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政務規范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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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政府工作規范化、科學化、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則。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第二條區政府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決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依照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職能,依照“為民、務實、清廉”要求,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健全監督制度,推進政務公開,加強廉政建設,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第二章區政府組成人員職責
區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主任。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第三條區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區長、副區長、區長助理、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執政為民,忠于職守,求真務實,勤勉廉潔,服從命令,顧全大局。
常務副區長負責區政府常務工作,第四條區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區長主持區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區長協助區長工作。
由常務副區長主持區政府工作。區長出差(出訪)期間.
必需經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第五條區長或者區長委托常務副區長召集和主持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受區長委托負責專項工作或其他方面的工作,第六條副區長依照分工處置分管工作.并可代表區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七條區長助理協助區長或者副區長工作。
協助區長處置區政府日常工作,第八條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在區長領導下.組織落實區政府決定的事項和區長交辦的事項。
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第九條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區政府決定,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在區政府的領導下.本部門職權范圍內履行職責。
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審計局在區政府領導下.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各盡其責,區政府各組成部門要各司其職.顧全大局,團結協作,自覺維護政令統一,切實增強行政執行力,堅決貫徹落實區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第十條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依照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要求.不時提高行政能力,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第十一條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著力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深入推進改革開放,努力做到速度與結構、質量、效益相統一,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促進國民經濟繼續健康發展。
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第十二條加強市場監管.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職能,第十三條加強社會管理.進一步完善社會保證體系;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依法管理和規范社會組織、社會事務,鼓勵、引導社會組織有序參與社會管理;妥善化解和處置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依法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機制,不時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強化公共服務職能,第十四條堅持把改善人民生活作為發展的根本目的和持久動力.完善公共政策,加大投入力度,大力發展社會事業,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保證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擴大公共服務覆蓋面。
第四章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財政預算,第十五條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制度.宏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民生問題和社會穩定事項,大額度資金使用,重大工程和重要項目布置,社會管理重要事務等,由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必需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第十六條區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并經過專家或研究、咨詢機構進行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
涉及相關部門職責的,第十七條區政府各組成部門提請區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應在提請區政府決定之前征求其意見并充分協商;涉及下級或基層的,應事先征求意見和建議。
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區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直接聽取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制定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政策,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都要進行聽證。
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第十八條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后評價制度.要通過抽樣檢查、跟蹤調查、評估等方式,及時發現并糾正決策存在問題。
堅決制止和糾正逾越法定權限、違反法定順序的決策行為;對應當聽證而未聽證的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未經集體討論作出決策的,第十九條實行行政決策責任追究.要依照有關規定,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給予獎勵;對依法應當作出決策而不作出決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要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獎勵。
第五章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強化法治和責任意識,第二十條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規范行政權力。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依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順序正當、高效便民、老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不時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必需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國家的方針政策。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第二十一條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或由區政府規范性文件。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前,應經區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后,要依法及時報區政府備案,由區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并定期向區政府演講。
建立自由裁量階次相關制度并嚴格執行,第二十二條區政府各組成部門要規范行政裁量權.確保行政執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和權威性。
由區政府法制機構依法受理、操持,第二十三條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區政府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并提出復議決定意見,報區政府常務副區長、區長審批、簽發。
由區政府法制機構組織牽頭操持。相關事項與有關部門或者有關機構、組織業務關聯的,第二十四條對以區政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和區政府行政訴訟案件.有關部門應當參與并做好配合工作。
一般不設立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第二十五條除上級國家機關規定設立相應領導小組外.相關工作由分管副區長抓好貫徹落實。確需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須由區長批準設立,不得代行職能部門的法定職責,不得逾越規定對外規范性文件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嚴禁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從事經濟活動和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借款、擔保等活動。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工作完成后,應及時撤銷。
科學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和權限。嚴格實行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第二十六條要依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鉤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加強行政執行力
規范行政行為,第二十七條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強化行政執行力建設.增強服務觀念,加強工作協調,認真履行職責,確保政令疏通,工作落實到位,切實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建立健全職能爭議協調機制,第二十八條合理界定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工作職能.解決職能交叉重疊、責任不清、事權分離和管理真空等問題。
按年度向社會公布職責、工作任務、工作目標及完成情況;推行職位說明書制度,第二十九條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推行公共政策、部門責任白皮書制度.健全崗位責任制;優化行政流程,精簡辦事環節;明確辦事順序和時限,并向社會作出公開許諾;實行行政效能監察,對區政府各組成部門的行政效能進行實時監控、考評,并定期通報考評結果。
強化工作落實。區政府實行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進展情況定期演講制度,第三十條創新督查機制.加大督促檢查力度,實施跟蹤督查。區政府各組成部門要定期向區政府演講重點工作、重大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以及區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
推動績效評估制度化和績效評估結果公開化。對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履行法定職責、完成工作目標、使用財政資金、依法行政和工作效率以及人大代表議案和建議、政協委員提案料理等方面情況進行全面督查,第三十一條建立績效評估制度.綜合考評。
相關主管部門必需提出問責建議或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建議。對于該提出問責建議或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建議而未提出的主管部門,第三十二條嚴格實行行政首長問責制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凡涉及一票否決事項以及在重大決策、土地利用、信訪穩定、涉法涉訴、廉政建設、社會民生等方面有重大過錯事項的.區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對該主管部門責任人提起問責。
將責任追究與部門和公務員年度考核相結合。要進一步強化責任追究效果.
