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價制度

時間:2022-12-15 0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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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價制度

第一條為促進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全面實施,引導企業樹立誠實守信的社會形象,切實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推行企業勞動保障誠信制度的指導意見》、《江蘇省企業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價試行辦法》和*市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價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依法掌握的企業勞動保障誠信信息,將企業評定為不同的勞動保障誠信等級,并實現分類監管的制度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包括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經營性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

第四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管轄規定對企業進行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價。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實施企業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價按年度進行,遵循公正、公平、公開、民主的原則,執行統一的標準和程序。

第六條企業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價的內容:

(一)制訂和履行勞動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招用職工的情況;

(三)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情況;

(四)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制度建立、運行情況;

(五)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八)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九)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規定的情況;

(十)工會組織建立的情況;

(十一)執行其它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勞動保障誠信等級分為A、B、C三級。其評價標準分別為:

(一)A級企業:對誠信等級評價內容進行逐項評定,均未發現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二)B級企業:對誠信等級評價內容進行逐項評定,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評定為B級企業:

1、發現2項以下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且企業已主動糾正或根據指令糾正,未造成嚴重后果,依法未給予行政處理和行政處罰;

2、雖然發現有3項以上違法行為,但情節均顯著輕微,依法不予行政處理和行政處罰,且企業能夠配合勞動保障監察執法。

(三)C級企業:對誠信等級評價內容進行逐項評定,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評定為C級企業:

1、有3項以上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理或處罰;

2、一年內因同一類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或連續兩年因同一類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理或處罰的;

3、使用(介紹)童工或強迫勞動的;

4、違法行為情節嚴重,依法受到從重處罰的;

5、因違法行為導致集體上訪、罷工等突發性事件或其他嚴重后果,以及引發集體勞動爭議的;

6、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7、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8、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

第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不同誠信等級的企業實施分類管理。

第九條對A級企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情況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無舉報或投訴前提下,在一年內減少或者免除日常巡查;

(二)授予勞動保障誠信示范企業稱號;

(三)優先取得與勞動保障工作有關的評優資格;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鼓勵A級企業主動申報勞動保障誠信示范企業稱號。

第十條對于B級企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正常開展監督檢查,除舉報投訴外,一年內實地檢查不超過兩次。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B級企業加強監督和指導,幫助其提升勞動保障誠信等級。

第十一條對于C級企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采取下列監督管理措施:

(一)加強日常巡查或進行重點監察;

(二)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負責人進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培訓;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于每年的一季度在對企業進行書面審查的基礎上實施誠信等級評價,成立不滿一年的企業不予評定等級。

第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已評定誠信等級的企業實行跟蹤評價、動態管理。

凡企業有應當降級的情形時,自事實確認之日起降低其誠信等級。

凡企業符合升級條件時,自次年起提升其誠信等級。

第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成立由各職能機構組成的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價小組,協調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價工作。

第十五條對擬授予勞動保障誠信示范企業的,通過新聞媒體予以公示,異議期為15天。對有異議的,應當進行復審。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市企業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價實施辦法》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