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扶貧項目管理費管理制度

時間:2022-02-02 02: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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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扶貧項目管理費管理制度

一、資金來源

財政扶貧項目管理費每年由中央分別從以工代賑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和發展資金中提取1.5%。地方各級、各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再提取扶貧項目管理費及其他費用。

二、資金使用范圍

財政扶貧項目管理費主要用于規劃編制、項目評估、檢查驗收、成果宣傳、檔案管理以及縣級以下扶貧會議經費、資料費、印刷費等開支。

該經費不得用于《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限支項目。

三、資金管理

以工代賑項目管理費由國家計委商財政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新增財政扶貧資金和發展資金項目管理費由財政部商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專項下達各省(區、市),由各省(區、市)統籌安排。

各省(區、市)在安排財政扶貧項目管理費時,必須考慮全省扶貧資金分配和扶貧工作情況,統籌兼顧,突出重點,要有針對性地支持貧困人口相對集中、扶貧任務較重的貧困縣。

各省(區、市)每年安排給縣級的財政扶貧項目管。理費不得低于全省財政扶貧項目管理費總額的80%。

四、監督檢查

各級安排財政扶貧項目管理費時,要同時抄報同級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中央財政及財政監察部門將不定期地組織檢查,發現違規者,視情況予以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