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局檢疫法制工作安排

時間:2022-03-19 10: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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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局檢疫法制工作安排

2010年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法制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為宗旨,以進一步完善質檢法規體系為根本,以制度創新、機制創新、體制創新和方法創新為動力,以全面提升依法行政工作能力為目標,力爭使立法、普法、執法、法制監督等工作跨上新臺階。圍繞全國質檢工作會議提出的中心工作,2010年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法制工作要著力抓好以下幾方面:

一、科學擬定立法計劃,加強制度研究工作

1.科學制定2010年立法工作計劃。進一步加強立法工作機制研究,科學制定立法規劃,采取公開征詢、科學論證、深入調研的辦法,建立廣泛征求意見的立法工作機制。認真研究2010年及未來一段時期的質檢立法發展規劃,重點突出事關質檢工作全局的具有基礎性、緊迫性的立法項目,堅持急需先立、逐步完善的工作原則,科學擬定2010年立法工作計劃,確保重點立法任務落實到位。

2.進一步做好前瞻性研究工作。加強戰略性軟課題研究,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對外開放條件下質檢工作發展趨勢和法制工作規律,結合現階段質檢工作實際需要和法制建設進程,積極開展現行法規制度和擬設置法規制度的科學性研究。認真梳理有助加強質檢工作有效性的制度框架,找準推動工作發展的關鍵環節和關鍵制度。重點探索完善應急工作機制,研究防范和化解質檢工作行政風險,確保質檢工作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二、提高立法質量,進一步健全質檢法規體系

3.進一步做好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結合工作實際,加強立法論證和調研工作,通過召開立法聽證會、專家論證會、網上征求意見、實地調查等多種方式,深入了解工作實際情況,掌握立法相關方的意見。注重借用外腦,適當依托相關法學專家、行政管理專家參與立法工作,進一步提高立法工作的質量和水平。

4.全力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立法工作。結合當前計量監管工作的重點、難點問題,進一步加大對計量法有關問題的研究,增強計量法規制度的科學性和適用性,提升計量監管工作的有效性和針對性。集中全力,進一步加大與國務院法制辦的溝通協調工作力度,積極主動做好部門間意見協調工作,努力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和外部環境,大力加快計量法修訂工作進程。

5.扎實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修訂工作。按照科學發展的要求,加快推動標準化法修訂工作。著力解決立法工作中有關問題,完善標準化工作體制機制。進一步加大與國務院法制辦的聯系溝通力度,配合做好有關協調工作,推動盡早提交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

6.著力促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修訂工作。借鑒應對甲流工作的經驗做法,緊密聯系國境衛生檢疫實際工作,完善檢疫查驗、傳染病監測、衛生監督、衛生處理等各項工作制度。進一步加強與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協調,加大與國務院法制辦的溝通力度,繼續推進該法修訂工作。

7.積極開展《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立法工作。積極配合國務院法制辦,開展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立法工作,建立健全從源頭督導企業采取召回措施的法規制度,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認真組織研究各單位反饋意見,加強研究工作,力爭盡早提交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

8.加快推進《設備監理管理條例》立法工作。主動協助國務院法制辦開展設備監理立法專題調研工作。積極借鑒國外先進做法,加強對設備監理有關法規制度的研究,理清設備監理管理工作思路,加大部門間協調力度,積極推動立法工作有力、有序、有效開展。

9.繼續推進《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條例》立法工作。根據當前保護環境、節約資源、提倡理性消費的現實需要,把握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立法工作的良好契機,積極配合國務院法制辦,做好條例的調研論證和修改完善工作,建立健全商品合理包裝規范,積極引導生產企業節約資源,規范包裝行業。

10.穩步推動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立法工作。根據立法工作計劃,認真做好《特種設備安全法》、《國家質量獎管理條例》、《產品質量監督條例》、《地理標志保護條例》、《消費品安全法》、《質量振興促進法》、《實驗室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立法工作,繼續加強《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立法研究,進一步建立健全法規體系,夯實質檢工作法制基礎。

