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實施意見
時間:2022-03-10 11: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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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的通知》(閩政[2006]14號)精神,切實做好我市的農民工工作,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解決好農民工問題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農民工是我市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城市繁榮、農村發展和現代化建設做出了重大貢獻。解決好農民工問題是促進我市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全面推進湄洲灣港口城市建設的迫切要求,對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近年來,我市高度重視農民工工作,把農民工問題作為事關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全局性問題擺上議事日程,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的各項方針政策,制定了一系列保障農民工權益和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的政策措施,取得了積極成效。但從現實情況看,我市農民工面臨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經濟、政治、社會等各項合法權益仍難得到全面有效的保障。這不僅有礙社會公平與正義,引發了不少社會矛盾和糾紛,也引起了社會各方面的廣泛關注。解決好農民工面臨的問題,直接關系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保持社會的和諧穩定。當前,我市正在全力建設“產業集聚強勁、配套功能完善、生態環境優美”的湄洲灣港口城市,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步伐的加快,大量農民工在城鄉之間流動就業的現象將會長期存在。我們必須站在加快發展的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解決好農民工問題的重要性、緊迫性和長期性。按照《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確定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具體部署要求,從莆田的實際出發,制定切實有效的工作措施,解決農民工面臨的突出問題,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引導農村富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有序轉移,促進城鄉經濟繁榮和社會全面進步,推動平安莆田、和諧莆田建設。
二、切實解決農民工工資偏低和拖欠問題
(一)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嚴格規范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給本人,做到工資發放月清月結或按勞動合同約定執行。建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和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從根本上解決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對發生過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強制其在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帳戶預存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切實解決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的問題。所有建設單位都要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建設資金不落實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不得批準開工報告。嚴厲查處克扣和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惡意拖欠、情節嚴重的,相關部門可依法責令其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資質,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并對有關人員依法予以制裁。各級各部門都要繼續加大農民工資清欠力度,并確保不發生新的拖欠。
(二)合理確定和提高農民工工資水平。規范農民工工資管理,切實改變農民工工資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狀況。認真貫徹落實我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及時做好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行業人工成本信息的工作。用人單位應參照我市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合理確定農民工工資標準,不得以計件工資為由拒絕執法最低工資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勞動定額變相降低工資水平。嚴格執行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延長工時和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安排加班的,要及時給予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要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農民工和其他職工要實行同工同酬。建立健全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促進農民工工資合理增長。
三、依法規范農民工勞動管理
(一)嚴格執行勞動合同制度。全面推進勞動合同制度實施三年行動計劃,從源頭上規范企業與員工的勞動關系,力爭用三年左右的時間,促使全市企業勞動合同簽訂、履行、管理工作有新的突破。各類招用農民工的用人單位都必須依法訂立并認真履行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時,不得采取欺騙、威脅等手段,不得收取抵押金、風險金等。勞動合同內容不得與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相沖突,任何單位都不得通過簽訂違反法律法規的勞動合同損害農民工權益。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提供勞動合同鑒證服務,鼓勵企業及時辦理勞動合同鑒證。錄用勞動者或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對遇到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農民工,企業不得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可視實際情況依法與職工變更勞動合同。企業如因生產經營等客觀情況發放變化,需要變更勞動合同的,應與農民工協商,協商不一致的,應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等行為,要依法予以查處。
