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收集管控工作制度

時間:2022-02-13 1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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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收集管控工作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檔案收集工作,有效保護檔案,豐富地方國家綜合檔案館館藏,滿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檔案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和《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檔案收集,是指地方國家綜合檔案館接收及征集檔案和其他有關文獻的活動,分為檔案接收和檔案征集。

本辦法所稱檔案接收,是指地方國家綜合檔案館按照國家規定收存檔案的過程。

本辦法所稱檔案征集,是指地方國家綜合檔案館按照國家規定征收散存檔案、散失檔案和其他有關文獻的活動。征集的方式主要有征購、收購、交換、接受捐贈等。

第三條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為檔案接收和征集創造必要條件;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檔案收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確保檔案接收、征集工作的順利開展。各級地方國家綜合檔案館負責檔案接收、征集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檔案接收、征集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各級地方國家綜合檔案館的檔案接收范圍:

(一)中國共產黨本級委員會形成的檔案;

(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形成的檔案;

(三)本級人民政府形成的檔案;

(四)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本級委員會形成的檔案;

(五)中國共產黨本級委員會工作部門和辦事機構形成的檔案;

(六)本級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構、議事機構的辦事機構及部門管理機構形成的檔案;

(七)本級群眾團體形成的檔案;

(八)上述第(一)至(七)項所列機構直屬的臨時性機構形成的檔案;

(九)派本級委員會形成的檔案,經協商同意,由地方國家綜合檔案館接收;

(十)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形成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由地方國家綜合檔案館保存的檔案;

(十一)本級人民政府直屬工作部門所屬的獨立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者從事某項事業的行政管理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等形成的檔案;

(十二)職能、性質、任務相同的企業事業單位,由地方國家綜合檔案館選擇接收其中若干有代表性的單位形成的檔案;

(十三)重要會議、重大活動、重要事件等檔案的接收,包括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紀委召開的代表會、委員會及重要的工作會,黨委、政府組織的重大政治、經濟、科技、貿易、文化、體育、外事活動,重大慶典、紀念活動,重點工程開工、竣工儀式,黨和國家領導人來渝視察活動,中央在渝召開的重要會議等形成的具有重大影響或者重要憑證作用的檔案;

(十四)屬于地方和上級主管部門雙重領導的單位形成的以反映地方某項事業或者建設活動為主的,并經上級主管部門確定需要由地方國家綜合檔案館保存的檔案;

(十五)經協商同意,接收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典型的私營企業、個體戶、農村專業戶以及有代表性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

()被撤銷的機關、團體、企事業等單位的檔案;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由地方國家綜合檔案館保存的檔案。

第六條在移交接收檔案時,立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市的有關規定,對檔案進行整理,經地方國家綜合檔案館檢驗合格后,方可移交接收。

第七條在移交接收檔案時,立檔單位應當同時移交有助于了解檔案內容及其立檔單位歷史的各種檢索工具和資料:

(一)按照市統一規定的信息網絡傳輸標準和數據格式制作的文件數據資料;

(二)編制的案卷目錄、全引目錄、機讀目錄、整理說明、全宗介紹、歷史沿革、大事記、文件匯編、成果匯編等檢索工具和參考資料;

(三)編印的報刊、年鑒、方志、回憶錄等資料。

第八條本辦法規定的檔案接收范圍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市的規定,定期向地方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檔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推遲移交或者截留檔案。

屬于市級國家綜合檔案館接收范圍的檔案,立檔單位應當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10年即向市地方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屬于區縣級國家檔案綜合檔案館接收范圍的檔案,立檔單位應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5年即向區縣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第九條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建檔和檔案進館,由主辦單位提前報告市和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要落實專人從籌備階段開始介入,并參加有關籌辦組織機構;有關承辦部門和單位負責檔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活動結束后60日內,將整理好的檔案送交同級地方國家綜合檔案館驗收,經檢驗合格后,由同級地方國家綜合檔案館接收保存。

第十條市和區縣(自治縣、市)國家綜合檔案館的檔案征集范圍是散存在法人、其他組織和公民個人手中以及散失在國內外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各種載體形態的檔案資料。

第十一條散存在各有關紀念館、博物館、展覽館、科技館、圖書館、資料館、文物管理所等文化機構內的歷史檔案、革命歷史檔案史料,以及反映本市黨政領導和機關公務活動的檔案史料,由市和區縣(自治縣、市)國家綜合檔案館復制、收集進館。

第十二條集體和個人保存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重要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嚴禁倒賣牟利,嚴禁賣給或贈送給外國人。對于保管條件惡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認為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和不安全的,市和區縣國家綜合檔案館有權采取代為保管等措施,并有優先收購或者征購權。

第十三條地方國家綜合檔案館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收集檔案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海內外人士向本市地方國家綜合檔案館捐贈檔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保護搶救檔案做出顯著成績的,或者將重要的、珍貴的檔案捐贈給地方國家綜合檔案館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有關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獎勵。

地方國家綜合檔案館決定接受捐贈的,應當對捐贈者頒發捐贈證書。

第十四條向地方國家綜合檔案館捐贈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檔案有優先使用權,并可以對其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使用的意見,地方國家綜合檔案館應當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不按本辦法規定向地方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檔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和《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檔案管理人員在檔案接收和征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視情節輕重,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