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時間:2022-11-11 04: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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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油氣管道領域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區油地校融合發展辦公室依法行政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省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辦法》等,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區油地校融合發展辦公室以及委托的執法部門在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由執法監督機構組織召開依法行政領導小組會議,對其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的活動。

第二章審核范圍

第三條作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決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法制審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的;

(二)直接關系行政管理相對人或其他人重大權益的;

(三)需經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

(四)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五)調整石油天然氣管道建設防護方案的行政許可;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第四條編制《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流程圖》,報上一級主管部門法制機構審核備案。

第五條積極探索除適用簡易程序以外的所有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制度。

第三章審核程序

第六條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是作出執法決定前的必經程序,未經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執法決定。其他行政執法決定,行政執法機關認為需要審核的,也應當進行法制審核。

第七條案件承辦機構在執法活動調查終結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對符合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條件的案件應當申請召開依法行政領導小組會議進行審核。

第八條執法活動承辦機構在送審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調查終結報告;

(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建議、意見及其情況說明;

(三)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書代擬稿;

(四)相關證據資料;

(五)經聽證或者評估的,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或者評估報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條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建議情況說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基本事實;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執行裁量基準的情況;

(三)行政執法人員資格情況;

(四)調查取證和聽證情況;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條依法行政領導小組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審核的內容包括:

(一)行政執法機關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二)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執行裁量基準是否適當;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機關職權范圍或濫用職權的情形;

(六)行政執法文書是否規范、齊備;

(七)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八)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十一條依法行政領導小組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審核后,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或建議:

(一)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二)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繼續調查或不予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建議;

(三)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準確和裁量基準不當的,提出變更意見;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糾正意見;

(五)超出本機關管轄范圍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見。

第十二條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送審材料后,執法監督機構應在七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依法行政領導工作小組會議審核完畢。案件復雜的,經主管領導批準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

第四章爭議協調

第十三條在收到重大執法決定送審材料后,執法監督機構與執法機構擬處理的意見不一致,由執法監督機構組織召開依法行政領導小組會議,依據事實和法律法規進行討論審核,并做出最終處理決定。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審核人員以及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負責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行政執法決定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及時予以糾正,并依法追究負有領導責任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