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工作細則

時間:2022-07-01 04: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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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工作細則

為規范全區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行為,提高政府保障能力,妥善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突發性、臨時性生活困難,促進社會公平、和諧,根據市政府《關于建立和完善城鄉特困群眾新型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政發〔2006〕50號)和區委、區政府《關于深入開展結對幫扶工作的實施意見》(區發〔2013〕2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一、救助范圍和對象

臨時救助是針對救助對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發性、特殊性困難給予的一次性臨時性救助。凡具有我區常住戶口一年以上,且長期居住轄區,因病、因災及子女就學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城鄉困難家庭可申請享受臨時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家庭:

(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家庭;

(二)經區民政局認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當地農村低保標準120%的低保邊緣家庭,重點是低保邊緣家庭(城市低保邊緣家庭指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城市低保標準50%以內的城市居民家庭);

(三)家庭成員中有患危重疾病(白血病、尿毒癥、植物人、癌癥等),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各種醫療保險報銷、醫療救助和其他社會幫困救助后,因個人負擔高額醫療費,直接導致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城鄉困難家庭;

(四)因車禍、火災等臨時性、突發性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并缺乏自救能力的城鄉困難家庭;

(五)因子女在上學階段或被國家國民教育正式錄取的應屆大學生(不含自費擇校生),經各級救助幫扶后,仍無力支付教育費用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家庭;

(六)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孤寡老人、孤殘兒童、重殘人員和優撫對象等家庭;

(七)其他特殊困難家庭。

(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屬于臨時困難救助范圍:

1、因打架、斗毆、賭博、吸毒等違反法律法規的;

2、不能提供有效收據或有效原始證明材料的;

3、拒絕或不配合工作人員調查,致使無法核實收入的家庭;

4、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和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或虛假證明的家庭;

5、當年家中購買單件價值超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0倍以上(含10倍)非生活必需品的家庭;

6、當年新建、購買、擴建房屋,或以商品房價格購買超過標準面積的經濟適用房的家庭;

7、其他按照規定不能享受臨時救助待遇的情形。

二、救助標準

臨時救助標準原則上按照申請對象困難程度實行分級、分類救助。臨時救助原則上每年度不重復救助,但如遇特殊情況必須重復救助的,最多不超過兩次,年內救助累計金額不超過5000元。

(一)因子女上學,教育費用負擔過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不含享受學費減免后和其他社會捐助的低保家庭),實行分類救助。救助定為三個標準:一是在上小學、初中階段,每年最高救助金額不超過500元(已享受義務教育學雜費減免的除外);二是在上高中(含中專)階段,每年最高救助金額不超過1000元;三是在上大學階段,每年最高救助金額不超過1500元。

(二)因患危重病,造成生活暫時出現較大困難的家庭(個人負擔醫療費累計超過5000元),經其他各種救助幫困措施后,仍難以維持家庭基本生活的,原則上按當年個人負擔金額的10%進行救助,最高限額不超過5000元。對已經享受過我區大病醫療救助政策的救助對象,原則上不再享受臨時救助。

(三)因不可抗拒原因或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財產損失嚴重,導致家庭暫時生活困難的孤寡老人、孤殘兒童、重殘人員和優撫對象等家庭,由各鄉鎮、街道提出救助標準建議,由區民政局會同相關部門研究決定具體救助金額。

三、申請審批程序及要求

(一)申請。申請臨時救助的困難家庭,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的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如實提供《困難家庭臨時救助書面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初審。村(居)民委員會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走訪、信函索證等形式,對上報材料進行核實,對于不符合條件的,要當面告知申請人原因;召開村(居)民主評議小組成員會議,形成初步意見,并對審查通過的困難家庭基本情況進行張榜公示,5日后無異議的,由工作人員正式填寫《區困難家庭臨時救助申請表》,根據救助家庭的實際情況認真詳實地填寫調查意見,連同相關證明材料在5個工作日內上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

(三)審核。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接到村(居)委會上報的申請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于不符合條件的,要將材料退回村(居)委會,并明確告知理由,再由村(居)委會工作人員統一答復申請人;對于審核通過符合條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民政助理提出審核意見,經主管領導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報區民政局審批。

(四)區民政部門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家庭,在10個工作日之內集中研究審批(申請人資料不全的除外),對不符合條件的應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五)因遭遇火災、水災等特大自然災害或嚴重突發事件的家庭申請臨時困難救助時,區民政部門可直接接受申請,經調查核實后,隨時審批,及時施救。

(六)嚴格政策,嚴明紀律。臨時救助工作人員要廉潔自律,堅持原則,遵守紀律,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優親厚友的違紀人員,要嚴肅處理,并追究領導者的責任。

四、申請人所需提供的資料

(一)《申請人×××家庭臨時困難救助書面申請書》;

(二)申請人家庭成員戶口本、身份證(復印件);

(三)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需提供保障金領取證復印件;

(四)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需出具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相關證明材料;

(五)申請人家庭所有成員所在單位勞資人事部門或靈活就業所在用人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要由經辦人簽字并同時加蓋公章;

(六)縣(區)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病歷及診斷證明;

(七)子女就讀學校的學籍證明。(學生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何時入學、所學專業、畢業時間等);

(八)申請人家庭重大支出證明;

(九)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以上證明材料均需核對原件后,再按要求提供復印件備案,所需資料均為一式兩份;

(十)有關證明的認定。

1、家庭實際收入狀況證明,以申請臨時困難救助前6個月的平均收入情況計算。戶主屬企業職工的,由戶主所在單位勞資部門出具證明,單位負責人簽字,其它人員由個人據實填寫,用人單位開據證明并蓋章。村(居)委會進行初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調查審核。對無固定工作的居民比照《區城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中的相關規定核算收入。對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除對已領取的臨時困難救助金如數追回外,由所在鄉鎮、街道備案,兩年內不予批準臨時困難救助。

2、家庭支出的醫藥費用證明,是扣除醫療單位按規定減免的費用、醫療保險和單位已報銷的費用,以及各種互助互濟和參加商業保險賠付醫療保險金以后剩余的部分。以醫保或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院出具的診斷書、費用單據、有關病歷材料、報銷費用證明等進行綜合考慮。藥店出具的發票不能作為證明材料。

3、家庭支出的學生上學的學費證明,以學生所在學校出具的發票為準。

4、困難家庭在申請臨時困難救助前6個月中得到的其他社會救助、捐助資金,計入家庭收入。

五、救助資金的籌集

(一)臨時救助資金,區財政將臨時救助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按照不低于全區社會人口每人2元的標準籌集,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二)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資金和物資等形式參與臨時救助。

(三)機關企事業單位、群眾團體、慈善機構等組織和個人對臨時救助的資助,納入臨時困難救助資金統籌安排,作為臨時救助資金的補充。

六、本《細則》自之日起施行。本細則由區民政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