(二)依法保障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嚴格執行國家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用人單位必須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對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企業要堅決停產停業整頓,整改無望的要堅決取締。強化用人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的主體責任,要向新招用的農民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可能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加強農民工職業安全、勞動保護教育,增強農民工自我保護能力。從事高危行業和特種作業的農民工要經專門培訓、持證上崗。各級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監管職責,保障農民工因工傷或患職業病能及時獲得醫療救助和足額的經濟賠償。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除懲處直接負責人和企業負責人外,還要追究政府及有關部門領導的責任。
(三)切實保護女工和未成年工權益。用人單位要依法保護婦女工的特殊權益,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工或提高女工錄用標準,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禁忌勞動范圍工作,勞動合同中不得規定限制女工結婚、依法生育的內容,女工享有晚婚晚育的有關照顧性規定,不得在女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招用未成年工,應對其進行規范的健康檢查,辦理《未成年工登記證》,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禁止使用童工,對介紹和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要依法從嚴懲處。
四、加強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服務和培訓
(一)建立政府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和技能培訓目標責任制。各級政府要把統籌城鄉就業和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把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和技能培訓作為重要任務。從2006年開始,將農村富余勞動力年新增轉移就業和技能培訓人數列入各級政府促進就業目標責任制考核指標。各級財政要加大對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和技能培訓的財政支持力度,各地要制定明確的工作目標、任務和措施,勞動保障、農辦、教育、科技、建設、財政等有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和技能培訓工作。強化用人單位對農民工的崗位培訓責任,對不履行培訓義務的用人單位,應按國家規定強制提取職工教育培訓費,用于政府組織的培訓。
(二)做好農民轉移就業服務工作。改革城鄉分割的就業管理體制,經過五年努力,建成城鄉統一、平等競爭的勞動力市場,逐步形成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的機制,為城鄉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服務。以“春風行動”為品牌,強化公益服務與規范市場服務相結合,推動供求信息的溝通和對接,大力發展適合農民工需要的就業服務。加強縣(區、管委會)、鄉(鎮、街道)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縣(區、管委會)、鄉(鎮、街道)就業服務網絡,重點推動勞務輸出任務重的鄉(鎮)建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農民工免費提供政策咨詢和相關信息。推廣培訓、服務、維權“三位一體”的工作模式,做到農民進城求職有門路、上崗有技能、權益有保障。落實職業介紹補貼政策,推動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普遍向外地農民工開放,免費為其提供政策咨詢、就業信息、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等基本服務。大力發展勞務派遣,在全市農村逐步建立健全勞務派遣組織網絡,把勞務派遣服務功能延伸到農村,為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培訓提供服務。進一步發揮勞務派遣維權的作用,勞務派遣機構與被派遺的農民工要100%簽訂規范的勞動合同,保證按時足額發放工資,努力做到與其他勞動者“同工同酬、同工同時、同工同權”。加快勞動力市場建設,加強勞動力市場管理,規范職業中介、勞務派遣和企業用工行為。勞動保障、公安、工商、人事等部門要聯合對中介機構進行清理整頓,形成常規性制度,嚴厲打擊非法職業中介活動。
(三)加強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建立農村勞動力轉移臺帳和轉移培訓基地,實施農民貧困學生技工教育資助計劃,強化培訓與職業技能鑒定的緊密結合。充分發揮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和工青婦組織等社會團體的積極性,積極引導社會各類培訓機構參與農村勞動者技能培訓。綜合運用農民工職業培訓補貼政策,組織實施“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計劃”、“國家農村勞動力轉移陽光工程”和“就業扶貧工程”等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以農村新生勞動力、農村富余勞動力和已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為主要對象,相應開展勞動預備制、勞務輸出和農民工技能提升等三大類培訓,使接受培訓的農民工掌握就業技能、實現轉移和穩定就業,為“經濟翻番、港城崛起”培養新的產業工人大軍。鼓勵企業與各類培訓機構、勞務派遣機構結成培訓和用工聯盟,建立企業提供就業崗位、學校組織培訓的“訂單、定向”勞動力培訓與轉移機制,做到技能培訓與職業技能鑒定相銜接,實現對口培訓、對口派遣。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和遠程教育等現代手段,向農民傳授外出就業基本知識。重視抓好貧困地區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
(四)大力發展面向農村的職業教育。認真實施國家職業教育基礎能力建設“十一五”規劃,各縣(區)都要辦好一所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職業教育中心(中等職業學校)。各縣(區)可利用農業廣播電視學校現有設施及網絡、媒體等現代遠程教育手段,使農民在家中通過學習掌握職業技能。支持各類職業技術院校擴大農村招生規模,建立貧困家庭學生政府助學制度,采取政府資助、學校減免學費、半工半讀、社會捐助等多種形式幫助農村貧困家庭學生接受職業教育。有條件的普通中學可開設職業教育課程。加強農村職業教育師資、教材和實訓基地建設。
