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時間:2022-12-07 09: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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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增強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執法工作的透明度,促進司法行政機關認真履行法定職責,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保障公正執法、文明執法,根據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執法“公示”,是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授予的職權,對所辦理的涉及管理對象切身利益的行政執法事項,通過一定方式將辦事依據、辦事制度、辦事程序和辦事結果向社會公開的制度。
第三條下列事項應當向社會或管理對象公示:
(一)律師管理工作
(1)律師事務所設立、注銷的依據、條件、初審程序;
(2)律師執業證頒發的依據、條件、初審程序;
(3)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年檢注冊的依據、條件、初審程序;
(4)律師、律師事務所獎懲規定;
(5)律師工作收費依據及標準;
(6)對律師事務所和執業人員舉報、控告的途徑、方法和處理結果;
(7)依法須公示的其他事項。
(二)公證管理工作
(1)公證機構負責人推選條件、核準程序和上報結果;
(2)公證員、公證機構獎懲規定;
(3)公證工作收費依據及標準;
(4)對公證處和公證員舉報、控告的方法、途徑;
(5)依法須公示的其他事項。
(三)基層法律服務管理工作
(1)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考試、資格授予的依據、條件、初審程序;
(2)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發放的依據、條件、初審程序;
(3)基層法津服務所設立的依據、條件、審批程序;
(4)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年度注冊的依據、條件、初審程序;
(5)基層法律服務所年度檢查的依據、條件、審查程序;
(6)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基層法律服務所獎懲規定;
(7)基層法律服務收費依據及標準;
(8)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舉報、控告的途徑、方法和處理結果;
(9)依法須公示的其他事項。
(四)法律援助工作
(1)法律援助的對象、條件、形式、程序;
(2)法律援助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3)法律援助受授人的權利和義務;
(4)對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舉報、控告的方法、途徑;
(5)依法須公示的其他事項。
(五)法制工作
(1)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2)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
(3)依法須公示的其它事項。
第四條對需要公示的事項,可采取下列方法公示:
(一)公告、通告;
(二)召開專門會議通報或以公文形式通知;
(三)由各類新聞媒體公開報道;
(四)在辦公區內將有關制度張榜上墻;
(五)設立公示欄;
(六)依法可采取的其他公示方法。
第五條一般公示的內容由分管負責人審核批準;重要的公示內容由主要負責人批準,或提交(局)長辦公會議決定;法制部門應將經批準公示的內容在15日內向社會或管理對象公示。
第六條對公示的事項,有關執法部門、單位應向社會、群眾做好咨詢解答工作。
第七條因職能調整引起公示內容變化的,要適時依本辦法變更公示。
第八條局機關辦公室負責對本機關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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