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產權制度調研
時間:2022-07-25 03: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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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產權制度調研”是中心今年的重點調研課題。調研的地區為上海和山西。現就在上海的調研情況匯報如下。
上海是全國城市化速度較快、程度較高的地區之一。上海在城市化過程中,農村土地無論從管理還是經營,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盡管它的特點鮮明,可比性不十分突出,但還是有許多方面因其大膽的探索而走在了全國的前面。其中的經驗與教訓自然十分寶貴。這也是我們選擇上海的原因之一。
因時間關系,調研組用四天(6月5-8日),走訪了市國土資源局和幾個典型區域:浦東新區(基本城市化地區)、崇明縣(基本農業區)和閔行區莘莊鎮(正在城市化之中的區域)。在各個調研點,基本圍繞“城市化過程中集體土地產權的變化”這個主題,與市、區、縣的土地和農委等相關部門管理人員,以及區、縣、鎮、村的有關干部代表進行座談,了解了一些情況和問題,形成了一些初步的看法和建議,供研究討論(下文中所有數據僅供參考)。
一、高速的城市化
上海的高速城市化過程,已為大家所知。建國初82平方公里的市區,到70年代為140多平方公里,90年代是280平方公里,新世紀初隨著浦東建設,達到400平方公里。
城市化進程對農村而言,首先是使得農村的基礎組織形態發生巨大變化。*年時,有3000多個行政村,目前到了1700個。鄉鎮從200個到了112個。將來的格局是向“*”努力,即一個中心區約660平方公里,9個區縣,60個鎮,600個中心村。前兩項基本成型,后兩項有待時日,難度不小。例如鎮目前還有103個,自然村有38000多,遷并難度極大。由于農村宅基地分散,土地利用率較低,年起,上海市鼓勵已經進入城鎮的村民將宅基地讓出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便復墾或它用。后來政府進一步提出一個“宅基地置換”的辦法,正在試點,目的是集約用地,增加城市化進程中的土地供應。通過14個試點看,農民對這項工作十分歡迎,相關政府的積極性則開始下降。原因不復雜:主要是政府在集約土地后的收益不足以平衡基本的投入。投入主要包括:為參與置換的農民蓋房和辦妥社保(這是農民歡迎的關鍵所在),另外有些土地需要復墾。
從常住人口增加與城市面積增加比較,年1185萬,城市人口700萬基本在中心區。年1770萬人口,其中一半在中心區。顯然,不論面積還是人口的增加,上海的城市化進程,給郊區帶來了巨大的變化。長遠看,遠郊區的城市化仍將是主要趨勢。
二、農地和農民的變化
隨著城市化的進展,耕地減少是十分自然的情況。年上海市的耕地面積為540萬畝,目前約360萬畝,實際播種面積不到300萬畝。農村人口90年代初約400萬,目前不及300萬。每個農村人口占有耕地從1978年的12畝,到目前不及一畝。實際上,目前農村人口中真正從事農業的人口估計在50-80萬。相當數量的農田由外來從業者經營管理。完全在農田中勞作的當地人員,主要還是因為沒有其他就業能力的老弱人員。大部分上海農民目前的實際狀況,可以概括為:亦工亦農,亦城亦鄉。大部分農民的實際收入中,農業部分比重很小。
農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從年1600元,增加到目前超過8300元,此收入水平與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相當。上海農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數以年為100,現在則為500左右,增長5倍。城市居民同期增長約39倍。
上海新增的建設用地,相當部分在農地基礎上形成。例如著名的“1+3+9”工業園區。“1”是浦東新區;“3”是三個國家級工業開發區——漕河涇新興技術開發區、閔行經濟技術開發區、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區;“9”是九個市級工業園區——莘莊工業區、康橋工業開發區、上海市嘉定區試點園區、上海市工業綜合開發區、松江工業區、青浦工業園區、金山工業開發區、寶山城市工業園區和崇明縣工業園區。這些園區的發展,實際上也促進了原來土地上的“三農”徹底轉化,并帶動了周圍的農業人口轉業和土地利用率提高。從宏觀角度看,上海的高速發展,帶動了整個長三角甚至更大范圍的發展。
三、集體土地產權的實現形式
大量農村集體土地投入換來了高速城市化,也為經濟高速增長提供了基礎保障。在這種情況下,農民集體土地的權益如何保障如何實現,自然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從我們了解到的情況看,上海在征地方面的工作比較規范。無論從程序還是補償標準,都十分明確具體,實施過程比較細致,農民基本滿意。目前市國土資源局接到的上訪申訴等案件,主要涉及城市拆遷方面,涉及征地方面的比例很少。可以說,農村集體土地的權益,在城市化過程中,主要依靠征地補償途徑來實現。這是第一種形式,也是大家較為熟悉的形式。