(一)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范圍。認真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實行全市統籌,凡是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尤其是農民工較集中、工傷風險較高的建筑、礦山等采掘業,都必須為農民工辦理參保手續,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建筑施工企業在參加工傷保險之后,應為從事特定高風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不得用商業保險代替工傷保險,不得采取將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險險種“捆綁”參保的方式。農民工上崗前必須經過有關安全知識等方面的培訓,農民工發生工傷后,有關部門要做好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支付工作。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發生工傷,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支付費用。
(二)抓緊解決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障問題。充分考慮農民工的參保能力,按照“低費率、保當期、保大病”的原則,確定在莆農民工的醫療保險為“大病統籌醫療保險”,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總額的2%,由用人單位為農民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參加農民工大病統籌的職工享受莆田市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允許患大病的參保農民工自愿回原籍治療,醫療費用按相關規定給予報銷。穩定就業的農民工可以參加“統帳結合”的醫療保險。對已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的地區,符合參保條件的外出農民工,可以家庭為單位自愿參加原籍地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對異地就醫的農民工回原籍報銷醫療費,提供醫療結算服務。
(三)建立完善適合農民工特點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加大養老保險的征繳力度,特別是推進非公有制企業就業的農民工擴面工作,擴大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覆蓋面。針對農民工就業流動性大、收入低等特點,積極探索更加適合農民工的養老保險辦法,在省里出臺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移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的基礎上,出臺我市的貫徹實施意見,進一步解決農民工養老保險可續保、規范簡化退保辦理程序等問題。在企業就業的已參保農民工解除勞動關系后,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予以保留,重新就業后給予接續。
(四)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失業保險范圍。貫徹落實新頒布的《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突出對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保護,積極做好有針對性的宣傳工作,失業保險費應由個人交納的1%允許農民工自愿選擇交納。農民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本人未交納1%失業保險費的,依法享受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本人自愿按規定交納1%失業保險費的,享受與城鎮失業人員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
(五)積極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各級政府要從統籌城鄉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高度,將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問題納入政府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盡快建立適合被征地農民特點與需求的社會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實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資金,促進被征地農民實現就業并融入城鎮社會,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六、切實為農民工提供相關公共服務
(一)把農民工納入城市公共服務體系。各級政府要轉變思想觀念和管理方式,對農民工實行輸入地管理。在編制城市發展規劃、制定公共政策、建設公用設施等方面,統籌考慮長期在城市就業、生活和居住的農民工對公共服務的需求,提高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增加公共財政支出,逐步健全覆蓋農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務體系。
(二)保障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將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列入教育經費預算,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接收農民工子女入學。財政部門要按學校實際在校生數(含農民工子女)核撥生均公用經費,并對接收農民工子女較多的學校給予補助。在城市教育附加中要安排部分經費用于農民工子女的教育。進一步清理和取消針對進城農民工子女就學的歧視性和不合理限制,簡化各種入學手續。城市公辦學校對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要在收費標準、接受教育、入隊入團、評優獎勵、課外活動等方面做到與城市學生一視同仁、同等對待,不得違反規定向農民工子女加收借讀費及其他任何費用。通過設立助學金、減免學雜費等方式幫助家庭貧困的農民工子女就學,關注并解決好農民工托留在農村子女的教育問題。
(三)加強農民工醫療衛生保健和適齡兒童免疫工作。將農民工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納入管理,強化對農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監測,落實國家關于特定傳染病的免費治療政策。對已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縣(區),應積極引導、支持農民工參加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對已實施婚前醫學檢查、孕產期系統保健管理、兒童保健和孕產婦分娩減免費用的縣(區),外來農民工欲婚男女青年、孕產婦與兒童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權利。各級政府要增加預防保健經費投入,把農民工子女中的適齡兒童納入當地免疫規劃,各預防接種門診要對農民工子女中適齡兒童免費接種卡介苗、脊灰糖丸、百白破三聯、麻疹、乙肝、乙腦、流腦等7種疫苗。對居住時間累計一個月以上的流動兒童按常住人口管理,建立預防接種卡證。
