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管治方案
時間:2022-02-13 10:32:00
導語: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管治方案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的管治,防止和減少施工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和《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政基礎設施及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等建筑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管理。
本辦法不適用于搶險救災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的協調、監督、指導,并直接監督管理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的工程項目。
旗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內由旗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的工程項目的安全工作。
城管、環衛、市政公用、消防、衛生等相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施工現場相關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站和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預決算監審站,分別對所管理的建筑施工現場安全和室內裝飾裝修施工現場安全具體實施監督管理;旗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建筑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對本轄區內所管理的建筑施工安全具體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管理責任
第五條建設單位發包工程項目,必須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
第六條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前,應當到建筑工程安全監督機構辦理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手續。未辦理安全監督手續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第七條建設單位履行下列施工安全責任:
(一)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條件的施工單位;審查施工單位的安全技術措施,與施工單位簽訂安全協議,明確責任。
(二)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時必須按規定足額記取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在工程施工招標投標中單列為不可競爭性費用。
(三)工程項目開工前,向施工單位提供真實、準確、齊全的地下管線資料,組織勘察、設計文件的安全技術交底。
(四)根據國家工程建設預算定額和工期定額,合理確定造價、工期,按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不得干擾施工單位正常的施工活動。
(五)不得指令施工單位購買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安全防護用具。
第八條建設單位必須委托監理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實行全過程監控。
第九條嚴禁對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和存在結構安全隱患的既有建筑物、構筑物進行裝飾裝修。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條勘察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責任與義務,確保建筑施工安全。
第十一條勘察單位必須提供真實、準確的勘察文件,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勘察單位應當對出具的勘察結果負責。
第十二條設計單位設計時,必須考慮施工操作安全和防護的需要,特別是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和特殊結構的工程,必須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具體措施和施工方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設計負責。
第十三條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監理合同的約定實施監理,將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列入監理規劃和監理細則,履行施工現場安全監理的監督職責。
第十四條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巡查和檢查,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和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做好安全監督檢查并建立檢查記錄。
第十五條監理單位應當對建筑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安全施工方案進行審核、確認,跟蹤監理專項方案的實施情況。對不按專項方案實施的,應當責令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六條總監理工程師全面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監理。監理工程師具體負責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監理,必須在現場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上下班。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七條建筑安全機械設備檢測機構出具的數據應當真實,出具的結論應當明確、公正、可靠,并對出具的數據、結論負責。
第十八條商品混凝土、構配件、半成品、建筑材料等的供貨單位和施工機械設備等的租賃單位,進入施工現場應當遵守現場的安全管理制度,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的統一管理與協調。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承接工程業務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條件,按職責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責任與義務,確保建筑施工安全。
第二十條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現場,由總承包單位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分包的,分包單位負責分包范圍內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工作,并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管理范圍,承擔各自相應的安全責任。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的安全事故承擔連帶責任。總承包單位不得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責任制度。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企業的安全生產;項目負責人具體負責建設項目的施工安全;專職安全員行使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職責。項目負責人必須堅守崗位,現場帶班,與工人同時上下班,不得擅離職守。1名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承擔兩項(含)以上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保障施工從業人員的勞動安全,應當依法與施工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為施工從業人員辦理社會保險,按規定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采取措施防止職業病危害。施工單位在工程項目開工前,應當為施工從業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支付保險費。施工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責任的協議。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置與其企業規模和建筑施工能力相適應的專門安全管理機構,獨立行使安全管理職責。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特性,為每個工程項目配備足額的專職安全員。專職安全員必須持證上崗。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并按規定評審、備案和演練。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特點及施工現場的條件,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向所有施工管理人員、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施工單位必須按規定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專項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不需專家論證的專項方案,經施工單位審核合格后報監理單位,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
以下工程的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必須組織專家論證:
一、深基坑工程(一)開挖深度超過5m(含)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開挖深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筑(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5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20kN/m2及以上。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內爬起重設備的拆除工程。
四、腳手架工程(一)搭設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
手架工程。
(三)架體高度20m及以上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五、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跨度60m及