11.不斷完善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規章。認真做好《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管理規定》、《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出入境檢疫處理單位及從業人員核準管理辦法》、《進出境旅客攜帶物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優惠原產地證書簽證管理辦法》、《進境木材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進口工業產品檢驗監督管理辦法》等立法項目的制修訂工作,加快檢驗檢疫退運、銷毀以及國外食品安全監管等制度的研究步伐,進一步完善出入境檢驗檢疫法規制度。

12.大力加快涉及質量監管工作的部門規章立法進程。圍繞質檢中心工作,積極開展有關落實產品責任、完善監管制度、提升質量水平的部門規章立法工作,確保有符合監管工作規律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規章制度可依,全力加快《消費類電子電氣產品召回管理辦法》、《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能效標識管理規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制修訂進程。

13.著力加強食品安全和特種設備安全部門規章建設。針對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加快法規體系建設,保障食品安全和特種設備安全,認真做好《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管理規定》、《大型游樂設施和客運索道安全監察規定》等規章制修訂工作,重點做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督管理規定》、《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進出境水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進出境肉類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進出口蜂蜜檢驗檢疫管理辦法》等食品安全配套規章立法工作。

14.認真做好標準化、計量和認證認可部門規章制修訂工作。加大對質檢基礎性工作的立法力度,切實發揮標準化、計量和認證認可的技術支撐作用,滿足質檢工作實際需要,進一步做好《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商品包裝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節能產品認證管理辦法》、《認證人員執業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立法工作。

三、建立健全立法協調機制,切實維護質檢職能

15.認真做好法律法規立法協調工作。加強對有關部門制定的與質檢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有關規范性文件研究,密切跟蹤《糧食法》、《能源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信法》、《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出入境管理法》、《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清真食品管理規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立法進程,及時對相關草案提出修改意見,認真做好立法協調工作。

16.加大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力度。積極建立與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之間良好的工作聯絡機制和意見協商渠道,靈活采取多種有效方式,進一步加大意見反饋和異議協商工作力度,共同探索解決問題和形成監管合力的有效途徑和方法,為立法和監管工作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17.加強系統內部法制工作信息通報。建立質檢法制工作信息通報機制,對于地方人大、政府法制辦開展的與質檢工作相關的重要立法項目及其協調修改意見,及時通報上級質檢部門,實現上下聯動,確保在工作中維護和落實質檢系統監管職能。進一步加強質檢法制工作的統計分析建設。

四、切合實際工作需要,做好評估、清理、釋義和相關指導工作

18.加大規章立法后評估工作。總結以往立法后評估所取得的成功經驗,組織開展有關部門規章立法后評估工作,著重就立法內容的針對性、制度設計的合理性、規定條款的可操作性以及法制施行的有效性等問題進行評估,全面、準確地掌握規章的實際執行狀況,以便及時啟動相關法規制修訂工作。

19.認真清理質檢法律法規。結合經濟和社會發展新形勢對質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并依據有關立法后評估結果,及時開展實施效果研究工作,做好法規制度的“立、改、廢”工作。重點抓好修訂與廢止工作,保證法規制度的統一性、實效性和可行性。統一現行有效法規梳理工作,探索建立檢驗檢疫執法依據數據庫。

20.加強質檢法規條文釋義工作。根據質檢監管工作的實際需要,對即將生效的重要的法律法規,或者業已生效但各地方反映強烈、問題集中的法律法規,及時組織制定實施意見,做好或者配合做好相關釋義和解釋工作,幫助各地質檢部門正確理解有關規定,統一對有關法規的認識和適用。

21.組織做好法規英文稿審定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及時組織開展對質檢有關法律法規和重要部門規章的英文翻譯及審定工作。規范翻譯和審定工作程序,組建專業人才庫,為質檢系統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提供智力支持。

22.加大對地方立法的指導工作力度。加強對地方立法及立法課題研究的指導。高度重視各地開展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立法工作,組織有關具有共性的重點、難點問題研究,搭建各地小作坊立法交流溝通平臺,幫助地方質檢部門在立法中贏得主動。各地要注意統籌協調有關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立法項目,著力保持與現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之間的協調性和一致性。

