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服務投訴責任追究制度

時間:2022-03-07 1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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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服務投訴責任追究制度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本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1、自立服務項目或自定價格標準的。

2、擅自提高醫療服務價格標準的。

3、重復收費、無醫囑收費的。

4、超醫囑規定的內容、范圍和時間收費的。

5、統一服務項目分解為若干項目收費的。

6、超越物價部門規定的醫療服務價格標準中“除外內容”規定的范圍,擅自增加衛生材料品種和服務內容并收費的。

7、藥品和醫用材料不按規定作價的。

8、可重復使用的醫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費的。

9、屬自主選擇的服務和相關醫療用品未征得患者同意收費的。10、擅自提前或推遲執行有關醫療價格政策的。

11、不向患者提供門診、住院醫療服務價格明細清單的。

二、違規行為界定及處理

1、凡屬科室和個人自行做出違反醫院和有關醫療服務價格標準、項目的行為。

2、凡屬記費人員因工作責任性、業務能力問題,或者自作主張而產生醫療收費的違規行為。

三、違規行為的責任追究

1、凡因價格變動因素造成亂收費的行為,經認定后,要立即糾正并全額退回多收金額。

2、凡因科室或個人自行做出違反醫院和有關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規定的行為,經調查落實后,科室或個人要立即糾正錯誤行為,全額退回多收金額,并對患方往返交通費等損失給予補償。同時,有關負責人要做出相應檢查。問題嚴重的要通報批評,并對有關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等處理。

3、凡因記費人員個人的違規行為,經調查落實后,要立即糾正,并全額退回多收金額,同時對患者往返交通費等損失給予補償。

4、記費人員在一年內多次發生違規記費行為,或同一違規記費行為兩次以上的,要扣發該記費人員獎金、暫停其記費工作,安排其學習醫療服務價格標準和相關政策等,待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5、記費人員重新上崗后,再次發生類似違規記費行為,要調離記費工作崗位,并按醫院有關規定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