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規范市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的意見
時間:2022-03-03 08: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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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推進干部制度改革,完善干部選拔任用方式,努力推進干部能上能下,建設一支高素質的領導干部隊伍,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以及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現就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對象和試用期限
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度的對象為提拔擔任非選舉產生的副局級領導職務的干部。
試用對象任職試用期限為一年,試用起始時間按《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計算。
二、程序和步驟
1、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和管理權限,由市委研究決定干部的試用職務。
2、試用期滿后,由市委組織部對試用干部進行考核,在此基礎上提出干部是否稱職的意見。組織考核要全面了解試用對象試用期間的思想政治表現、組織領導能力、工作作風、工作實績和廉潔自律等情況,重點考核其對試任職務的適應能力和履行職責的情況。
(1)經考核勝任現職的,由市委組織部審定后辦理正式任職手續,并書面通知干部所在單位和干部本人,不再重新發文公布;
(2)經考核不勝任現職的,報市委研究審定后免去試用職務,一般按試用前的職級安排工作。
(3)在試用期考核或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20%,經組織考察、考核存在一定問題的,要延長試用期,延長試用期的時間為一年。期滿后,由市委組織部再行考察。
3、對在試用期間工作出現重大失誤或犯有嚴重錯誤,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不宜繼續試用的對象,提前結束試用期,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因本人原因提出終止試用期要求,經市委研究同意后,可中止試用期。中止試用期的干部,不再享受試用職級的待遇。
三、干部試用期間的待遇
1、干部試用期內,履行所任職務的職責,享受相應的政治、生活待遇。
2、試用期滿后正式任職的,任現職時間從確定試用之日起計算。
四、其他
1、各鄉鎮(街道)、市級部門可參照本意見,并結合實際對所管干部實行試用期制度作出規定。
2、實行領導干部試用期制度,是干部制度改革中一項重要舉措。各鄉鎮(街道)、市級部門黨組織要高度重視,深入細致地做好工作,保證這項制度的貫徹落實。市委組織部要及時研究和解決干部試用期制度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總結完善。
五、本意見由中共富陽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自之日起施行。凡過去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