23.扎實做好質檢執法指導工作。認真研究各地質檢部門執法請示,及時、準確回復有關法律法規適用問題的意見,加強對在全國范圍內帶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法規適用問題和意見的研究,統一各地對法律規范的認識,強化對各地質檢行政執法的指導力度。

五、完善制度規范,做好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

24.建立健全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機制。加快制定出臺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建立規范性文件監督審查制度,清晰界定各相關主體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權限與責任,防止制定與現行法律法規不一致的規范性文件或者相互之間存在矛盾沖突的規范性文件,建立規范性文件審查與備案制度,確保制度規范的協調統一。

25.加嚴把關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嚴格依照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則,切實規范各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查、決定和公布工作,進一步完善對設定或者細化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制度,力爭杜絕侵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現象,推動提高總局規范性文件的質量。

26.暢通規范性文件實施效果反饋渠道。建立規范性文件的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效果反饋制度,著重就規范性文件之間的一致性和協調性以及規范性文件本身的適用性和有效性開展評估。根據效果反饋結果,對應當廢止或者修改的規范性文件,及時依法予以處理。積極探索建立規范性文件制修訂工作責任制。

六、繼續深化審批制度改革,規范行政許可行為

27.繼續清理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精神和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部際聯席會的統一部署,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責任、監督的原則,進一步清理和減少行政許可事項,下放審批權限,做好保留項目的最后確認工作。積極探索建立行政許可動態評估機制,定期評估行政許可項目的實施情況,對于沒有必要再繼續審批的,通過市場機制、行業自律能夠解決的,或者按照方便申請人、便于監管的原則可以下放管理層級的,應當及時予以取消或調整。

28.進一步規范行政許可行為。對保留的項目,要嚴格按照法定要求實施行政許可,規范各類審批主體,執行行政許可“八公開”,規范公示內容。凡涉及許可申請條件、工作流程等修改事項必須經過法制部門審核。要進一步優化流程設計和辦事制度,切實做好行政許可便民服務措施,提高審批效率。要強化“誰審批、誰負責”的責任制和“一把手”負責制。

29.加強行政許可的監督與管理。對取消審批后仍需加強監管的事項,建立健全后續監管制度,制定配套措施,防止取消審批后出現監管職能“缺位”或“不到位”的現象。對下放審批權限的,要真正下放權力。強化事中檢查,加強對檢驗機構的監督制約。防止“重許可、輕監管”,對許可后的監管要制定具體措施,加強事后稽查。

30.加快網上審批工作進程。充分運用現代信息網絡技術,對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承辦、批準、辦結和告知等環節實行網絡全程監控,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與不當的審批行為。要改變觀念,轉變工作方式,從原有的書面審批工作模式逐漸轉變為“網上審批”的無紙化工作模式。加強行政服務中心管理,完善“一門受理、統籌協調、規范審批、限時辦結”的運作方式。落實“金質工程”(一期)行政許可業務管理系統的試運行,在全國質檢系統推行實施。

七、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確保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31.深入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總結質檢系統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經驗,進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要通過劃分責任崗位,明確行政執法責任目標,把質檢法律法規的各項具體執法責任分解、落實到具體部門及行政執法人員,明確執法主體,確定執法標準,完善考核體系,落實執法責任。將以往行政執法管理“事后追究”的模式轉變為“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監督”的全過程管理模式。

32.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案件辦理工作。修訂案件審理規則,規范行政執法文書格式,統一行政執法文書種類,完善行政案件辦理程序,制定行政處罰檔案整理規則,提高行政執法效能,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33.建立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和基準制度。認真總結長江三角地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區域試點的經驗,推動試行區域統一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為在全國推廣積累經驗、創造條件。嚴格規范行政裁量權的行使,確保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34.加強聽證制度規范化。大力規范聽證制度在行政處罰、行政復議和行政許可過程中的有效實施,進一步細化聽證制度,明確聽證范圍,規范聽證程序,確認聽證效力,確保行政行為的公開、公平、公正。

