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難戶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4-04 09:21:09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困難戶申請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困難戶申請書

篇1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進就業無房職工等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北京朝陽區公租房申請條件一覽2022,更多申請書點擊“公租房申請書”查看!

北京朝陽區公租房申請條件1、申請人需要有北京戶口或外來人員需要有北京朝陽區的居住證,并且居住滿足規定年限;

2、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北京都沒有住房;

3、申請人在北京市需要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來源;

4、申請人在北京市依法繳納社保等。

公租房和廉租房區別1、表現形式不同。

廉租房一般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由政府出資建好后,低租金給住房困難戶,二是由政府發放租金補貼給住房困難戶,由他們租賃社會房屋居住。公租房一般是政府出資建房,低租金租給租戶。在租賃5年期滿后,符合條件的承租人可以按以綜合造價為基準確定的價格購買。購買后不得出租、轉讓、贈予等市場交易。

2、保障形式不同。

公租房由政府出資,符合條件的人群可以申請入住,但不得轉租、轉讓、贈與等。廉租房則有兩種保障形式,一種是低租金承租,另外一種是以租金補貼形式發放給住房困難戶。

3、定義不同。

公租房是由政府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供應對象和租金標準的公共租賃住房,而廉租房則為解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問題所提供的政策性住房。

4、申請對象不同。

其實說白了就是申請對象不一樣,廉租房主要針對本市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而公租房是不受區域限制的;再有收入標準,主城區申請廉租房的收入標準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450,公租房收入限制標準是,單身人士收入不高于2000,家庭收入不高于3000。

公租房申請書文本尊敬的___區領導:

您好!

本人___,男,現年__歲,靠打工維持全家生計,無其他收入來源,現一家五口人租住在現租住____,住房條件十分困難。家中兩個孩子都在上大學,女兒__,現就讀于____,兒子__,現就讀于__,每年昂貴的學費都是靠國家助學貸款來繳納,家中還有年逾__歲的老母親,常年體弱多病,因此妻子只能在家照顧老人,妻子無職業工作,家里每月的生活費用都靠我一人打工掙的錢開支,兒女雖在校作兼職掙些生活費,但是還是不夠他們生活所需。本人每月微薄的收入出去兒女每月生活費用,家中日常開支外,幾乎剩不下什么錢,生活拮據,家中無任何積蓄。

常年都是靠租住解決住房問題,屬于無房戶,在查看__市公租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后,發現本人符合申請條件,為解決全家人十分困難的住房問題,在此特別向政府申請公租房一套,希望政府主管部門、居委會能給予準許,解決申請人的.住房實際困難,特此感謝!

此致

敬禮!

申請人:haoword

篇2

一、進一步擴大醫療救助范圍,不斷提高城鄉大病醫療救助的針對性。

(一)實施門診醫療救助。對城鄉低保對象中的常補對象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按每人每年100元標準發放門診醫療卡,主要用于常見病的門診治療。其中農村集中供養的五保對象,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標準直接撥入各鄉鎮敬老院,資金由各敬老院統一掌握管理,集中使用。救助資金于每年年初以核撥發放《定點醫院救助卡》的形式下發,救助對象年內發生新增或核消,由各鄉鎮民政所到縣民政局統一申報,縣民政局審核后分別辦理增發或停發手續。門診醫療實行定點制,梅江鎮戶籍的定點門診醫院為縣醫院、縣中醫院,其他各鄉鎮戶籍的為所在鄉鎮衛生院。

(二)實施住院救助。對城鄉居民低保對象,農村五保對象,凡當年在縣級以上醫院住院治療,取消救助病種限制,按城市居民醫保和農村合作醫療的醫藥、醫療費用,經縣醫保局、縣農醫局等醫保和農村合作醫療的醫藥、醫療費用,經縣農醫保局、縣農醫局等醫保機構按規定報銷后,個人負擔部分可申請城鄉居民大病醫療救助。其救助比例如下:

1、城鄉低保“非常補”對象,按個人負擔醫療費用的30%比例予以救助,原則上一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8000元。

2、城鄉低保“常補”對象和農村五保分散供養對象按個人負擔醫療費用的50%予以救助,原則上一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10000元。

3、集中供養的五保對象,按個人負擔醫療費用的80%予以救助,原則上一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15000元。

