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級糧油儲備管理制度

時間:2022-12-22 04: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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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糧油儲備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家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四川省省級儲備糧管理暫行辦法》及《巴中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方案》(巴府發[2004]56號)的有關規定,為加強對市本級儲備糧油的管理,確保儲備規模到位,管理到位,庫存真實,質量完好,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行政區域內市級儲備糧油的管理及相關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油,是指市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糧油供求總量平衡、穩定糧油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糧食和食用油。

第四條市級儲備糧油權屬市政府,其規模由市政府確定,所需糧油儲備費用、利息納入市級財政預算。收購、輪換計劃由市糧食局、市財政局、市農發行聯合下達。

第五條市級儲備糧油實行政府委托、部門監管、企業運作的辦法,形成管理科學、調控有力、高效靈活、節約費用的管理運作模式,確保市級儲備糧油數量真實、質量完好、結構合理、管理規范。

第六條市級儲備糧油應集中到儲存能力較強、管理水平高、交通便利、吞吐靈活的大中型糧庫集中管理。不允許非受托企業代儲。

第七條市糧食局負責全市儲備糧油日常管理工作,規劃市級儲備糧油總體布局;審核認定市級儲備糧油承儲企業的資格;制定市級儲備糧油輪換方案并監督實施;監督和檢查市級儲備糧油的庫存數量、質量和統計工作。負責加強企業的儲備糧油管理,節約費用支出,確保財政補貼專款專用和市級儲備糧油財務不虧損。

第八條市財政局按照市政府確定的市級儲備糧油的品種、數量和包裝要求,負責制定市級儲備糧油儲存和輪換費用、利息標準,按時將儲備糧油費用、利息補貼直撥到承儲企業,并監督使用。

第九條市農發行按照市級儲備糧油收購、調運、輪換計劃做好信貸資金供應和管理工作;市物價局負責市級儲備糧油價格的監督管理;市糧油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負責市級儲備糧油出入庫及日常的質量檢測和監督工作。

第十條承儲企業應依照國家有關儲備糧油管理的行政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油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并報市糧食局、財政局、農發行備案。

第十一條市級儲備糧油貸款應與糧油庫存值增減掛鉤,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承儲企業應當在市農發行開立基本賬戶,并接受市農發行的信貸監管。

第二章儲備糧油的收購

第十二條購入市級儲備糧油,由承儲企業根據市政府下達的市級儲備糧油收儲計劃在本市內市場直接向農戶、生產企業收購。

第十三條市級儲備糧油入庫成本由市財政局、市糧食局核定。糧食根據國家公布的最低收購價和有關費用核定,食用油根據市場收購價和有關費用核定。

第十四條承儲企業要執行有關糧油質量、衛生、計量等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

第十五條收購的市級儲備糧食質量必須符合國標三級以上、食用油必須符合國標四級以上標準。儲備糧油入庫后,由巴中市糧油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負責檢驗合格后方可作為市級儲備糧油。

第三章儲備糧油的儲存

第十六條承儲企業應當具有安全儲存條件、較高資產質量、較強經營能力、良好資信,并具備足夠專業技術人員、糧油出入庫檢驗、化驗設備和糧(油)情檢測設施。承儲企業的具體條件由市糧食局制定。

第十七條承儲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執行《糧油儲藏技術規范》、《國家糧油倉庫管理辦法》的要求和規定,執行本市對市級儲備糧油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對市級儲備糧油實行分品種、分年限、分地點、分倉(罐)位儲存和管理;

(三)未經市政府同意,不得變動市級儲備糧油儲存地點和數量;

(四)為確保市級儲備糧油安全,必須做到“一符”(帳實相符)、“三專”(專人、專倉、專帳)、“四落實”(數量、品種、質量、地點)。

(五)按照市糧食局入庫和出庫通知的要求,保證完成市級儲備糧油的調入和調出;

(六)承儲企業不得以市級儲備糧油對外進行擔保或者對外清償債務;

(七)承儲企業依法被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其儲存的市級儲備糧油由市糧食局負責會同市財政局、農發行下達文件,將市級儲備糧油調出另儲。