35.組織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結合總局規定和當地實際,制定科學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方案,組織經驗豐富的辦案人員、法制工作人員以及檔案工作人員組成案卷評查小組開展評查工作,并通報評查結果。通過建立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提升辦案質量,規范執法行為。

36.開展依法行政大檢查。組織各地兩局開展自查、互查,檢查各地執行行政許可有關規定、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開展重大行政決策法制審核、行政執法檔案規范情況、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情況,梳理依法行政的重點、難點問題,評價檢查結果,推薦評選在依法行政工作中表現優異的集體與個人,指導督促進一步做好依法行政工作。

八、完善復議應訴工作機制,增強化解社會矛盾的能力

37.完善行政復議工作機制。要健全行政復議機構,加強對行政復議工作的組織領導,大力加強行政復議人員隊伍建設,努力提高行政復議案件辦理質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決行政爭議。改進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方式,研究建立行政爭議和解調解、實地調查、專家咨詢等行政復議工作新機制,完善具體程序和配套制度,提出確保工作質量的措施。對復議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共性違法行為或帶有普遍性的問題,要及時制發意見書或建議書,督促有關部門予以糾正。

38.認真做好行政應訴工作。要建立完善行政應訴制度。對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要認真進行答辯,并按規定提交被訴行政行為依據、證據和其他有關背景材料;指派參與被訴行政行為調查、決定的工作人員積極出庭應訴,重大案件要求行政機關負責人親自出庭應訴;自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

九、完成“五五”普法規劃任務,提升普法工作成效

39.繼續推進領導干部、執法人員等重點對象的學習培訓工作。堅持領導干部法制講座、黨組中心組學法制度,推行領導干部任職前法律考核和任職資格制度,組織開展領導干部分級分批法律培訓,著力提高領導干部學法用法水平。組織開展執法人員法律知識學習培訓,進一步落實學法考試考核制度,強化依法行政意識。

40.強化技術機構學法用法意識。針對質檢工作技術性強的特點,及時組織開展技術機構工作人員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宣傳教育活動,組織開展系統內技術機構相關人員法律學習培訓,強化責任意識、風險意識,確保依法施檢、程序規范、數據準確。

41.做好新頒布的法規宣貫工作。針對新制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對領導干部、執法人員和企業負責人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宣貫工作,利用舉辦培訓班、網上答疑、知識競賽等多種方式,向有關行政執法人員、企業以及社會各界普及質檢法規知識,促使全系統做到準確理解、融會貫通,督促行政相對人自覺遵守法規要求。

42.認真做好普法驗收工作。總局將制定下發有關驗收意見及標準。各地兩局要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總結驗收方案,認真回顧本單位普法工作開展情況,科學評估取得的成績和經驗,查找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做好檔案材料歸檔整理,迎接上級部門檢查驗收。

43.開展普法評比表彰工作。開展“五五”普法先進單位、先進個人評比表彰工作,著重研究建立、完善和落實法制宣傳教育考核評估、檢查督促、工作激勵等制度。組織召開經驗交流會,加強區域普法交流與合作,取長補短,互相促進,為“六五”普法規劃的實施做好準備。

十、加強法制機構建設,提高隊伍素質

44.加強法制機構建設。重點要解決市、縣兩級質監局法制機構不獨立、人員編制少等問題。要獨立設置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法制機構,強化質檢法制工作基礎。在以往工作的基礎上,關注并跟蹤落實各級質檢法制機構設立情況。清晰界定法制機構職責,形成法制機構與其它部門既分工配合、又監督制約的工作機制。

45.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隊伍素質。要嚴格執行執法人員資格審查制度,把好行政執法隊伍入口關,加強行政執法人員的教育培訓。不斷增強行政執法人員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服務意識,不斷提高理論思維能力、戰略思維能力、協調處理復雜問題的能力和創新能力,力爭建成一支政治強、作風硬、業務精的行政執法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