1、①有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房屋;②坐落于原東方公司范圍,有原東方公司村鎮建設管理辦公室核發的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房屋;③坐落于*鎮泉西村、泉東村范圍,有*鎮(原大泉鎮)規劃辦核發的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房屋。
符合上列情形之一的,在拆遷中視為合法房產,扣除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所需交納的稅費后進行補償。
2、在1994年版航拍地形圖上有體現的房屋,視為歷史遺留房屋,在拆遷中其主房視為合法房產進行補償,其配房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進行評估補償。
3、在1994年版航拍地形圖上沒有體現,但在20*年版航拍地形圖上有體現的房屋,如在規劃、國土、建設等執法部門沒有違法建設查處記錄,在拆遷中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進行評估補償。
4、在1994年版航拍地形圖上沒有體現,但在20*年版航拍地形圖上有體現并且有違法建設查處記錄的房屋,以及在20*年版航拍地形圖上沒有體現,但在賈政通〔20*〕4號《關于對城區棚戶區進行控制的通告》下達(20*年11月12日)前建成的房屋,均視為違章建筑。在拆遷中,違章建筑所有人凡在規定期限內積極配合拆遷工作開展的,按照140元/平方米的標準進行拆遷獎勵(房屋內部附著物和裝飾、裝潢不予補償);不積極配合拆遷工作的,不予獎勵,并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5、在賈政通〔20*〕4號通告下達(20*年11月12日)后未經審批建設的房屋,視為搶建違章建筑,在拆遷中不予賠償,并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二、有房屋所有權證但無土地使用權證的
1、①坐落于原東方公司范圍,有原東方公司村鎮建設管理辦公室核發的村鎮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②坐落于*鎮泉西村、泉東村范圍,有*鎮(原大泉鎮)規劃辦核發的村鎮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證上需蓋有*區人民政府印章。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在拆遷中視為合法房產,扣除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所需交納的稅費后進行補償。
2、屬法院依法拍賣后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在拆遷中視為合法房產。
3、在進行房屋翻建過程中實際建設面積大于房屋所有權證標注面積的或者屬于企業公改及集體出售的房屋,其房產證上沒有標注但確實為生活所需的廚房、衛生間等部分房屋:①在20*年版航拍地形圖上有體現的,房屋所有權證標注的面積為合法房產面積,超出的面積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進行評估補償;②在20*年版航拍地形圖上沒有體現的,按照賈政通〔20*〕4號通告下達前形成的違章建筑進行處理(見本條第一款第四項)。
三、無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
既無土地使用權證又無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參照本條第一款的第二、三、四、五項規定進行處理。
已經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且未超過審批年限的臨時建筑,在拆遷中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進行補償;已經超過審批年限的臨時建筑,在拆遷中不予補償。
第五條*區城區規劃區范圍內,未列入賈政通〔20*〕4號通告控制范圍且未被凍結房屋、土地登記、交易手續的無證房屋所有人,可以盡快申請辦理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以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最大限度地方便群眾,符合發證條件的,從快發放。
第六條*區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抽調工作人員專門負責城區規劃區范圍內無證房屋的認定工作,辦公室設在區規劃局。
第七條無證房屋認定工作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開展。對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建筑物所有人營私舞弊、弄虛作假的,分別由區監察、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八條本辦法由賈
汪區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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