(三)實施特殊對象救助。即對沒有納入城鄉低保對象中的家庭經濟困難戶(即“城鄉低保邊緣戶”)中家庭成員患有惡性腫瘤、尿毒癥(腎衰竭)、重癥肝病(肝硬化急性肝壞死)、腦中風、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壞死性胰腺炎、外傷性重要臟器破裂、顱腦損傷、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癥、雙相情感障礙、器質性精神障礙)、紅斑狼瘡、腦性癱瘓等12種大病的,除縣醫保機構按規定報銷醫療費用外,個人負擔醫療費超過2萬以上(含2萬元)的,憑縣醫保機構核實后可到所在鄉鎮民政所申請鄉大病救助,救助比例為20%,原則上一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4000元。各鄉鎮在受理此類救助對象時,必須經鄉鎮人民政府核審同意統一上報,且對此類人員的救助資金全年應控制在本鄉鎮救助資金總額的10%以內。

二、進一步規范操作程序,不斷提高城鄉大病醫療救助的時效性

(一)個人向所在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村(居)委會核實其病情及醫療費支出后,由村(居)委會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蓋章同意后報鄉鎮民政所受理,鄉鎮民政所每月匯總后報鄉鎮政府大病救助評審委員會審核同意,再報縣民政局匯總整理,在一個月內提交縣城鄉大病救助委員會審批。

(二)城鄉居民低保邊緣戶的家庭成員患有前文規定病種的,由個提出書面申請,縣醫保機構核準病種,村(居)委員會、鄉鎮民政所進行調查和核實,并做好由調查人簽字的書面調查材料,然后填寫城鄉大病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經鄉鎮政府審核同意后,上報縣民政局提交縣城鄉大病救助委員會審批。

(三)規范憑證:個人應提交書面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一寸相片一張,縣級以上醫院疾病證明,城鄉醫療救助申請審核表以及縣醫保機構核準的病種和醫藥費用報付證明。

三、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不斷完善城鄉救助管理體制

篇3

實現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以下簡稱“兩項制度”)是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做出的重大決策,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會救助,扶貧開發是提高能力;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維持生存,扶貧開發是促進發展。二者相輔相承,相互促進。為積極穩妥地推進我縣兩項制度有效銜接工作,使農村低收入人口得到有效扶持,切實保障農村貧困人口基本生活權益,加快扶貧開發進程,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按照《省扶貧開發辦公室、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統計局、省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省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和國家西部大開發會議精神,按照各級文件要求,積極探索貧困人口識別機制,建立健全“兩項制度”有效銜接運行機制,充分發揮“兩項制度”的扶貧作用,保障農村貧困人口基本生活,提高收入水平和自我發展能力,穩定地解決貧困群眾的溫飽并實現脫貧致富,促進貧困地區經濟發展、構建和諧。

二、目標任務

(一)建立扶貧開發和農村低保對象的動態識別機制;

(二)建立扶貧開發和農村低保對象的監測管理機制;

(三)建立針對貧困戶和農村低保戶的分類幫扶機制。

三、基本原則

(一)堅持應保盡保、應扶盡扶的原則。對貧困人口實行應保盡保、應扶盡扶的全覆蓋。

(二)堅持部門協作、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部門協作、縣級組織、鄉鎮負責、村抓落實的工作機制。

(三)堅持客觀公正、陽光作業的原則。做到評估核定人均收入客觀,對象確認公開、公平、公正,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四)堅持科學規范、簡便易行的原則。工作中既要做到科學規范、減少遺漏,又要便于實際操作。

四、范圍對象

(一)工作范圍。

“兩項制度”有效銜接的工作在全縣12鎮4鄉353個行政村全面開展。

(二)標準確定。

農村低保標準,省上以維持全省農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飯、穿衣、用水、用電等費用的測算,確定為1196元;農村扶貧標準,繼續執行國家1196元的貧困標準,同時,按照我省的扶持能力和扶貧工作的長期目標,再以1500元的標準識別長期徘徊在脫貧與返貧范圍的低收入人口。

(三)扶持對象。

根據全省貧困監測結果和省統計局的測算,我縣低收入人口確定為10.8萬人,扶持對象約為全縣27%的鄉村人口,包括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因病、因殘、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以及生存條件惡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難的農村低保對象,以及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于農村扶貧標準、有勞動能力或勞動意愿的農村居民(含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意愿的農村低保對象)。扶貧對象一次確定,多年扶持,定期動態調整。

五、主要內容

(一)對象銜接。

“兩項制度”有效銜接工作由縣“兩項制度”有效銜接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實施,農村低保和扶貧對象識別工作要在時間和程序上同步進行。在具體操作上,要嚴格按照農戶申請、收入核查、民主評議、審核審批和民主公示要求,認定扶貧和農村低保對象。對于農戶的申請,村民委員會要按照識別指標分別調查核實,集中進行民主評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屬于扶貧對象的,報縣扶貧辦審批,屬于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報縣民政局審批。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扶貧辦要及時向社會公布民主評議意見、審核意見和審批結果。對于已經核實的農村低保

