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健康局統計工作管理制度
時間:2022-12-27 04: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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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統計資料調查制度
第一條根據有關統計法律法規和工作需要,確定統計負責人、配備統計人員,負責統計各項工作。
第二條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各項路線、方針、政策,學習統計法律法規及統計業務知識,執行各項決議。
第三條負責組織統計科室的正常學習和統計業務培訓,嚴格執行《統計法》、《統計法實施條例》、《普查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度,確保源頭統計調查數據質量。
第四條接受縣統計部門的領導,及時全面、保質保量完成統計部門和上級業務部門安排的各項調查任務,及時、準確提供經濟、社會運行統計數據。
第五條積極完成統計部門和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二章統計資料審核制度
第一條各類統計資料上報前,必須依據《統計法》和《統計方法制度》要求做好取數、審核工作。審核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有理有據的原則。
第二條統計人員應當按照《統計調查報表制度》要求,對各項統計指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認真地審核,確保各項統計指標以及相關統計指標之間的邏輯關系準確無誤。原始記錄、統計臺賬與統計報表配套銜接、確保一致。
第三條單位統計負責人要對統計人員填報的統計報表進行審核,確保各項統計數據真實準確、邏輯關系嚴密、報表填報完整。
第四條單位負責人最終審核統計負責人審核通過的統計報表,確保最終上報數據真實有效。
第五條統計工作流程的各環節統計人員、審核人員均應當對其統計、審核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負責。
第六條對于不認真履行審核職責,導致本單位統計資料失實并被政府統計部門追究統計法律責任者,將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章統計資料簽署制度
第一條實行簽署上報制
(一)無論是實行紙介質上報的統計資料還是實行網絡上報或磁介質上報的各類統計資料,均應按照國家統計制度的規定格式(表式)打印出紙介質的統計資料,加蓋本單位公章后,方可報出并留存歸檔,部分報表有要求關統計人員、統計負責人、單位負責人等相關人員簽署的,應當簽署后報出存檔。
(二)簽署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提高效率的原則。
第二條實行統計資料上報簽署工作責任制
(一)對于要求統計人員、統計負責人、單位負責人簽署的各類統計資料,統計人員依據《統計調查報表制度》、原始數據、統計臺賬填報各類統計報表,審核無誤后,需簽字確認,方可提交統計負責人審核。
(二)統計負責人負責審核統計人員填報的統計報表,審核無誤后,需簽字確認,方可提交單位負責人審核。
(三)單位負責人審核經統計負責人簽字的統計報表,審核無誤后,最終簽署確認。
(四)其他要求特定人員簽署的的統計資料,由統計人員收集,參照以上流程逐級交由特定人員審核簽署
各環節的簽署人員應當對其簽署的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對于不認真履行簽署職責,導致本單位統計報表上報不真實、不準確、不及時、不完整并被政府統計部門追究統計法律責任者,本單位將再依法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四章統計資料歸檔制度
第一條歸檔工作應堅持依法依規、有序分類、整齊完善的原則。各類統計資料應妥善保存、管理、有效利用。
第二條實行統計資料規定責任制
(一)本單位負責人是統計資料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領導本單位有關人員加強統計資料的歸檔管理制度。統計負責人、統計人員要按照分工職責做好統計資料的歸檔管理工作。
(二)各項統計資料,要做到按季度整理、按年統一歸檔,做到各項統計資料完整、管理有序,確保資料安全、不滅失。
第三條對于不認真履行歸檔職責,導致本部門統計資料滅失、污染、泄密的,本單位將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統計工作交接制度
第一條穩定統計人員。保持統計人員相對穩定,統計人員變動時,應做好新老統計人員、相關統計資料的交接工作。
第二條實行統計工作交接制度
(一)統計人員的變動,應在7個工作日內將重新調整的統計人員告知縣統計機構和直接報予統計資料的部門,并變更本單位統計人員基本信息。
(二)統計人員在離任(職)前,必須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新任統計工作人員履行工作內容移交,辦理交接手續。新任統計工作人員應積極做好本單位統計工作的銜接工作。
(三)統計工作移交的內容。統計人員需移交相關《統計報表制度》、《填報指南》、基礎臺賬、網絡報送用戶名和口令等;統計負責人需移交相關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資料等。
(四)單位負責人是各項交接工作的監督人,須確保交接順利進行。
第三條對于不認真履行交接職責,導致本單位統計工作被政府統計部門追究統計法律責任的,本單位將再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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