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警信息規章制度
時間:2022-02-13 05: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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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突發事件預警信息(以下簡稱預警信息),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地向社會提供預警信息,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發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應急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縣行政區域內預警信息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預警信息,是指可能發生,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社會安全事件的預警信息適用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可以參照本辦法施行。
第四條預警信息包括單位、時間、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的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咨詢電話等內容。
第五條預警信息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特別重大(一級)、重大(二級)、較大(三級)和一般(四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預警信息的分級標準按照《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綜合預案》及各類突發事件單項應急預案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一、二級預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的市級有關部門或單位在突發事件可能影響的區域內;三、四級預警信息由縣政府或者縣政府授權有關部門和單位;法律、法規或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四級預警信息,有升為二級以上趨勢的,由縣政府及時上報市政府,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或單位按規定啟動預警信息程序。
三、四級預警信息由縣政府或縣政府授權的部門和單位領導批準后予以,并由縣應急辦備案。
第七條預警信息通過縣政府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系統實行統一制度,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系統設在縣氣象局。
第八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網站和電信運營單位要及時、準確、無償地向社會公眾傳播預警信息。
第九條縣外發生突發事件可能影響我縣的,縣應急辦要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應急監測監控,組織專家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必要時按規定啟動預警信息程序。
第十條可能造成市內乃至國內、國際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縣應急辦報縣政府批準后,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并通報相關地區。
第十一條預警信息并宣布進入預警期后,縣應急辦要及時向縣人武部、駐銅部隊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
第十二條各鎮街、縣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接到預警信息后,要按照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應對工作,避免或者減輕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
第十三條各鎮街、縣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手機短信、電子顯示屏、宣傳車、農村“大喇叭”等信息傳播平臺,快速、及時、準確地將預警信息傳播給社會各界和公眾。并采取足以周知的有效傳播方式將預警信息傳播至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醫院、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
第十四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基層組織和村社信息報告員接到預警信息后,要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做好防范應對工作,充分發揮基層信息報告員的作用。
第十五條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預警信息的部門和單位要及時宣布終止預警,并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第十六條各鎮街、縣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要加強預警信息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防災減災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未經授權即向社會與傳播預警信息的;
(二)編造并傳播虛假預警信息,或明知是虛假預警信息而傳播的;
(三)擅自更改或者不配合預警信息的;
(四)預警信息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導致預警信息出現重大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違反預警信息管理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縣應急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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