對象,縣民政局在進行復核時,要配合扶貧辦將其中有勞動能力和申請意愿的確認為扶貧對象。

(二)政策銜接。

對農村低保對象,要按照政策規定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對農村扶貧對象,根據不同情況,享受專項扶貧和行業扶貧等方面的扶持政策,要加大扶持力度,采取項目直接到戶(產業項目、扶貧異地搬遷、雨露計劃培訓、危房改造等)、資金直接到戶(小額信貸、互助資金、教育免費及補助等)、幫扶措施到戶(黨員干部幫扶、社會各界扶貧)等形式,確保扶貧對象受益。

(三)管理銜接。

縣扶貧辦、民政局,以及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分別建立農村扶貧和低保對象檔案,要會同統計、殘聯等部門,加強對農村低保和扶貧對象實行動態管理,兩種對象的調整同步進行。要采取多種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了解救助和扶持對象的生活情況。對于收入達到或超過農村低保的對象,要按照規定辦理退保手續;對于穩定實現脫貧致富的對象,經過民主評議和公示后,要停止相關到戶扶貧開發政策;對于收入下降到農村低保標準以下的農村居民,要適時地將其納入低保范圍;對于返貧致貧的農村居民,要適時地將其納入農村扶貧對象。

六、工作程序及進度安排

第一階段:前期準備(2010年10月8日—10月25日)。

(一)成立工作機構,落實工作人員,明確工作職責;

(二)研究制定具體的工作方案;

(三)召開動員會,廣泛開展宣傳、培訓活動

(四)成立村級民主評議小組。

第二階段:核定扶持規模(2010年10月26日—10月31日)。

首先按照縣級和村級登記表(詳見附表1、2)要求,認真調查全縣和所有行政村的基本貧困狀況,填寫登記表,并錄入貧困戶管理軟件系統。其次,根據全縣總的扶持對象規模,縣上按照統計局貧困監測數據及各行政村的貧困狀況,將扶持對象規模分解核定到村。

第三階段:識別扶持對象(2010年11月1日—11月20日)。

采用參與式群眾評議方法,按照個人申請、村組評議、鄉鎮審核、縣級審批、公告公示的工作程序,將低收入人口按照既定規模識別到戶:

(一)戶主申請。由農戶本人提出申請(見附件1),并在申請書上簽名后,由村民小組組織群眾初評申報對象收入并對各戶收入排序后,交村民委員會審核;

(二)民主評議。村民個人申請由村民委員會組織村級民主評議小組,根據確定的識別對象規模,按照統一的收入調查指標和住房、家用電器、農機具等直觀指標逐一核實各戶貧困狀況后,進行集中民主評議,并將評議通過的申請對象在全村張榜公示(第一榜),再由村“兩委會”調查復審,初步確定扶貧戶、低保戶、扶貧低保戶、五保戶四類扶持戶,經張榜公示(第二榜見附件2)7天無異議后,報鄉鎮審核;

(三)審核。鄉鎮人民政府組織人員以村為單位進行逐戶核查,全面核實各類扶持對象的基本生產生活情況、貧困狀況、受扶持情況和扶持項目需求情況,經審核并公示(第三榜見附件2)5天無異議后,報縣扶貧辦審批;

(四)審批。縣扶貧辦和民政局、殘聯等部門共同組織相關人員對各鄉(鎮)進行重點抽查,抽查合格后,進行審批確認,并將審批結果在一定媒體或公開場所公示(第四榜),最終確定各類扶持戶。

第四階段:扶持對象建檔立卡(2010年11月21日—12月20日)。

對確定的扶持戶,填寫貧困戶登記表(詳見附表3),錄入到貧困戶信息管理系統。此后,將有關檔案、資料逐級匯總整理,做到戶有卡、村有冊(見附件3)、鄉(鎮)有薄、縣有電子檔案,一戶一檔,資料齊全。同時,按照“應保盡保、應扶盡扶、應退盡退”的動態管理要求,對低保對象和扶貧對象分別實行逐年和定期審核,適時調整。通過抽樣調查統計監測,根據扶持對象家庭經濟的變化情況,及時調整進入或退出扶貧、低保對象,動態調整和完善檔卡資料。