(四)進一步做好農民工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實行以農民工輸入地為主、輸出地和輸入地協調配合的管理服務體制。輸入地政府要把農民工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并作為年度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切實加大督促檢查的力度,確保農民工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經費投入到位。按照有關規定,免費為農民工育齡群眾落實基本項目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免費提供避孕藥具,免費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做好農民工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婦科病普查等宣傳和優質服務工作。嚴禁亂收費、亂罰款現象,禁止戶籍地強令外出已婚育齡婦女回鄉參加避孕節育情況檢查。落實企業、事業單位法人代表在農民工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上的職責,密切相關部門在農民工計劃生育方面的綜合管理與服務。
(五)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保證農民工居住場所符合基本的衛生和安全條件。對于招用農民工數量較多的用人單位,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業用工范圍內建設農民工集體宿舍。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可建設統一管理、供用人單位租用的員工宿舍,集約利用土地。加強對城鄉結合部農民工聚居地區規劃、建設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礎設施和保障能力。要把長期在城市就業與生活的農民工居住問題,納入城市住宅建設發展規劃。在流動人口較多的鄉(鎮、街道)和社區(村、居)委員會,建立規范的流動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務站,整合各類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協管隊伍。擴大完善《暫住證》服務功能,使流動人口中的暫住人口憑《暫住證》在生活居住、衛生保健、計劃生育、義務教育等服務及經濟、政治、文化權益保障方面,享有與當地居民同等權利。有條件的地方,城鎮單位聘用農民工,用人單位和個人可繳存住房公積金,用于農民工購買或租賃自住住房。
七、完善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保障機制
(一)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權利。用工單位應吸收農民工加入工會組織,職工代表大會要有農民工代表,以保障農民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權利。農民工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在組織換屆選舉或決定涉及農民工權益的重大事務時,應及時通知農民工,并通過適當方式行使民主權利。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評定技術職稱、晉升職務、評選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等方面,要將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農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堅決制止打罵、侮辱農民工的非法行為。
(二)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地、有條件地解決長期在城市、城鎮就業和居住農民工的戶籍問題。對辦理《暫住證》或《居住證》并實際在我市城區或城鎮連續居住滿5年、簽訂勞動合同、有固定住所、無違法犯罪記錄的暫住人口,在本人自愿的基礎上,準予將戶口遷入實際居住地派出所。對農民工中獲得縣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或被評為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或被企事業單位聘為高級管理人才和技術人員、高級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有突出貢獻者,本人要求戶口遷入的,有合法落戶住所的,應準予落戶;其中獲得市級以上表彰獎勵的外來務工人員,應優先予以辦理。各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戶籍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促進戶籍制度改革平穩有序進行。
(三)保護農民工土地承包和流轉權益。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保障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益。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農民工承包地,不得以農民進城務工為由收回承包土地,對違法收回農民工承包土地的行為要及時予以糾正。農民外出務工期間,所承包土地無力耕種的,可委托代耕或通過轉包、出租、轉讓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不能撂荒。農民工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要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背農民工意愿強行流轉承包地,流轉的收益應歸農民工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也不得以其他方式侵占其收益。
(四)加大維護農民工權益的執法力度。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大力加強隊伍建設,加大維權執法力度,依法嚴厲查處用人單位侵犯農民工權益的違法行為,對用人單位有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要向社會公布。健全農民工維權舉報投訴制度,設立農民工投訴舉報中心,公布投訴電話,認真受理農民工舉報投訴并及時調查處理。加強和改進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對農民工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特別是拖欠農民工工資和農民工工傷待遇的糾紛案件,要做到盡快立案、盡快審理、盡快執行。各級財政應加大對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硬件建設的經費投入,把勞動保障監察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正常開展。
(五)做好對農民工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把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作為“五五”普法規劃的重點內容,把農民工列入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充分發揮“12348”法律服務專用電話的作用。簡化申請法律援助程序,引導法律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積極參與涉及農民工的訴訟活動、非訴訟協調及調解活動。鼓勵支持律師和法律從業人員接受農民工委托,并對經濟確有困難而又達不到法律援助條件的農民工適當減少或免除費。對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法律援助的,可以適當放寬或降低其經濟困難的審查條件。對其中經濟確有困難的農民工,要及時依法決定訴訟費的緩交、減交或免交,切實落實便民利民措施。各級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資金,為農民工獲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
