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時間:2022-12-15 09: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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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建立多層次、廣覆蓋的醫療保障體系,保障城市(鎮)居民的基本醫療,控制和減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現象,根據泰政發[2006]10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具有城市(鎮)戶籍且無用人單位尚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城市居民,均應參加居民醫療保險。

第三條按照政府補助和個人繳費相結合的辦法,建立居民醫療保險基金。

2007年按每人每年50元籌資,其中個人繳納10元,政府每人每年補助40元。

第四條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實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并實行財政專戶管理,??顚S?。

第五條居民醫療保險費按年繳納,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為醫療保險繳費期。昭陽鎮居民到居住地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鄉鎮居民到鄉合管辦(衛生院),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

第六條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從2007年1月1日起享受醫療待遇。醫療待遇包括住院待遇、特殊病門診待遇。

城市居民醫療費用報銷范圍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標準執行。

第七條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且符合結付規定的醫療費用,按比例分段支付,具體標準是:

4000元以下部分補償45%;

4001-8000元部分補償55%;

8001-12000元部分補償65%;

12001-20000元部分補償75%;

20001元以上部分補償80%。

第八條醫療費用最低補償標準不低于10%,最高累計補償限額30000元。

第九條特殊病門診費用補償,患各種腫瘤患者的放、化療及重癥尿毒癥和腎功能衰竭需要透析的等重大疾病的參保居民,經醫保經辦機構審核確認后,門診費用視同住院費用進行補償

第十條設立大病救助基金。每人每年從醫療保險費中提取4元,用于大病救助基金以收定支,如有結余則接轉下年滾動使用。

第十一條參保居民因病就診應持《城市居民醫療統籌病歷》在市各定點醫療機構治療。因本地醫療條件所限,需轉往外地就醫的參保人員,由經治醫生填寫病情診斷,醫療機構醫保辦批準,到市醫保處辦理轉診手續,轉診的醫療費用個人自負比例增加10%。

第十二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城市(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與檢查;

第十三條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管理處負責居民醫療保險的經辦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財政局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的運行情況,提出籌資標準和結付待遇的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