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局創新券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2022-10-21 04: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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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省科技廳、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省創新券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科字[2019]66號)和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市市級1+5新舊動能轉換(科技)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聊財教[2019]40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促進科研設施和科研儀器(以下簡稱科研設施與儀器)等科技資源開放共享,增強創新活力,激發創新潛能,提高科技創新水平,支撐經濟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創新券面向本市中小微企業和創業(創客)團隊(以下簡稱使用方)無償發放,用于補助其使用共享科研設施與儀器開展科技創新活動、購買科技創新服務的制度安排,是促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支撐創新創業的普惠性激勵政策。
第三條我市用于創新券的資金從市市級1+5新舊動能轉換(科技)專項資金中安排,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創新券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廣泛引導、公開普惠、科學管理與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四條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組織實施創新券工作。市科技局負責創新券的政策制定、決策指導、資金撥付、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工作,研究確定創新券實施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市財政局負責創新券資金保障等工作。
第五條市科技局依托“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協作共用網”(以下簡稱省儀器設備網)和省創新券管理服務平臺,必要時設立市創新券管理服務平臺,實現創新券網上在線發放、審核、統計分析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創新券使用管理的具體事務性工作,可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協助完成。
第六條各縣(市、區)科技局負責本縣域內中小微企業、創業(創客)團隊及科技服務機構的入網審核、政策宣傳、創新券初步審核、統計等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協助開展經費使用監督等工作。
第七條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專業化眾創空間和大學科技園等創新創業孵化載體,負責為入住企業和創業(創客)團隊提供政策咨詢服務,協助申請和兌付創新券等工作。
第三章支付對象、范圍和補助標準
第八條本辦法所支持的中小微企業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注冊地在市行政區域內,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職工總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元,具有健全的財務機構,管理規范,無不良誠信記錄;
(二)與開展合作的科技服務機構之間無任何隸屬、共建、相互參股等關聯關系。
第九條本辦法所支持的創業(創客)團隊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不具備法人資格,還未注冊企業;
(二)入駐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專業化眾創空間和大學科技園等創新創業孵化載體;
(三)創新項目需具有產品研發及成果轉化所需的檢測、試驗、分析等研發工作。
第十條市行政區域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國家和省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臨床醫學研究中心、新型研發機構等創新創業載體作為科技創新服務供給方(以下簡稱供給方),必須按規定在省儀器設備網注冊成為會員,對外開展相關科技創新服務。
鼓勵企業等其他科技資源集中的單位在省儀器設備網注冊成為會員,使用創新券對外開展科技創新服務。
第十一條創新券的支持范圍是供給方依托科研設施與儀器為使用方提供檢測、試驗、分析、合作研發、委托研發、研發設計、標準制定等科技創新服務。
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要求開展的強制檢測、法定檢測以及生產性常規檢測、批量檢測、產品質量抽檢、環境檢測等非科技創新活動,或已列入各級各類科技計劃(基金、專項)或其他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創新活動不納入創新券支持范圍。
第十二條創新券補助標準: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科技創新活動發生的費用,省財政給與使用方60%的補助;對依托本市供給方進行檢測的使用方,在省補貼60%補助的同時市財政再給予30%的補助。同一企業或團隊每年享受省、市補助合計不超過65萬元。
第十三條鼓勵市內供給方協助中小微企業及創業(創客)團隊依托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協作共用網積極進行各類科技服務,對市內供給方,按符合兌現條件服務合同額的5%給予后補助,同一供給方,年獲補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十四條鼓勵企業、孵化器、產業園區等采用融資形式租賃通用性、專業性的科研儀器設施,納入大型科學儀器共享平臺,面向社會有償服務。對服務成效良好的,給予租賃費用10%的補助或對外提供研發測試服務費用20%的補助(二者取較小額度)。同一機構每年最高補助不超過50萬元。
第四章使用與兌付
第十五條以財政性資金為主建設的供給方依托省儀器設備網對外提供科技創新服務,可以根據人力成本等收取服務費,并按照人力成本補償和非盈利性原則收取材料消耗費和水、電等運行費。
供給方開展科技創新服務所得收入用于彌補上述人力成本、材料消耗費和水、電等運行費后仍有盈余的,可按單位橫向課題經費進行管理,或參照單位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相關分配政策,用于獎勵提供科技創新服務的科技人員及團隊。
第十六條供給方是提供科技創新服務的責任主體,要健全完善創新券使用管理服務管理制度,安排專職人員負責服務工作,并在儀器設備網公開科技創新服務內容、服務流程、收費標準、服務電話等信息,保證服務質量;在服務過程中,保護使用方形成的知識產權、科學數據和技術秘密。
第十七條供給方科技服務活動完成后,須在一年內申請兌現,逾期不予受理。時間計算以服務合同約定完成時間為基準。如合同提前完成,可提前申請兌現。
第十八條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使用方登錄儀器設備網并注冊成為會員,即可獲得創新券使用資格。
第十九條使用方通過儀器設備網預約使用科研設施與儀器開展科技創新服務,與供給方協商在線下完成服務后,在網上提交服務合同、發票、服務結果證明(檢測試驗分析活動還需提供科技創新相關證明)等材料,在線打印創新券。創業(創客)團隊由入駐的創新創業孵化載體統一提交材料。
第二十條創新券實行實名制,不得轉讓、買賣,不得重復使用。省級創新券每月兌付一次,自科技創新服務完成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在省行政區域內實行通用通兌。創新券兌付程序是:
1、使用方應于每月前7個工作日內向所在縣(市、區)科技局提交前期已經使用的、加蓋單位公章及縣(市區)科技局公章的創新券,并報送至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在每月的第8至12個工作日內審核兌付申請材料,在線提交兌付審核意見和兌付申請表。
3、省科技廳將在每月的第13至17個工作日內將兌付資金撥付到使用方。
第二十一條市科技局每月將審核后的創新券進行匯總,連同兌付申請表,加蓋公章后寄送到省科技廳。
第二十二條對服務制度健全、提供服務量大、用戶評價高、綜合效益突出的供給方,省科技廳按其上年度實際服務的創新券總額的10%-30%給與獎勵補助,根據綜合評價結果,按10%、20%、30%三個檔次進行補助,同一供給方每年最高補助200萬元。市財政給與1:1配套獎勵。
獎勵補助資金主要用于獎勵提供科技創新服務的科技人員及團隊,也可用于科研設施與儀器的運行維修維護、升級改造、分析測試技術及方法研究,臨時聘用人員補助及實驗技術人員的學習培訓等。
第二十三條市科技局每年分批次組織本市創新券兌現工作,負責對創新券兌現材料進行審核,經公示后,由市級財政局撥付資金。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供給方和使用方應按照誠實守信的原則申請、使用創新券,如實填寫網上信息、提供相關資料,并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市科技局將對各縣(市、區)和供給方創新券工作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對不按規定公開開放信息、提供科技創新服務、創新券使用效率低的縣(市區)及供給方予以通報,并在新購儀器設備、申請各級科技計劃項目及創新平臺等方面予以約束。
第二十六條省、市科技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創新券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飛行抽查。對創新券使用中有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套取補助資金或獎勵資金等違規行為,給予以下處理:
(一)追回被套取的資金,將不良記錄納入科研誠信管理,并向社會公布;
(二)3年內,取消使用方使用創新券資格或供給方享受創新券獎勵資格;
(三)對違規的省、市級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臨床醫學研究中心、新型研發機構、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專業化眾創空間、大學科技園等給與一年黃牌警告,停止經費支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給與摘牌。
(四)對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責任人,按有關規定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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