(六)充分發揮工青婦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作用。依法保障農民工參加工會的權利。大力推進農民工集中地區和行業、企業的工會組建工作,創新建會形式和方法,推進區域性、行業性基層工會聯合會以及工程項目工會、樓宇工會、市場工會的建立。進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工會組織領導下的維權機構,完善群眾性勞動保護監督制度,在勞動合同、勞動工資、勞動條件和職業安全衛生等方面,督促用人單位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同時,充分發揮共青團、婦聯組織在農民工維權工作中的宣傳、監督、服務作用。
八、促進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
(一)大力發展鄉鎮企業和縣(區)域經濟,引導相關產業向山區轉移。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制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因地制宜發展就業容量大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和服務業,發展農村二、三產業和特色經濟,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產品加工業。落實發展鄉鎮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的政策措施,吸納更多的農村富余勞動力在當地轉移就業。鼓勵勞動密集型產業和資源加工型企業向山區轉移。
(二)大力開展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促進農民就業和增收。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統籌規劃城鄉公共設施建設。加大對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通過對農村飲水、沼氣、村容、道路等農村公益設施建設,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帶動農村經濟發展和繁榮。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導、社會資金參與、農民勞動積累相結合的農村建設投入機制。重視利用當地原材料和勞動力建設農村基礎設施,注重建設能夠增加農民就業機會和促進農民直接增收的中小型項目,積極引導扶持農村立足當地優勢,重點發展資源加工型、勞動密集型、科技應用型工業企業和服務業等非農產業,促進農村勞動力向就地非農產業和城鎮有序轉移就業。
(三)積極穩妥地發展小城鎮,提高產業集聚和人口吸納能力。按照“循序漸進、節約用地、集約發展、合理布局”的原則,做好小城鎮規劃和建設。加大對小城鎮建設的支持力度,完善公共設施。繼續實施小城鎮經濟綜合開發示范項目。發展小城鎮經濟,引導鄉鎮企業向小城鎮集中。采取優惠政策,鼓勵吸引外出務工農民回到小城鎮創業和居住。
九、加強和改進對農民工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完善農民工工作協調機制。建立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和指導全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由市政府相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有關群眾團體組成,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分工負責,檢查督促對農民工的各項政策的落實。各縣(區、管委會)也應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明確職責,落實人員與經費,切實加強對農民工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建立農民工管理和服務工作的經費保障機制。各級政府要建立農民工管理和服務工作的經費保障機制,將涉及農民工的勞動就業、計劃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勞動爭議處理等有關經費,納入正常的財政預算支出范圍。涉及對農民工實行免費公共就業管理服務所需費用,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要求,納入正常的財政預算支出范圍,在現行財政供給渠道中予以安排。加大對農民工輸出輸入集中、財政壓力大的縣(區)、鄉(鎮、街道)的財政支持力度,幫助縣(區)、鄉(鎮、街道)解決農民工管理工作經費不足問題。完善農民工培訓補貼辦法,逐步建立由政府、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的農民工培訓投入機制。繼續支持“就業扶貧工程”和“國家農村勞動力轉移陽光工程”,培訓補助經費以培訓券、現金等形式直接補貼給受訓農民,或通過降低收費標準的方式補貼給培訓機構。
(三)引導農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質。在加強農民工技能培訓的同時,廣泛深入開展農民工普法宣傳教育,切實增強農民工的法制觀念和知法守法自覺性。加強對農民工的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引導他們愛崗敬業、誠實守信,遵守職業行為準則和社會公共道德,培養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各級各類職業技術院校和培訓機構要把農民工的法制教育、公德教育和文明意識教育同時納入教學培訓內容。
(四)發揮社區管理服務的重要作用。建設開放型、多功能的城市社區,在湄洲灣港口城市和諧社區建設中,著力構建以社區為依托的農民工服務和管理平臺。鼓勵農民工參與社區自治,增強作為社區成員的意識,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能力。發揮社區的社會融合功能,促進農民工融入城市生活,與城市居民和諧相處。完善社區公共服務和文化設施,城市公共文化設施要向農民工開放。有條件的企業要設立農民工活動場所,開展多種形式的業余文化活動,豐富農民工的精神生活。
(五)加強和改進農民工統計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統計、勞動保障、公安、人口計生、農業、經貿等部門的資源,以統計部門為主渠道,探索和建立農民工統計制度,規范部門統計工作,推進農民工信息網絡建設,實現信息共享,為加強農民工管理和服務提供準確、及時的信息。進一步做好農民工輸入地和輸出地有關統計信息交流和工作的銜接。
(六)在全社會形成關心愛護農民工的良好氛圍。社會各方面都要樹立理解、尊重、保護農民工的意識,開展多種形式的關心幫助農民工的公益活動。新聞單位要大力宣傳國家和省關于農民工的方針政策,宣傳農民工在湄洲灣港口城市建設中的突出貢獻和先進典型,加強對保障農民工權益情況的輿論監督。對優秀農民工要給予表彰獎勵。總結、推廣各地和用人單位關心、善待農民工的好做法、好經驗,提高對農民工的服務和管理水平。
各縣(區、管委會)、各部門要切實按照本文件的要求,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體辦法,積極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確保涉及農民工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