第七章健全監督制度
并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接受區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民主監督,第三十三條區政府要自覺接受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第三十四條區政府各組成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司法監督.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區政府演講。
及時發現并糾正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范性文件,第三十五條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有關規定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以及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
充分發揮監察機關與政府法制機構、審計、發展改革、財政、人事部門之間的行政監督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第三十六條強化行政層級監督.及時溝通情況,查處違法違紀,追究相關責任。
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第三十七條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確保信訪渠道的疏通;區政府領導同志及各組成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區政府設立區長電話:,受理群眾反映的問題。對群眾反映的每一個問題,工作人員均應認真聽取、耐心解答,并認真做好記錄。對能夠及時處置的問題和需要及時處置的問題,應及時解決。重大、疑難問題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按領導指示意見處置。區長、副區長定期直接值守區長電話。
對重大問題,第三十八條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問題.各組成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并向區政府演講。重視群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第八章推進政務公開
大力推進政務公開,第三十九條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健全政府信息制度,規范各類公開辦事順序,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強新聞工作,進一步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加強政府與社會公眾溝通,正確引導輿論。
除依法應當失密的外,第四十條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及時公開。
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第四十一條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區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應當公示的事項,依照國家、省、市和本區有關規定進行公示。
統籌規劃、整合資源、服務應用、確保平安,第四十二條加強電子政務建設.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為公眾參與經濟社會活動發明條件。
第九章工作安排布局
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第四十三條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形成區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第四十四條區政府提出年度工作目標及階段性工作重點等事項.下發執行。
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區政府演講執行情況。區政府辦公室適時作出通報。第四十五條峽窩鎮政府、區政府各組成部門要認真落實區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
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第四十六條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協調區政府日常工作布置.協助調整政府工作計劃并做好統籌協調、督促落實工作。相關部門和人員要主動加強與辦公室主任的工作溝通與協調,及時通報工作情況。
第十章會議制度
第四十七條區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等會議制度。區政府各種會議的會務工作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
由區長或者區長委托常務副區長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八條區政府全體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長助理、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各局局長、各委員會主任組成。會議議題由區長確定.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上級領導機關的重要指示、決定和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
二)討論和決定區政府的重大事項;
三)安排和布置區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報區人民代表大會、區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情況和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形勢。
邀請和列席人員范圍根據會議內容需要確定。區政府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
由區長或者區長委托常務副區長召集和主持。會議主要任務是第四十九條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長助理、辦公室主任組成.:
一)討論決定區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二)討論通過區政府工作演講、政府規范性文件;
三)討論制定區政府工作計劃;
四)研究決定事關全局的重大事項;
五)討論通過向市政府演講或請示的重要事項;
布置工作,六)分析形勢。通報和討論其他事項。
議題嚴格依照有關規定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或區長委托常務副區長審定。根據需要定期不定期召開。其他列席人員根據議題需要確定。會議議定事項,由區長或區長委托常務副區長簽發《鄭州市上街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
由區長或區長委托副區長確定議題,第五十條區長辦公會議.并召集和主持會議,主要是研究、協調、處置區政府工作中的專項問題和各鎮辦、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向區政府請示的重要事項。區長辦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與會人員根據議題需要和召集人的要求確定,相關鎮辦和區政府各組成部門應由行政正職或主管副職參會。區長辦公會議議定的事項,由區長簽發《鄭州市上街區人民政府區長辦公會議紀要》
須提請區委常委會議研究的事項,第五十一條區政府研究同意.由該議題主匯報單位根據區政府確定意見代擬匯報材料,報區長或副區長審定后提交。
各鎮辦和區政府各組成部門要堅決執行,第五十二條區政府會議決定的事項.抓緊操持,并及時反饋落實情況。區政府會議決定事項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催辦、督查,及時向區政府匯報。落實情況作為各鎮辦、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年終考核的內容。
應提前向區長請假。區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第五十三條嚴格會議請假制度。副區長、區長助理、辦公室主任不能列席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時.因故不能參與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時,應提前向區政府辦公室主任請假,未經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參與會議。
