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局監督管理規定

時間:2022-10-09 09: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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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局監督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保障全局和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特制定本制度。

一、監督檢查機構:

財政局為全縣財政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機構。縣財政局持有《行政執法證》的人員為全局監督檢查小組成員,具體負責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

二、監督檢查內容

1、全局執法人員對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情況;

2、行政執法主體的合法性;

3、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4、對行政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5、行政案件的復議、應訴情況;

6、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執行情況;

7、其他需監督的事項。

三、監督檢查范圍

1、局內執法人員;

2、受局委托的行政執法單位及其執法人員。

四、監督檢查辦法

1、對檢舉、控告行政執法單位及其執法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檢查,并按規定程序處理;

2、積極聽取黨政機關、派、社會團體和人民群眾(執法相對人)對執法人員的意見、建議、并限時進行反饋;

3、監督檢查者對本局執法人員不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機關的決定、命令的,可以責令執行;對被檢查者作出的錯誤決定,報監督檢查小組批準后予以撤消或變更;

4、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監督檢查小組可以暫扣行政執法證;

⑴有違法行為,被行政機關處以行政處分的;

⑵不履行職責或超越職權范圍執法的;

⑶違反法定程序進行處罰或不按法律規定的種類或幅度進行處罰的;

⑷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故意刁難管理相對人的;

⑸將行政執法證借給他人使用或者私自涂改證件者;

5、監督檢查小組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少于二人,并應出示行政執法監督證;

6、監督檢查小組進行監督檢查時,可采取個別走訪、查閱資料、明察暗訪、座談等形式;

7、被察者對督察小組的意見有申辯和陳述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