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縣財政行政責任規定
時間:2022-05-25 09:03:00
導語:區縣財政行政責任規定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條為規范財政行政執法行為,明晰行政執法責任,強化財政執法監督,提高財政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推進依法行政、依法理財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市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財政行政執法,是指本局機關各執法科室、本局委托的相關局屬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在財政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法行使財政行政職權,適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活動。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指本局將行政執法責任分解到各執法機構,明確具體的執法標準、程序和目標;各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行政職責分工和受托權限,行使職權、履行義務并承擔責任,由本局對其進行監督和考核,并在此基礎上依據不同情形確定其責任的制度。
第四條行政執法責任制必須堅持明確責任、各司其職、加強監督、嚴格考核的原則。
第五條綜合科具體指導、監督和協調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工作,并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綜合科、局監督辦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考核、檢查、評比、獎懲等日常工作。
局機關執法機構包括綜合科、預算科、農業科。
受委托局屬事業單位包括區財政國庫支付中心、區非稅收入管理中心、區財政審核中心。
第二章行政執法責任分解與崗位職責
第六條本局在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等確定的職責范圍內實施財政行政執法工作。
本局委托局屬事業單位行使部分行政執法權應當有法律、法規、規章或政府規范性文件為依據,并辦理正式的書面委托,同時對受委托事業單位的行政執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必須由行政機關行使的行政執法權不得委托。
第七條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應當在法定職權和法律、法規、規章等授權以及“三定”方案、行政執法職責分解和執法責任確定方案確定的職責范圍內實施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確認、行政監督檢查等行政執法工作。
各執法機構的執法職責、執法權限、執法依據和執法標準按照《市區財政局行政執法職責分解和執法責任確定方案》(財綜[]368號)執行。
第八條執法機構在其權限范圍內應當客觀公正地規范行使自由裁量權,根據所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違法情節、后果等具體情況細化相應的處罰幅度,不得濫用權力。
第九條領導崗位職責:
局長是全局行政執法責任的第一責任人,指導和監督全局行政執法工作,率先垂范、依法決策,定期召集會議研究依法行政的重大問題。
其他局領導對其分管執法機構的行政執法行為承擔分管責任,指導和監督其主管的行政執法工作,對分管的財政執法事項按規定權限進行審批。
第十條執法機構負責人崗位職責:
執法機構負責人是本機構行政執法行為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機構執法工作,對本執法機構實施的具體行政執法事項行使審核權,并根據已經公布的行政執法職責分解和執法責任確定方案明確各個崗位的執法人員、執法范圍和執法職責。
第十一條執法人員崗位職責:
執法人員具體負責行政執法工作的實施,根據確定的行政執法崗位職責在財政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法行使行政職權,適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二條為保證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執法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執法責任制度,將責任落實到各執法崗位和執法人員。
第三章行政執法人員與證件管理
第十三條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以本局的名義實施行政執法;受本局委托的執法機構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以本局的名義實施行政執法。
第十四條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按有關規定接受行政執法法規知識培訓、考核,經考核合格并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后方可上崗執法。
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申領和使用行政執法證件,依照《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實行亮證執法。
第十五條行政執法證件由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使用,不得交由他人使用。
行政執法人員應妥善保管行政執法證件。行政執法證件遺失的,應由本人說明情況、提出申請經本局核實后予以登報聲明作廢,出具證明,并向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所需費用由執法人員個人承擔。
第十六條行政執法證件按照規定每三年向發證機關辦理一次注冊。經審查不合格的行政執法人員,發證機關不予注冊。到期未經注冊或未能通過注冊的行政執法證件無效。
第十七條行政執法人員因辭職、辭退、工作變動、離退休等原因離開工作崗位的,應當將行政執法證件交由其所在執法機構上交綜合科,由綜合科向發證機關申請繳銷。
第十八條局綜合科應建立持有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名冊,做好行政執法證件的檔案管理工作。
局綜合科、各執法機構應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有關的法律、法規等法律知識的教育與培訓。
第四章行政執法保障與監督
第十九條執法機構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步驟、方式、時限等程序要求進行行政執法。
實施財政行政執法并做出行政執法決定時,必須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手續完備,適用依據正確。
第二十條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財政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向社會公眾公示行政執法權限、依據、范圍、內容、標準、程序及收費等,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綜合科應當將本局負責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匯編成冊,以方便宣傳和執法。
各執法機構及相關科室應通過各種方式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經常性的法制宣傳。
第二十二條本局制定規范性文件,依照《市財政局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各科室在規范性文件之前應將規范性文件文本、起草說明及制定依據等材料一并提交局綜合科審核后報區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審查。未經區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的規范性文件不得,擅自的規范性文件無效。
規范性文件應當經局長辦公會議、局務會議或者其他方式集體研究決定。
第二十三條各執法機構作出下列重大行政處理前,應報綜合科會審后再提交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并在決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相關資料提交綜合科報區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一)罰款金額個人在1萬元以上,單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責令停產停業的;
(三)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執法機構認為應當報備的
其他重大行政處理決定。
第二十四條局監督辦、綜合科應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投訴制度,受理行政執法投訴案件,并向社會公布投訴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各執法機構應當重視和加強財政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每年月日和7月10日前,對本機構上年度和上半年行政執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填寫行政執法統計報表,經機構負責人審核蓋章后報局綜合科匯總報送。
第五章行政執法考核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評議考核統一納入局內部績效考評的范疇,并占有一定比例的分值。
執法機構因行政執法行為被提起行政復議,且該具體執法行為經區政府法制機構或上級財政部門審查后被認定為違法或嚴重違規的,該執法機構當年度不能參與本局先進單位的評選,執法機構負責人和作出該具體執法行為的執法人員按規定追究其行政過錯,且該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
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公正、高效的實施行政執法行為,不得濫用職權。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法定職責實施行政執法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行政執法人員實施的與其職權無關的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其個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機構負責人及分管局領導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過錯行為的,依照《市區財政局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實施暫行辦法》追究責任。
受委托執法機構的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有過錯的,參照上述辦法執行。
- 上一篇:風景區價格服務調研匯報
- 下一篇:會計集中審核系統構建思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