第四章儲備糧油的輪換

第十八條儲存年限指標以糧油生產收獲年份計算,稻谷2—3年、小麥3—4年,散裝食用油2年,小包裝大米1-3個月,小包裝食用油1年,對儲存條件差的取低值,儲存條件好的取高值。輪空期不得超過3個月,輪空數量不得超過儲備總規模的20%。

市級儲備糧油的輪換出庫,由市糧食局、市財政局、市農發行按照所儲存糧油的入庫時間和儲存情況提出輪換計劃報經市政府常務會研究同意后下達,承儲企業按照計劃可實行先銷后購、先購后銷、邊銷邊購;或者根據糧油的質量狀況進行安排。

第十九條承儲企業要按照上級下達的計劃,對儲備糧油進行輪換。輪換采取成本不變,以當年相同品種新糧油與庫存舊糧油等量兌換實物方式進行。輪換所發生的價差損益,由企業負擔。輪換期間的保管費用補貼照常撥付。

第二十條市級儲備糧油輪換所需資金,由承儲企業向當地農發行申請,開戶行根據輪換計劃安排資金,并實行庫貸掛鉤、封閉運行。承儲企業根據市下達的輪換計劃,輪出市級儲備糧油業務回籠的資金,要及時足額歸還農發行貸款本息。農發行要及時安排輪進糧油所需貸款以保證新糧油及時入庫。

第五章儲備糧油的動用

第二十一條動用市級儲備糧油由市糧食局、市財政局、市發改委提出計劃,報請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批準動用。未經市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油。

第二十二條除特殊用途安排外,銷售市級儲備糧油,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原則,原則上在縣級以上糧油批發市場進行競賣。

第二十三條本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經市政府批準,可以動用市級儲備糧油:

(一)市級儲備糧油實行增值性儲備,當市場價格出現波動時,動用市級儲備糧油進行高拋低吸,平抑糧油價;

(二)遇有重大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

(三)市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油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四條經批準銷售市級儲備糧油以及進行儲備糧油輪換業務的,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要求,免征增值稅。

第二十五條經市政府批準審核動用市級儲備糧油發生的價差虧損由市財政彌補;發生的價差收益收繳財政,專項用于市級儲備糧油有關支出。

第六章損耗與損失

第二十六條承儲企業要及時核實,上報市級儲備糧油儲存中的正常損耗、損失。

第二十七條市級儲備糧油損耗分定額內損耗和超定額損耗。儲存企業要加強管理,降低損耗,在儲存期內發生的超定額損耗由企業自行負擔。市級儲備糧油損失分人力不可抗拒損失和人為損失。屬于管理責任和責任事故造成的損失,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人力不可抗拒的損失,由企業及時報告市財政局、市糧食局等部門,經審核報市政府常務會研究同意,其糧油凈損失部分由財政負擔。

第七章儲備糧油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市糧食局、市財政局根據市級儲備糧油布局規劃,按照交通便利、規模承儲、設施齊備、科學儲存的原則,擇優選定承儲單位報經市政府常務會研究同意后簽訂委托承儲合同,承儲企業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承儲企業要按規定真實編制市級儲備糧油業務和財務報表及時向市財政局、市糧食局報送。

第三十條承儲企業要建立市級儲備糧油信息管理平臺,及時反映承儲企業分品種、分庫點、分倉(罐)位、分年限的儲備糧油數量和成本,準確反映承儲企業市級儲備糧油購、銷、調、存情況,并與市糧食局、市財政局連網,保證會計帳、統計帳、保管帳(卡)和市糧食局、市財政局的臺帳帳帳相符、帳實相符。

第三十一條市財政局、市糧食局、市農發行等部門要對全市儲備糧油承儲企業加強監督,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油的各項管理制度,定期核實庫存,承儲企業要加強對儲糧油庫點的日常管理,完善業務手續,規范操作程序。市糧食局、市財政局、市農發行采取定期全面普查、隨機抽查等方式,對儲備糧油嚴格監管,市審計局要加強審計,確保市級儲備糧油實物和收購資金、補貼資金的安全。

第三十二條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油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防護設施。

第八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油的,由市糧食局取消其承儲資格;造成損失的,賠償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油的,依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法規,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承儲企業有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市糧食局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可視情節輕重,依法變更或者解除承儲合同。造成市級儲備糧油損失的,由市糧食局責令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