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環境評價管理工作規則
時間:2022-12-07 10: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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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設項目的環保審批
(一)審批程序
1.行政服務中心環保窗口負責建設項目的受理,一次性告知項目單位所需材料,受理后當天將材料轉交環評科(小型餐飲類、以及無“三廢”排放、對環境基本不造成影響的項目、周圍無環境敏感點的登記表類項目直接填寫登記表后報批)。
2.環評科實地查勘,填寫《建設項目環保審批流轉單》,提出初審意見,其中:登記表項目報分管領導審核;拒批項目、報告表和報告書項目報分管領導審核后,由項目審查小組會簽。
3.環評科或行政服務中心環保窗口按環評類別通知建設單位辦理環保審批事宜(許可或不予許可)。
4.環評科提出登記表、報告表類項目批復意見報分管領導審核,局長簽發;報告書項目由環評科組織專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技術評估,根據環境影響書(報批版)提出批復意見,報分管局長審核,項目審查小組會簽,由局長簽發。
5.環評科對審批的建設項目進行分類歸檔,按管轄區域將環評文件及批復移交監察大隊及各中隊,由監察大隊及各中隊納入日常環境監管。
(二)審批的主要原則
1.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相關技術規范、產業政策、資源利用政策等規定。
2.符合市及上級部門生態保護規劃、環境功能區劃和整體規劃等方面的要求。
3.無污染物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不影響市治污減排任務的完成。
4.擴、改建項目,建設單位原有項目已落實環評和“三同時”制度,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按期完成治污減排任務。無環境違法行為。
(三)相關環保證明材料的出具程序
企業因辦理其他手續或項目的需要向環保部門申請出具證明材料時,由企業向我局提交申請材料(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環境守法情況、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證明材料的用途等),由環評科審查,報分管局長或局長審核后出具。
二、建設項目的試生產
1.建設項目審批后,建設期間,由項目所在地環境監察大隊或中隊負責日常監察,做好監察記錄(項目驗收時提交驗收會);
2.建設項目試生產前,建設單位向環評科提出試生產申請(申請時提交自查報告);
3.自受理試生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環評科會同環境監察大隊或中隊對申請試生產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監察大隊或中隊出具《建設項目環境監察現場檢查表》。
4.對污染防治設施已建成及環評批復文件要求的其他環境保護措施已按規定要求落實的,同意試生產申請;對環境保護設施或其他環境保護措施未按規定建成或落實的,不予同意,并說明理由。
同意試生產的,無特殊情況確定不超過三個月的試生產期限。
5.試生產期間,建設單位對環保設施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自行監測或委托監測。
6.建設項目試生產3個月仍確不具備環保驗收條件的,建設單位可以在試生產的3個月內,向我局提出該建設項目環保延期驗收申請,說明延期驗收的理由及擬進行驗收的時間,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方可繼續進行試生產。
7.建設單位在試生產3個月即將屆滿未申請延期驗收的,項目所在地環境監察大隊或中隊或者通知其申請延期驗收,或者在屆滿時向我局提出責令停止試生產的報告。
建設項目試生產累計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三、建設項目的竣工環保驗收
(一)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向我局提交驗收申請。
1.驗收申請的受理。環評科(行政服務中心環保窗口)應當在受理驗收申請的同時,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驗收程序、驗收條件和所需材料。環評科收到驗收申請7個工作日內,根據項目“三廢”產生情況,會同環境監察大隊或中隊、監測站進行現場踏勘。
2.對登記表類項目,經現場監察查勘認為符合驗收條件、不需要驗收監測,可直接驗收,由環評科通知建設單位備齊驗收資料,提出驗收意見報分管領導審核后出具驗收批復意見;經現場監察踏勘認為需要驗收監測的,由環評科通知建設單位委托監測機構監測并補齊驗收資料,經監測合格的,由環評科提出驗收意見報分管領導審核后出具驗收批復意見。
3.編制報告書、報告表類項目,由環評科通知建設單位根據環評類別委托監測單位編制驗收監測報告(調查報告)或驗收監測表(調查表),監測單位應在接受委托后2個月內,向建設單位提交報告。
4.編制報告書、報告表的項目,應召開驗收會進行現場驗收,驗收會由環評科牽頭組織,組成人員一般由環評科、環境監察大隊或中隊、污控科、監測站或驗收監測(調查)單位等人員組成。
5.驗收會程序:建設單位匯報建設項目“三同時”執行情況,監測單位介紹監測情況和結果,監察及其他相關單位介紹建設、監理、監察等情況,現場檢查和討論。驗收組在驗收會議基礎上形成驗收意見時應當一致通過。
驗收會認為合格的,7日內由環評科提出驗收意見,報局領導審核后批復;認為不合格的,應當要求建設單位整改或提出試生產延期的申請。
6.現場監察踏勘認為不符合驗收條件,由環評科牽頭提出整改意見,要求建設單位進行整改,待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請驗收。
7.驗收完成后,環評科在驗收后2日內將驗收材料歸檔(由上級環保部門驗收的項目,10日內),將驗收清單每周列入管理臺帳中,環境監察大隊及各中隊將驗收后的項目納入日常環境監察。
(二)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時需提交的材料
(1)報告書和報告表類建設項目
1.試生產批復(含建設單位的自查報告)。
2.報告書類項目提交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調查)報告;報告表類項目提交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調查)表。
3.環境監察部門現場檢查時填寫的《建設項目環境監察現場檢查表》。
4.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加蓋公章)。
(2)登記表類建設項目
1.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加蓋公章)。
2.環境監察部門現場檢查時填寫的《建設項目環境監察現場檢查表》。
四、職責分工
(一)環評科
1.對建設項目進行實地查勘,提出批復意見。
2.負責組織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對申請驗收的企業進行現場檢查,提出試生產申請批復意見和驗收批復意見,驗收后移交環境監察大隊及各中隊納入日常監管。
3.負責對環境監察大隊及各中隊移交的違法案件,提出處理意見報局長辦公會研究。
4.負責建設項目的檔案管理工作。
(二)環境監察大隊及各中隊
1.負責對上級和本級環保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環評和“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監督。在施工期、試生產前、試生產期至少各進行一次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時填寫《建設項目環境監察現場檢查表》;在建設項目試運行前和試運行期現場檢查的結論要作為環保部門是否批準試生產或組織竣工環保驗收的依據;
2.按照《工業污染源現場檢查技術規范》(HJ606-2011)做好現場監察。
3.負責轄區內建設項目環評和“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的現場檢查。對有違法行為的建設項目要立即調查取證,填寫《建設項目環境違法行為現場取證材料移交單》并附取證材料,在調查終結五日內移交環評科依法處理。
4.對已審批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對建設項目未執行“三同時”制度、污染防治措施不能滿足污染物處理需要和未按時申請竣工環保驗收的,應立即責令建設單位進行整改,并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5.參加建設項目環保驗收工作。
(三)環境監測站
1.受環評單位或項目建設單位委托,做好建設項目環評監測工作,提供準確有效數據。
2.受項目建設單位委托,依據《建設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技術要求(試行)》,做好建設項目驗收監測技術工作,編制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生態調查報告(表)。
3.參加建設項目環保驗收。
(四)污控科
1.負責輻射類項目的環保審批和驗收工作。
2.為需要申請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確認總量。
3.參加有危廢產生的建設項目環保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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