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開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樁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頂管工程、水下作業工程。
(五)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施工單位應當指定專人現場監督專項方案實施情況,并按規定進行監測。發現不按照專項方案施工的,應當責令其立即整改;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專項方案的實施情況。
第二十六條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對存在的事故隱患及時組織整改。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施工生產情況的變化,對施工現場和作業面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要確保安全技術防護措施費用于安全防護,不得挪作它用。施工安全防護措施必須達到建設工程安全質量標準化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在施工作業中可能對毗鄰建筑和設施造成損害的,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毗鄰建筑和設施的安全。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或者設備租賃單位應當對施工機械設備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施工現場的機械設備完好,嚴禁不合格的或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機械設備進入施工現場。進入施工現場的大型機械設備應當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產品使用說明書和設備履歷書,進入施工
現場的建筑起重機械還應當具有市建筑安全監督站的備案手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安裝、使用、拆卸施工機械和電氣設備應當符合有關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塔式起重機等大型機械設備在安裝、拆卸、運輸前,應當制定實施方案,同時必須使用有資質的單位安裝、拆卸。安裝后,施工單位應組織驗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合格并報建筑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備案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管理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建筑安全生產知識,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任職。對施工作業人員應當進行安全生產培訓教育,未經三級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
從事電工、登高作業、金屬焊接、起重機械設備操作等的特種作業人員,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一條施工作業人員依法享有勞動安全保護的權利,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有權拒絕施工作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章指揮和強令施工人員冒險違章作業;施工作業人員有權提出施工安全的合理化建議。
第三十二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認真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必須達到《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JGJ/T77-2003)要求;施工現場必須達到《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要求),并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封閉管理,圍擋、圍欄應符合規范要求。
(二)落實粉塵、噪聲、振動、廢氣、廢水以及固體廢
棄物等污染的防治措施,減少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三)在醒目位置設置規范的安全生產警示標志,在工程險要處采取隔離防護措施。
(四)施工作業區與辦公、生活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生活區設施設置應當符合安全、衛生要求,不得在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內設置辦公室、職工宿舍等設施。
(五)主要出入口、主要施工道路、外腳手架底部和主要材料堆放場的地面應當作硬化處理,并設置排水設施。
(六)施工現場的入口處應當設置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和工程概況牌、管理人員及監督電話牌、安全生產牌、消防安全牌、文明施工牌、重大危險源警示牌,接受社會監督。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門衛,禁止與工程無關的人員進入施工現場。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施工安全記錄,建立安全資料檔案。安全資料檔案應當設專人管理,做到及時、完整歸檔,工程竣工后報建筑工程安全監督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第五章安全監督機構的安全管理責任
第三十四條建筑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檢查,履行下列職責:
(一)進入施工單位或施工現場檢查,調閱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料,了解有關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法做出行政處罰。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應當責令施工單位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施工作業人員,并停工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建筑安全監督機構審查同意,方可復工。
(四)對進入施工現場的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或不符合保障施工安全條件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依法做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五條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監督檢查不得影響施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被檢查單位應當配合支持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檢查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不得泄露施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三十七條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記錄每次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或者隱患以及處理情況,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拒絕簽字的,應當記錄在案,以備查考。
第三十八條建筑工程安全監督機構不得要求施工單位或者其他被檢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或其他產品。
第六章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三十九條施工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啟動預案組織搶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并按照有關規定向建設、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重特大事故應當同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四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安全事故報告后,按有關規定參與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安全事故的調查人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和個人調查事故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十一條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市外企業暫停其企業準入審查備案;市內企業暫停其資質升級、增項、資格認定、注冊等事項。待事故調查報告認定有關企業和注冊人員責任后,按相關規定執行。對事故負有責任但未給予降低或吊銷資質處罰的企業,一年內不得申請資質升級和增項。
第四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和投訴建筑施工中的安全事故及安全隱患。
第七章罰則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處罰規定的,按照本辦法處罰。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工改正并給予警告處分。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相關責任人停止在鄂爾多斯市建筑市場從業。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的施工單位,責令停工改正,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建議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時對有關負責人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發生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建議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施工機械設備檢測檢驗機構出具不真實數據和結論導致施工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建筑工程安全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 上一篇:檔案收集管控工作制度
- 下一篇:激勵科技人才創業創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