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價局執法證件管理制度
時間:2022-12-02 04: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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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保障本局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規章,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證件,是指國家或省、市人民政府統一印制核發的,表明行政執法人員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資格證明。
三、行政執法證由局統一辦理。申領行政執法證的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堅定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
2、具有相應的文化水平和行政執法基礎知識;
3、熟悉本崗位業務知識和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
4、忠于職守、盡職盡責;
5、清正廉潔,不謀私利,秉公執法。
四、行政執法人員在申領證件之前,應當進行行政執法基礎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發給行政執法證。
五、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持證上崗。在執行公務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六、行政執法人員要妥善保管證件,如有遺失,應當聲明作廢,并向發證機關報告,經審查核實后,可給予補發。
持證人調離本局或不再直接承擔行政執法任務時,應當收回其行政執法證件。
七、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本局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1、不依法履行職責,玩忽職守的;
2、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3、越權執法,造成嚴重后果的;
4、違反法定程序,給被管理人造成損失的;
5、將行政執法證件交給其他人使用的;
6、儀容不整,酒后執法,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本局綜合科對行政執法證件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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