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規章制度

時間:2022-12-14 03: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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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更好地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化財政財務改革,規范財政專項資(基)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和社會和諧進步,根據《預算法》、《會計法》等財政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財政專項資(基)金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的規定,由財政部門提請政府按照法定程序規范設立,具有專門用途的財政資金。

第三條財政專項基金是指依法設立的具有確定用途的長期性財政資金;財政專項資金是指依照有關規定設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期限不確定的財政資金。

第四條財政專項資(基)金按照“納入預算、專項核算、先收后支、??顚S谩⒅苯又Ц?、結余結轉”的原則管理和使用。

第五條財政部門是財政專項資(基)金的主管部門。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相關財政專項資(基)金使用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設立

第六條在編制下一年度預算前,主管部門應向財政部門提交需要設立專項資(基)金的政策依據,財政部門應對所提供的政策依據的有效性進行審核。

第七條財政部門根據主管部門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政策依據,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不同效力,結合實際需要和財力可能,向區政府提交財政專項資(基)金預算安排的建議方案。

第八條財政專項基金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優先安排設立。

第九條財政專項資金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可能,按照零基預算的原則設立。

第十條區委、區政府研究確定的重大事項,需要安排財政專項資金的,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調查論證后,由財政部門根據區委區政府文件規定及有權機關批準文件,提請政府依法定程序列入預算,按照零基預算的原則規范設立。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一條財政專項資(基)金實行分類管理。

第十二條財政專項資(基)金,區別情況,分別納入政府預算或部門預算,由財政部門統一實行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法律法規或上級財政部門明確規定實行專戶管理的財政專項基(資)金,由財政部門設立專戶,實行專戶管理。

第十四條實行專戶管理的財政專項基(資)金,主要實行“納入預算、專項核算、先收后支、專款專用、直接支付、結余結轉”的管理方式。

第十五條實行專戶管理的經常性支出的財政專項基(資)金,財政預算部門應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和財政預算執行部門的申請,按照序時進度將資金撥入財政專戶。財政預算執行部門審核主管部門提交的基金使用計劃后實行直接支付。

第十六條其他財政專項資(基)金,主要實行“納入預算、專項核算、先收后支、專款專用、直接支付、按實列支”的管理方式。

第十七條其他財政專項資(基)金,主管部門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和項目合同(計劃)書,會同財政預算執行部門共同調查論證,依據項目實施進度,聯合下達項目資金使用計劃。財政預算部門根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聯合下達的資金使用計劃,將資金(指標)直接下達到用款單位或有關鎮(街辦),確保財政資金支出效率。

第十八條由各級財政分級負擔的項目,為確保政策及時落實,區財政可按政策規定標準全額安排預算,上級專項資金(指標)到達后歸還區財政已安排的資金。

第十九條財政專項資(基)金支出預算批復后,遇到下列情況時可予以撤銷、終止或變更調整:

(一)由于政策變化需要進行相應調整的;

(二)項目履行條件發生根本性變化的;

(三)項目承擔單位不再具備資格的;

(四)項目承擔單位違反有關規定或合同的;

(五)由于財政收支狀況出現必需調整預算的情況的;

(六)專項資金使用績效未能達預期要求的;

(七)其他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認可的。

如發生上述所列情況確需調整的,應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調整預算。

由于終止、撤銷或調減項目預算形成的專項資金結余,由區財政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