總的時間要求是,12月20日之前,完成對象識別,信息錄入,年底回顧總結和查漏補缺。

七、工作要求及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兩項制度有效銜接是一項龐大而復雜的工程,涉及面廣、工作量大,政策性、專業性強,為確保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處,高標準、高質量全面完成任務。成立縣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工作領導小組,具體成員如下: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制定本鄉鎮具體的實施方案,配備專門的工作人員,每村至少保證一名素質高、能力強的鄉鎮干部參與這項工作;要組織經過培訓的專門人員進入行政村填寫《行政村登記表》,逐戶登記《貧困農戶登記表》;審核各村確定出的貧困農戶;搞好本鄉鎮的宣傳,組織廣大干部群眾積極參與。

各村由村民大會推選成立民主評議小組,具體負責受理農戶申請、核查和評議家庭收入,按照標準初步選定農村低保和扶貧開發對象,經公示無異議后,由村委會報鄉鎮政府審核。

縣政府將把這項工作納入各鄉鎮目標管理和扶貧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工作啟動后,縣“兩項制度”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組織對鄉鎮工作開展嚴格的階段檢查驗收和考評,確保工作順利推進,取得實效。

(二)落實部門責任。各有關單位和鄉鎮要積極配合,互相支持,通力協作,逐步建立分工明確、定期協商、協同推進的工作機制。扶貧辦要做好“兩項制度”有效銜接的牽頭工作,重點研究并提出工作方案、“兩項制度”有效銜接長效機制和扶貧開發對象的到戶幫扶政策,同時對扶貧政策實施的針對性和有效性進行評估并提出完善的建議。民政局要積極配合扶貧辦落實交叉對象的扶持政策。財政局要提供工作經費等支持,負責資金管理和監督。統計局要及時提供統計技術支持和貧困監測數據,參與制定對象識別的直觀指標。殘聯要及時核對殘疾人情況,對扶持對象中的殘疾人提供重點幫扶。監察局負責監督識別程序公正合理。

(三)大力宣傳培訓。“兩項制度”有效銜接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必須要有廣大貧困農戶的積極參與和支持,因此要通過召開村民大會、分發宣傳資料和利用廣播電視、村務公開宣傳欄等多種方式廣泛開展“兩項制度”有效銜接的宣傳動員,使這一惠民政策深入民心。要根據“兩項制度”有效銜接工作的需要,縣級部門、和各鄉鎮都要抽調一批專業水平高、敬業精神強的人員開展工作,對有關業務人員進行專門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的素質。同時,要配備現代辦公設備,提供必要工作條件,完善、整合農村低保和扶貧開發數據庫,健全網絡管理,做到信息共享,為各部門提供通用的工作平臺,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篇4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恩華,男,54歲,漢族,北京市鐵路局西直門車段乘務長,住北京市海淀區善元橋28號。

委托人方揚,男,49歲,中國社會福利教科文中心基金部法律顧問,住北京市海淀區車道溝南里14樓807室。

委托人丁思慧,北京市鐸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寶慶(上訴人張恩華之子),29歲,北京市市政易程公司三分公司職工,住北京市海淀區成府路大石橋23號。

委托人高顧,(上訴人張恩華之兒媳),女,33歲,無業,住北京市海淀區成府路大石橋23號。

委托人都金榮,女,53歲,無業,住北京市海淀區成府路大石橋9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市海淀區房屋土地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榆樹林18號。

法定代表人侯志新,局長。

委托人韓青,女,北京市海淀區房屋土地管理局干部。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北京清華科技園發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清華大學華業大廈4層。

法定代表人梅萌,主任。

委托人史維強,男,北京清華科技園發展中心項目經理。

委托人楊勇,女,北京市聯酋城市房屋拆遷有限責任公司部門經理。

上訴人張恩華、張寶慶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00)海行初字第96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00年9月28日,原審判決認為,北京市海淀區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海淀房地局)裁決認定張恩華、張寶慶一家在拆遷范圍內的人口結構、正式住房的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該局根據該戶在拆遷范圍內的人口結構、正式住房的惰況,認定其不屬于住房困難戶,并根據張恩華、張寶慶一家在拆遷范圍內正式房屋的面積予以貨幣補償,符合《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且補償價格的確定合法,補償款總金額準確。裁決適用《條例》和《辦法》的條款正確。張恩華、張寶慶認為海淀房地局對其院內的自建房屋應按正式房屋認定并予以補償,且該局裁決對其正式房屋作價補償違法,要求撤銷該裁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支持。但上述裁決認定對張恩華、張寶慶的原非正式成套住宅房屋及地上附屬物評估作價款為32 089.23元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依照《條例》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1目,參照《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維持上述裁決的第一、三、四、五項內容,撤銷該裁決的第二項內容。張恩華、張寶慶不服,認為該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北京清華科技園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清華科技園)未與其就拆遷有關問題進行協商;對張恩華所有,張寶慶使用房屋的評估作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原判認定的“區位價格”沒有法律依據;清華科技園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準書的取得均不合法;清華科技園提供的北京市聯酉城市房屋拆遷有限責任公司的拆遷資格證書系偽證,原審不應采納;海淀房地局未向法院提供其作出裁決的全部事實和法律依據。故上訴至本院,請求撤銷該判決及海淀房地局上述裁決。海淀房地局及清華科技園均同意以上判決。

