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企業環保行動整治方案

時間:2022-12-07 10: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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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企業環保行動整治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嚴查群眾反映強烈的大氣污染、廢水污染等各類環境污染違法行為以及環境違法犯罪問題,加強涉重金屬排放行業企業監督檢查,全面排查整治醫藥農藥行業環境污染問題,規范企業環境管理,提升行業污染防治技術水平,改善環境質量,確保環境安全,大力推進生態建設。

二、工作任務及要求

(一)查處群眾反映強烈的大氣和水污染等環境違法問題

1.將群眾來信、來電、來訪反映的和媒體報道的環境污染問題列為環保專項行動的重要內容。嚴厲查處危害群眾健康、社會反響強烈的環境污染問題,對屢查屢犯、明知故犯、惡意偷排、多次被查處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實施停產整頓;對超標排放的,依法給予高限處罰,責令限期改正;對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關閉;特別是對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二級保護區內的重金屬排放企業,要一律取締。加強與公安機關合作,從嚴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2.加強對水泥企業以及燃煤鍋爐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的監管。特別是加強對電力企業(包括企業自備電廠)燃煤機組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除塵、脫硫、脫硝治理設施運行情況,有針對性的檢查2012年以來批準并投產的電力企業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情況、既有電廠達標排放情況和為執行新標準所做的準備情況,督促企業加快推進脫硝工程建設和運行維護,嚴查擅自停運閑置治污設施和超標排放等違法行為。加大對水泥企業和重點燃煤企業污染治理設施的檢查頻次,對偷排、超標排放、無故擅自停運治污設施、無故開啟煙氣旁路、在線監測設備數據弄虛作假的,依法從重處罰、追繳排污費。加強治污設施停運管理,規范企業停產、投產報告,督促企業建立健全環保設施運行管理制度。

3.加大對企業廢水排放的排查力度。徹底摸清廢水排放去向,嚴查利用滲井(旱井)、滲坑(坑塘)、溶洞、礦井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廢水的違法行為。對擅自拆除、閑置污染物治理設施,利用暗管偷排廢水、將廢水稀釋后排放、通過儲水罐等運輸工具轉移傾倒廢水廢液等環境違法行為,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予以處罰;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要責令其停止生產;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依法報請市人民政府責令關閉;構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4.加強對城鎮污水處理廠等污染治理企業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處理設施運行情況和污泥處理處置情況,嚴查不正常運行、超標排放、非法傾倒污泥等違法行為。加快推進污水處理廠脫氮的升級改造,促進氨氮穩定達標排放。加強污水處理廠進出水水質的監督性監測,全面分析、掌控污水處理廠運行及污染物排放情況,尤其是新增污水處理能力的污水處理廠達標排放情況。進一步加大對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的監管力度,嚴禁擅自堆放、隨意丟棄、傾倒、直接排放。督促污水處理廠和污泥處置、利用單位建立污泥管理臺賬,建立污泥轉移聯單制度,詳細記錄污泥產生量、轉移量、處置量及其去向等情況,建立定期向轄區環保、住建等主管部門報告制度。嚴厲打擊擅自停運、在線監控不能正常運行、超標排放等環境違法行為。

(二)集中開展涉重金屬重點行業的“回頭看”活動

1.檢查“六個一律”整治要求落實情況。集中開展涉鉛、汞、鎘、鉻和類金屬砷排放的重有色金屬礦采選冶煉、鉛蓄電池和電鍍等重點行業的“回頭看”活動,重點檢查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應淘汰的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是否取締,已下達取締決定的,是否拆除生產設備、吊(注)銷營業執照、妥善處置危險廢物;未經環境影響評價或達不到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的,是否停產整治;環境保護、安全設施、職業衛生、“三同時”等執行不到位的,是否停止生產;無污染治理設施、污染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或者超標排放的,是否停產整治(已完成整改任務的,是否嚴格執行驗收規程和標準);不能依法達到防護距離要求的,是否停產整治;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的,是否追究責任。對專項檢查、抽查和督查中發現的環境問題,是否整改到位。

2.檢查企業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重點檢查涉重金屬重點行業在建企業環保“三同時”、安全“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生產企業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特征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危險廢物貯存及處置情況、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情況;企業自行開展污染物監測情況;工業園區企業污染物預處理設施運行情況。

(三)全面排查整治醫藥農藥行業環境污染問題

1.全面排查醫藥農藥制造企業。重點排查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安全“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和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價制度執行情況;廢水、廢氣等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危險廢物貯存、轉移、處置情況,特別是原料藥、制劑等企業產生的蒸餾及反應殘渣、母液及反應基或培養基、吸附劑、催化劑、溶劑、廢藥品及過期原料等危險廢物的處理、處置情況;工業園區集中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群眾反映工業園區污染問題的解決情況。排查要不留死角,摸清醫藥農藥制造企業底數,建立監督管理臺賬。

