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試點意見

時間:2022-08-26 04: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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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試點意見

第一條為了依法保障我區農村村民的基本生活權益,規范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試點工作實施意見

第二條試點期限暫定為兩年(**年12月—**年12月),試點期滿后,根據工作開展情況另行修改或廢止。

第三條本行政區域內持有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適用本實施意見。

第四條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對農村貧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進行差額救助的新型社會救濟制度。

第五條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保障農村村民基本生活為原則,堅持國家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的方針。

第六條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人民政府負責制。區民政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審批工作。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的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審核、檔案管理等具體工作。村民委員會根據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的委托,可以承擔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核查、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落實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統計、價格、審計等部門分工負責,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我區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由區財政按照可支配財力的0.3%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科目,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所需工作經費,由區財政按照應列支低保資金的5%列入財政預算。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資助,所提供的捐贈、資助由區民政部門接收,并全部納入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第八條本區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暫定為865元/人.年。凡持有本區行政區域內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低于865元的,均可申請享受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根據我區財力,在試點期間,按照“堅持標準、分類實施、重點納入”的原則,重點保障農村五保戶、重度殘疾、重病失勞致貧人員以及重點優撫對象中的特困人員。

第九條申請人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具體包括:(一)承包土地等生產資料所獲得的勞動收入;(二)在職或外出打工人員所獲得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福利及其他勞動收入;(三)商業保險、儲蓄存款、股票等有價證券及其孳息、分紅等;(四)出租家庭資產獲得的收入,征用土地等獲得的補償金;(五)法定贍養、扶養或者撫養費,法定贍養、扶養或者撫養人應當結付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費;(六)繼承的遺產和接受的贈與;(七)其它應當計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條下列收入不計入申請人家庭收入:(一)對國家、社會做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的獎勵金,市級以上勞動模范享受的榮譽津貼;(二)優撫對象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及保健金;(三)獎學金、助學金及由政府和社會給予困難學生的救助金、獨生子女獎勵金;(四)因工(公)負傷的護理費及死亡人員遺屬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費;(五)在職人員按規定由所在單位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及各項社會保險統籌費。

第十一條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分別按照下列規定享受:(一)對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且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扶養人的農村村民,其原來享受的救濟標準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補齊至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原來享受的生活救濟標準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不再發給最低生活保障金。(二)對尚有一定收入的農村村民,按照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區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享受。

第十二條農村村民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戶口簿、身份證;(二)申請書和家庭成員收入證明;(三)殘疾證等其他相關證明材料。村民委員會、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有義務為本村、本單位困難人員出具真實、準確的收入證明。

第十三條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請和審批,按照下列程序執行:(一)申請人持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材料通過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向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填寫《咸陽市**區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審批表》。(二)村民委員會根據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的委托,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情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通過入戶調查、走訪、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核實后,報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并張榜公布。(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后,報區民政局,并張榜公布。(四)區民政局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五)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對區民政局的批準結果張榜公布。對無異議的,發給《咸陽市**區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對有異議的,重新進行核查。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辦結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貨幣形式實行社會化發放,每半年發放一次。

第十五條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享受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通過村民委員會向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及時報告家庭人員及收入變化情況,接受定期復審。(二)積極參加本村村民委員會組織的公益性勞動。

第十六條區民政局、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應當對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度復核一次,并根據保障對象家庭收入的變化情況,及時辦理停發、減發或增發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相關手續。單位和個人對享受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有異議的,可以向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以及區民政局提出質疑。受理機關應及時核查,情況屬實的予以糾正。

第十七條從事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批工作的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違紀違法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符合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上報審批意見,使其不能享受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享受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故意簽署瞞報享受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挪用、扣壓、拖欠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第十八條享受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農村村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民政局、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領的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一)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在享受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繼續享受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十九條農村村民對區民政局、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做出的不批準享受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停發、減發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本實施意見由咸陽市**區民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