海淀房地局在原審期問向法院提交了(1998)京房地建字第11號建設用地批準書及附件、97-規地字-0193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京政會(1999)185號會議紀要、京房海拆許字(2000)第039號房屋拆遷許可證、10207192-6組織機構代碼、注冊號11503689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京房地拆資字[1997]第115號北京市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委托協議書、城市房屋拆遷分戶登記表、張恩華、張寶慶及其親屬對祖業產析產的書面協議、北京市房屋拆遷估價結果通知單、海淀派出所的戶口證明材料、北京市建設房屋拆遷暫停辦理戶口函、拆遷糾紛裁決申請書、立案登記表、送達回執、談話筆錄等書證材料。

張恩華、張寶慶在原審期間向法院提交了戶籍證明、京郊十三字第零柒肆貳伍號北京市郊區土地房產所有證等書證材料。

原審期間,上述證據已經過法庭質證。

本院在審理期間,查閱了原審案卷,聽取了各方當事人的訴訟意見,經全面審理,同意原判的認證意見。現對本案事實作出如下認定:被上訴人海淀房地局經對被上訴人清華科技園的土地使用證明文件、城市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拆遷人的資信證明等文件進行審查,認為該單位具備拆遷條件,故向其頒發了《房屋拆遷許可證》,批準其自2000年4月4日至2000年10月31日,在北京市海淀區東至現狀小河溝;西至清華大學西北小區圍墻;南至清華大學北圍墻;北至萬泉河范圍內,進行大學生公寓等項目建設的拆遷活動。經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確定,并報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備案,北京市海淀區成府路大石橋地區的區位拆遷補償價格為3400元/平方米。上訴人張恩華在上述拆遷范圍內的海淀區成府路大石橋23號,有正式非成套住宅私房1.5間,建筑面積為24.01平方米(實際測量面積),另有無證自建房若干間。上訴人張寶慶(張恩華之子)在此有常住戶口,并使用該房屋。清華科技園因未就拆遷補償有關問題與張恩華、張寶慶達成協議,故向海淀房地局申請裁決,該局于2000年6月21日,根據《條例》第四十二條、《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京房地拆字(1998)第1126號文件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海房地裁字(2000)第049號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即:一、清華科技園對張思華、張寶慶進行區位拆遷貨幣補償,補償款為:人民幣166634元(不含搬家補助等費用);二、清華科技園對張恩華、張寶慶原正式非成套住宅房屋及地上附屬物,按海淀區房地產價格評估所的評估結果32089.23元進行拆遷補償;三、張恩華、張寶慶自接到該裁決書之日起,在未購到住房之前,由清華科技園向張思華、張寶慶提供臨時房暫住。地點為北京市海淀區清河寶盛里小區18號樓401號(商品房一居室1套),暫住期限為2個月。待張恩華、張寶慶2個月內購到住房后,其應將臨時暫住房交還清華科技園,并按規定交納臨時暫住房房租、水電等費用;四、若張恩華、張寶慶收到該裁決書之日起2個月內,未購到住房或不購買住房,仍占用上述臨時暫住房,清華科技園應在上述2個月購房期限屆滿后工個月內,按張恩華、張寶慶臨時暫住房的商品房價款結算差價(房價款為190143元);五、張恩華、張寶慶必須在該裁決送達之日起5日內,將北京市海淀區成府路大石橋23號院的非成套住宅房屋(含無證房)騰空交給清華科技園拆除,后其與清華科技園辦理有關拆遷補償手續。張恩華、張寶慶不服,以該裁決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有誤,違反法定程序等為由,訴至原審法院,請求撤銷上述裁決。

本院認為,清華科技園在北京市海淀區成府路大石橋地區進行大學生公寓等建設拆遷合法。海淀房地局對清華科技園與張恩華、張寶慶之問的拆遷糾紛所作裁決中第一、三、四、五項符合《條例》及《辦法》的有關規定,亦不違反其他有關法律規范;但該裁決對張恩華、張寶慶的原非正式成套住宅房屋及地上附屬物評估作價款額的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因此原判維持該裁決第一、三、四、五項,撤銷該裁決第二項是正確的,本院應予維持。張恩華、張寶慶所提上訴理由事實及法律根據不足,其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八十元,由上訴人張恩華、張寶慶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