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稅局廉政風險預防工作制度
時間:2022-03-15 04: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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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反腐敗工作方針,從源頭上防范和減少違法、違紀和違規行為的發生,促進地方稅務局稅務人員廉潔從政,規范執法,確保國家各項法律法規、稅收方針政策和廉政勤政制度的正確貫徹執行,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和國家稅務總局紀檢組《關于加強稅務系統廉政風險預警工作的意見(試行)》,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稅收工作中心,加強廉政風險防控工作落實,通過全面的廉政風險防范預警機制,強化廉政勤政教育,健全監督制約制度,實施有力管理監督,促進行政管理權和稅收執法權科學、規范、廉潔運行,為全面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提供堅強的政治保證。
第三條廉政風險防范預警工作堅持早發現、早預防、教育為主、積極整改的原則。
第四條廉政風險防范預警工作在縣局黨組的統一領導下,具體工作由紀檢監察部門協調相關部門組織開展。
第五條廉政風險防范預警工作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進行,采取下管一級的辦法,多頭預警,層層保障。
第二章廉政風險防范預警組織機構
第六條成立廉政風險防范預警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主任由監察室主任兼任。
第七條廉政風險防范預警信息員工作職責:
(一)紀檢監察部門為廉政風險防范預警信息員的管理機構。廉政風險防范預警信息員主要由各部門產生,其業務統一歸監察室管理,由紀檢組負責。
(二)廉政風險防范預警信息員負責采集、歸納、整理本單位、本部門廉政風險防范工作預警信息,按月填報《紀檢監察工作開展情況報告表》和《地方稅務局“兩權”監督報告表》。
(三)廉政風險防范預警信息員采集廉政風險防范預警信息主要從行風評議、問卷調查、媒體報道、群眾信訪舉報和納稅人反映的問題中分析歸納、了解整理。
(四)廉政風險防范預警信息員要堅持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未經審核的預警信息。對已的廉政風險防范預警信息,未經主管部門或領導批準,不得對外散發、復制、轉發、轉載。
(五)廉政風險防范預警信息員在每季度第一星期,向監察室上報《地方稅務局季度廉政糾風預測分析報告》。
(六)廉政風險防范預警信息堅持按月采集,遇有重大事項及時采集分析上報;每季度由紀檢組組織召開一次廉政風險防范預警信息員工作會議,綜合匯報和分析預警信息工作形勢,安排部署后續工作。
第三章廉政風險防范預警的途徑和內容
第八條廉政風險防范預警信息采集途徑:
(一)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
(二)特邀監察員、行風監督員等反映的問題;
(三)地方糾風辦、行風熱線等相關部門移送的問題;
(四)領導班子聯系點調研中發現的問題;
(五)稽查局查辦案件中發現的問題;
(六)法規科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
(七)監察室執法監察、明察暗訪中發現的問題;
(八)人事教育科年度考核、班子考核中發現的問題;
(九)辦公室行政督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
(十)辦公室年度審計、離任審計中發現的問題;
(十一)在稅收管理員制度落實和兩票管理中發現的問題;
(十二)辦公室在網絡維護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十三)辦公室在安全生產中發現的問題;
(十四)其他發現情形。
第九條發生下列事件應實施預警:
(一)部門或所屬人員有可能發生違法違紀以及重大違規行為或已經發生,需今后防范制止的;
(二)部門或所屬人員出現了不良苗頭性、傾向性問題;
(三)國家各項法律法規、稅收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重大決策等貫徹執行中,易于出現重大偏差失誤或不廉違規的行為時;
(四)即將或正在進行人事任免調整、實施大型基礎建設、大宗物品采購等重大涉及人、財、物的行為時;
(五)違反《行政效能投訴處理暫行辦法》中規定的投訴事項的;
(六)黨組認為需要啟動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實施廉政風險防范預警應著眼防范,結合具體實際,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直接行使“兩權”的部門或個人,告知其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稅收方針政策和廉政制度等規定,并要求組織學習貫徹;
(二)依據廉政談話、警示談話、戒勉談話等制度規定,對相關人員進行廉政談話;
(三)開展針對性的全員學習教育;
(四)提出開展內部審計、執法檢查、執法監察的意見;
(五)提出調整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重點的建議;
(六)建立健全權力行使中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健全和完善有關法規制度;
(七)需采取的其他可行措施。
第四章廉政風險防范預警的實施
第十一條廉政風險防范預警實施程序:
(一)啟動預警機制。紀檢組,監察室應協同各職能部門,積極了解“兩權”運行情況,需啟動預警機制加以防范的,應立即向局黨組匯報情況,實施廉政風險防范預警,防范制止違法、違紀和違規行為的發生。發生本制度第九條規定的事件時,一般由預警信息員填制《廉政風險防范預警信息登記分析表》交由監察部門,經局黨組審核同意后啟動;黨組未啟動,單位自行發現本單位確有應啟動預警機制的事件時,應立即向局黨組匯報情況,填制《廉政風險防范預警啟動表》并經審核同意后啟動。啟動表應注明被啟動單位、啟動事件、啟動原因、采取的措施以及實施要求等內容。
(二)實施預警措施。預警機制啟動后,被啟動部門應嚴格落實《啟動表》注明的各項措施,由紀檢監察部門監督實施。依據規定需上級實施的廉政談話、執法監察等,由監察部門進行。
(三)反饋落實情況。廉政風險防范預警措施實施結束后,實施部門應將實施過程、結果及下步工作打算等情況及時報送監察室備案。監察室應及時將廉政風險防范預警制度落實情況向局黨組匯報。
第十二條為加強對領導班子的監督力度,實行廉政情況報告制度。實行按季自查,在一定范圍公開,每年年度終了,班子成員應按照相關領導干部監督管理的規定,將上年度個人廉潔自律情況書面報告地區局,存入個人廉政檔案。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把廉政風險防范預警信息列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內容進行綜合考核;堅持廉政風險防范預警信息按月采集、定期報送、科學分析、綜合處置、及時等制度,使廉政風險防范預警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切實為反腐倡廉工作提供廉政信息保障。
第十四條實施廉政風險防范預警制度不力,致使單位或所屬人員發生了違規違紀行為,除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外,依據事實,追究廉政風險防范預警制度實施人員相關責任。同時,追究單位相關領導的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