由分管副區長批準;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系統召開的需要各鎮辦分管副職參與的全區性工作會議,第五十四條嚴格實行全區性會議審批制度。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系統召開的全區性工作會議.由分管副區長提出審核意見,常務副區長批準;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系統以區政府名義召開的或需要各鎮辦行政正職參與的會議,由分管副區長提出初審意見,經常務副區長審核后報區長審批;區政府召開的全區性會議,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提出審核意見,區長審批。
第十一章公文處置制度
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置方法》,第五十五條各鎮辦、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報送區政府的公文.遵守省、市、區政府公文處置的有關規定。
不得向領導個人或其他業務科室直接報送。報送請示性公文,第五十六條各鎮辦、區政府各組成部門要將公文通過政務內網統一報送至區政府辦公室負責公文處置的科室.應由主要負責人簽發。請示事項如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主辦部門要主動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如有不同意見,要主動協商,達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依據,提出料理建議。
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公文處置的科室受理并加簽運轉。公文審批完畢,第五十七條各鎮辦、區政府各部門報送區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公文處置的科室統一分送、歸檔。
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第五十八條區政府的決定.由區長簽署或簽發。
由區長或者區長委托常務副區長簽發。以區政府名義向市政府報送的公文.
由區長簽發。屬于重大事項的,以區政府名義制發的其他公文.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必要時,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可征求常務副區長意見后,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
區政府及區政府辦公室制發的規范性文件、法律文書以及以區政府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須經區政府法制機構進行法制審核。
凡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第五十九條切實精簡公文.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要提高公文料理工作效率,區政府辦公室轉辦各鎮辦、區政府各組成部門辦理的公文,要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完畢。
第十二章公務活動布置
嚴格控制各種名目的慶典和事務性活動。第六十條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堅持辦實事、求實效的務實作風.
區政府領導原則上不列席各鎮辦、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召開的系統、年度工作會議或其他會議,第六十一條除全區性重要會議以及區委、區政府統一組織布置的活動外.以及各鎮辦、各組成部門和基層單位組織布置的事務性活動。確需區政府領導列席的,應事先書面請示區政府,由區政府辦公室從嚴掌握、統籌布置,區政府領導不直接接受邀請。
需要區政府領導列席的,第六十二條區政府各組成部門涉及外事、僑務、港澳事務、臺務的接待事項.應將接待計劃報區外僑局、臺辦等業務歸口部門,按規定嚴格審核后報區政府。
由區外僑局、臺辦按有關規定把關,第六十三條區政府辦公室負責境內新聞記者采訪區政府領導的協調、安排工作。境外新聞記者采訪區政府領導的.提出意見送區政府辦公室協調、布置。
第十三章加強勤政廉政建設
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操持;對因推諉、拖延及失職、瀆職等造成影響和損失的,第六十四條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順序和時限積極操持.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依照有關規定規范公務接待。要勤儉節約,第六十五條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切實降低行政本錢,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執行中央、省、市、區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第六十六條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自己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
第十四章作風紀律
深入基層,第六十七條區政府及各組成部門領導要堅持調查研究制度.掌握第一手資料,增強工作的預見性和主動性。領導深入基層要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做到輕車簡從,簡化接待,不擾民。
不題詞。如特殊原因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的,第六十八條區政府領導同志不為各鎮辦、各部門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一般不公開發表。
要嚴格遵守精簡會議的有關規定,第六十九條區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全區性會議應盡可能采用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要嚴肅會議紀律,區政府辦公室定期對會議紀律情況進行通報。
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區政府內部提出,第七十條區政府組成人員必需堅決執行區政府決定.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區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個人發表講話或文章涉及到未經區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須事先按順序報請區政府核準。
要經過嚴格審定,第七十一條區政府各組成部門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區政府演講。
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第七十二條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失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堅決維護國家的平安、榮譽和利益。
須經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區長審核,第七十三條區政府領導出訪.報區長同意。區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直屬機構、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派出機構行政正職領導出訪,經主管副區長同意后,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區長和區長審批。
需經區長批準,第七十四條副區長、區長助理、辦公室主任離上外出和休假.并將外出的時間、地點、聯系方式等有關事項告知區政府辦公室,由區政府辦公室通報區政府其他領導同志。返上后,應向區長演講有關情況。
應事前向主管副區長、區長請假。經批準同意后,第七十五條區政府各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離上外出和休假.應將外出的時間、地點、聯系方式和代為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名單報區政府辦公室。返上后,應告知區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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