2.深入整治醫藥農藥制造企業的環境污染問題。嚴肅查處超標排放、偷排漏排或采用非法手段轉移廢水的違法行為。嚴格落實衛生、安全防護距離要求,督促未達到防護距離要求或安全風險高的企業向工業園區搬遷,解決異味擾民問題。嚴肅查處不按照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將危險廢物提供或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置、在轉移過程中傾倒丟棄危險廢物等違法行為。對未依法轉移危險廢物的,督促產生企業承擔清除污染、賠償損失的責任。發現將抗生素菌渣用作飼料添加劑的,及時移送農業部門。對“三廢”治理不能達到國家標準的原料藥生產裝置,報請當地政府予以淘汰關閉。

3.落實企業主體責任。要加強對醫藥農藥制造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規范企業管理,督促企業正常運行污染治理設施,嚴格執行廢水排放標準和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嚴格管理危險廢物的貯存、轉移、處置環節。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工作,完善相關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四)重點排查整治危險廢物產生、利用或處置企業。

1.對危險廢物產生單位進行全面排查。督促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申報登記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相關信息,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采取有效措施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嚴肅查處不設置危險廢物標志、不按規定申報登記或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環境違法行為。

2.對危險廢物轉移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全面排查。督促產生企業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嚴肅查處不按照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嚴禁委托無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危險廢物,嚴肅查處將危險廢物提供或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單位的環境違法行為,嚴肅查處在危險廢物轉移過程中丟棄、遺撒的環境違法行為,對故意傾倒危險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建立危險廢物污染責任終身追究制,落實危險廢物產生企業主體責任,未依法轉移危險廢物的,產生企業應承擔清除污染,賠償損失的責任。

3.對危險廢物處置利用企業進行全面排查。重點查處無證經營危險廢物或不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經營范圍經營的環境違法行為,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要對污染物超標排放的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限期處理。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落實責任。

市政府成立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由分管市長任組長,市環保局、發改局、經信局、監察局、司法局、財政局、工商局、住建局、安監局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負責全市專項行動的組織協調和政策指導,日常協調工作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環保局)負責。各鎮街、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環保專項行動的組織領導,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重點,制定方案,周密部署,細化專項行動的工作目標和整治任務,具體落實到部門和負責人。

(二)加強部門聯動,推進全面整治。

市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要充分發揮各自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堅持定期協商、聯合辦案制度和環境違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強化聯合執法,充分發揮部門聯動的優勢,共同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環保部門要積極主動做好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配合和服務等工作,加強與監察、司法機關配合,嚴肅查處環境違法、違紀行為。進一步加強對環保專項行動的考核,從組織領導、信息報送、階段情況及工作總結等方面加強對基層開展環保專項行動情況的調度,切實保障環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

(三)加強監督檢查,嚴肅追究責任。

市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要將群眾反映強烈、污染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典型環境污染問題作為重點,分批進行掛牌督辦,落實相關責任,做到處理到位、整改到位、責任追究到位,掛牌督辦結果要向社會公布。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造成轄區或相鄰區域環境嚴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壞的;對環境違法行為查處不力,甚至包庇、縱容違法排污企業,致使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對不依法行使職權,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加強宣傳報道,曝光典型案件。

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將宣傳工作貫穿行動始終,保持聲勢,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要及時環保專項行動進展情況、查處情況、掛牌督辦案件等相關信息,回應媒體報道和社會關切。要加大曝光力度,公開曝光惡意違法排污行為和典型違法案件,強化警示教育。要鼓勵廣大人民群眾舉報環境違法行為,邀請人民群眾參與執法檢查,保障人民群眾的環境知情權、表達權、監督權和參與權。

四、時間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7月下旬)

制定實施方案,全面動員,安排部署專項行動工作。各相關部門按照本方案要求,確定整治重點,對重金屬排放、化工等重點企業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點工業企業進行拉網式檢查。

(二)檢查和整治階段(8月至9月上旬)

市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要集中檢查存在的環境違法問題,對排查中存在的環境違法問題進行集中整治,制定詳細整改方案,明確整改內容、時限和要求。9月10日前,公布環保違法案件信息,并將環保專項行動進展情況以及涉重金屬重點行業的“回頭看”活動、全面排查整治醫藥農藥行業的情況報送市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督查階段(9月中旬至10月底)

市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對重點整治對象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并迎接各上級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對我市環保專項行動工作的督查。

(四)總結階段(11月)

認真總結專項行動的成效與不足,提出加強長效管理的措施,并于11月10日前,將我市環保專項行動工作總結報告,報送市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