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城區土地開發監管暫行制度

時間:2022-01-12 10: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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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城區土地開發監管暫行制度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膠河疏港物流園區管委會,咸家工業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市舊城區土地開發整理試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大舊城區改建力度,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條件,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1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舊城區土地開發整理,是指在我市建成區范圍內進行舊城區改建所涉及的土地征收、安置、補償、出讓。

第三條舊城區土地開發整理遵循“政府主導、街區實施、統一規劃、市場運作、有序開發”的原則,鼓勵整居、成片開發整理。

第四條市政府統一組織領導舊城區土地開發整理工作,經濟開發區、密水街辦、醴泉街辦、朝陽街辦(以下簡稱各街區)具體組織實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規劃局、國土資源局、發展和改革局、財政局、土地經營開發管理辦公室等部門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各街區應于每年10月底前將下一年度舊城區土地開發整理計劃報市政府審核,經審核符合要求的,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第六條舊城區土地開發整理計劃經市政府批準后,各街區對擬土地開發整理房屋狀況、土地權屬狀況等情況進行調查摸底,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1、項目區域范圍、土地概算面積、測繪編制現狀圖(由國土資源局、規劃局提供);

2、項目區域內需征收房屋的數量、建筑面積和所占土地面積(由街區和規劃局、建設局、審計局、監察局提供);

3、安置房建設的位置、套數、套型面積、設施條件、建設周期、回遷安置周期等附加條件(由街區和規劃局、建設局提供);

4、測算征收安置補償成本(由街區和規劃局、建設局、審計局、監察局提供);

5、市規劃局編制或委托編制的規劃策劃方案(由規劃局提供)。

第七條市規劃局設立規劃編制研究機構,負責對擬開發整理地塊規劃策劃方案征集、審核,或直接編制規劃策劃方案。編制經費記入土地儲備成本。

第八條市政府組織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規劃局、國土資源局、財政局、監察局、土地經營開發管理辦公室等部門和相關街區,對街區擬定的實施方案進行核查、會審。

第九條實施方案經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街區會審無異議后予以公示,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第十條市政府委托政法部門對擬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進行社會風險評估,涉及被搬遷人數較多的,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一條市政府批準實施方案后,各街區公告,公開競價確定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投資人。招標程序參照土地招拍掛出讓程序,邀請市政府分管負責人、監察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規劃局、國土資源局、財政局、土地經營開發管理辦公室的負責同志參加。

第十二條項目土地開發整理投資人應在投標前15日內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價款的50%繳入各街區專戶,余款待土地招拍掛出讓公示前交齊。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價款由各街區和市土地經營開發管理辦公室共同監管使用。

第十三條各街區受市政府委托負責按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組織國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評估公司,入戶評估,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評估確定。各街區組織評估公司入戶評估時,邀請土地開發整理投資人派員參加,監督評估過程。

第十四條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需將土地依法轉為國有后按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做出房屋征收決定或實施協議搬遷。

第十五條經過開發整理的項目用地,在完成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和場地平整,經土地儲備經營會審小組聯合驗收,達到“凈地”條件后,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對納入儲備的土地,由土地經營開發管理辦公室以宗地為單位向市規劃局申請規劃設計條件,市規劃局受理后15日內提出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材料齊備后,由市國土資源局依法組織供地。列入年度供應計劃的土地在完成前期開發整理后,由市國土資源局依法組織供地。

第十六條土地開發整理地塊安置房和商品房開發用地分別出讓。安置房用地先由市國有資產經營投資有限公司、市高建地產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或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通過招拍掛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權(以此為平臺融資),安置地塊的土地出讓金及建安成本等費用從土地整理開發成本價款中列支。安置房建設完畢后,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房屋產權人;商品房開發用地公開招拍掛出讓。

第十七條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應先予建設居民安置房。安置房工程由街區組織建設。

第十八條土地開發整理成本嚴格按照《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和《省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執行,主要包括房屋征收補償或安置費用、收購和收回土地的相關費用、配套設施建設和場地平整等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土地整理投資人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利息支出;規劃、測繪、評估、審計等工作中發生的有關費用。建立項目土地開發整理成本的審核確認機制。市財政局應會同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計局、監察局、土地經營開發管理辦公室等部門成立成本審核小組,審核小組可選取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審計報告由審核小組審核確認。

第十九條若土地開發整理投資人以土地開發整理成本價款競得原開發整理項目土地使用權,前期支付的土地開發整理價款抵頂土地出讓價款。若土地開發整理投資人以高于土地開發整理成本價款競得原開發整理項目土地使用權,高出部分扣除有關稅費、控管基金、儲備費用后60%補助給土地開發整理投資人。土地開發整理投資人前期支付的土地開發整理價款抵頂土地出讓價款。若非土地開發整理投資人以高于土地開發整理成本價款競得開發整理項目土地使用權,高出部分扣除有關稅費、控管基金、儲備費用后20%補助給土地開發整理投資人。若土地開發整理投資人自身原因未競得原開發整理項目土地使用權,非土地開發整理投資人以土地開發整理成本價款競得原開發整理項目土地使用權,扣除有關稅費、控管基金、儲備費用后將剩余價款撥付給土地開發整理投資人。若土地開發整理投資人自身原因未競得原開發整理項目土地使用權,非土地開發整理投資人以低于土地開發整理成本價款競得該宗土地,扣除有關稅費、控管基金、儲備費用后將剩余價款撥付給土地開發整理投資人,差額部分由土地開發整理投資人負擔。

第二十條舊城區改建政策:

1、安置房建設行政事業性收費全免(集中供熱設施配套費、供水管網配套費除外),回遷房辦理房權證(征收原有證房屋面積內)免收各項收費(工本費除外)。

2、商品房開發建設按高政發[2010]1號文件“新建商住類項目”收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集中供熱設施配套費、供水管網配套費除外)、土地出讓政府收益、稅收地方留成等額補助給經濟開發區、街辦,用于征收房屋補償安置。鼓勵城區居委會自主改造,以居委會為主體自行組織舊村改建的,由居委會享受高政發[2010]1號、高政發[2010]38號文件規定的“城中村”改建政策,但須按市政府舊城改建計劃開展工作,按時完成改建任務。舊城區改建片區開發企業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市政府已批復政策辦理。

第二十一條對于搬遷難度大的改建片區,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專題研究項目改建政策。

第二十二條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涉及企業搬遷,搬遷企業符合“退城進園”、“退二進三”條件的,仍享受高政發[2010]1號文件、高政發[2010]11號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以前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