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行政執法培訓制度

時間:2022-03-23 1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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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行政執法培訓制度

一、為了規范執法人員培訓工作,提高執法人員的工作能力,是執法人員在執法嚴肅、認真、準確的實施依法管理,提高辦案水平,依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培訓暫行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與區衛生局機關及委托執法機構的全體執法人員,區市縣局執法人員的培訓參照執行。

三、執法人員的培訓要貫徹理論聯系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

四、區衛生局法制機構是對執法人員進行培訓的管理機構,制定總體培訓規劃,負責對局機關執法人員的培訓;市衛生局各執法處室負責全市專業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培訓工作。委托執法機構負責本部門的培訓工作。

五、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衛生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及行政復議法。特別要注重對法制原則、執法程序和新頒布法律、法規、規章的學習和培訓。

六、培訓方式采取集中培訓與自學相結合的形式,適時進行舉辦骨干培訓班、法制講座和執法人員集中培訓。

七、執法人員上崗前培訓不少于20天,上崗執法人員年內培訓學時不少于6天。

八、每次培訓結束后,組織考試,公布成績,并作為年度考核評議任職和晉升職務的依據,考核不合格者,調離執法崗位。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