但是靠近城市的農村土地,由于其巨大的增值空間,必然刺激農民的自主經營意識。本來土地作為資產,權利人的基本權利就是自主經營,所以這種愿望十分正常。從我們與村鎮兩級干部座談,可以明顯感到他們對此權利的強烈意愿。考慮到實際情況,部分建設項目和規劃區域,也讓渡出一些土地的經營權給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靠這部分建設用地,取得土地收益。這是第二種形式,但是比例較小。
第三種方式比較常見,就是權屬不變的情況下,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經營,如辦企業或出租廠房場地等。對于建設用地緊張的城近郊區來說,租地收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集體土地上的大宗穩定收益。目前許多生產隊的主業收入,已經不靠農業或自辦企業。
第四種方式是集體轉制的探索。上海城市化過程中許多村莊撤消,原有集體經濟組織改制為股份合作形式的“實業公司”。當地稱之為“集體轉制”。轉制中,原集體經濟組織例如村或生產隊等的集體資產,以股權方式量化給村民,村民即股東。原集體經濟組織集體土地未辦征地手續的使用權,仍然留給轉制后的企業,收益歸企業,但是使用權不得計入凈資產也不得分配。顯然,以后辦理了征地手續,土地經營權及其收益歸誰,就成為轉制企業的心病。他們當然強烈期盼得到這個權利。
第五種方式是社會保障的實踐。土地作為農民的基礎保障,一旦失去就會產生巨大社會問題。上海在此問題上,有比較成熟的辦法。那就是為農民包括已經失去土地和還有土地的農民,辦理性質等同于社會保險的“村保”、“鎮保”。浦東農民的醫療和養老人均約15萬,基本是政府幫助。由于上海村鎮的經濟基礎較好,社保資金的籌措沒有很大困難。為農民辦社保,實際上也是農民土地權益的重要實現方式,值得今后立法實踐中加以借鑒。
最后,耕地的直接經營包括自耕和外包。這部分的純收益如果量化,畝均或人均都在500——800元之間。
四、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管理
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管理一直是各級管理部門的難點。核心問題是誰來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體到上海,農村集體經濟的組織基礎,基本是“生產隊”。這是由于歷史形成的某些機制使然。制度下“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集體經濟管理模式,當時在上海比較成熟,因此作用力延續至今,以至于生產隊仍然是農村集體的代表。這個代表的核心則是黨支部。
生產隊的作用。農民土地的調整、征用、對土地經營外包的監督等工作,都要由生產隊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來操作。整體上看,上海的農村集體經濟的組織形式較為單純。至于今后發展的方向,被調查者普遍認為,以農村的人口素質,還要靠“能人型”組織模式,才能夠使得“集體經濟組織”落在實處。
第二是承包制在改革初期作用很大,目前已經無法使農民在土地上的收益更大化了。這個問題的實質是農村土地的制度建設,已經到了必須改革或者調整的關口了。由于該問題的復雜性,我們將專文討論。
第三是農地權益的不平衡,主要指純農業區域的不平衡。不論確定為基本農田與否,農業區農民的土地收益,也不可能更大化了。農民的問題很直觀:“為什么我們的土地是農地而不是商地!”引申義則是:為什么我們只能種田?更進一步的問題就是:目前的政策措施很難確保基本農田的質和量以及它的使用效果。
第四是集體土地收益的再分配問題。其一:已征地農民對未征土地的權益要求。因為未征土地的利益可能隨時間而增大,已經被征用土地的農民,在看到具體利益時,會要求其中的權利。既然是集體土地,就應該有一份。其二:土地補償應該不應該全部分給農民。因為農戶的基本建設要自己負擔,城市則由公共財政負擔,所以要求多分。
第五,其他具體管理工作方面:
1、集體土地所有權發證,在上海沒有進行。原因主要還是難以確定誰來代表這個“所有者”。還有其他許多的爭議,說明目前不具備發證條件。也有人建議: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應該如同國有土地一樣“虛化”,只要對使用權登記發證全覆蓋即可。
2、宅基地的入市問題。這種現象比較常見。司法實踐中也給予了交易雙方合法財產的認定。同時,城宅與農宅的流轉如果不同辦法,則被視為不平等。實際生活當中,農民通過宅第流轉使其部分資產變現,也實現了土地權宜。從購房者看,大部分為市區房產的價格所迫,農宅入市等于滿足了部分低價房的市場需求。管理的難度在于,村鎮規劃的滯后對農宅的估值高低,以及由此帶來的糾紛。
3、集中并村問題。其中一個文化傳統問題是,祖祖輩輩的住地,拆遷難度很大,心理上難受。同理,還有公共墓地問題。其實沒有相應的法規,規定公共墓地的土地如何取得。讓農民和市民一樣買墓地,經濟上不能接受。
4、對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及其管理問題,市區縣鄉鎮和農村的干部反映,希望有專門的機構,研究總結以往的經驗教訓,通過制度創新,政策調整,把集體土地產權制度落在實處,從根本上扭轉農民在土地權利上的弱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