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競崗意見

時間:2022-08-28 01: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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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競崗意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我市黨政機關競爭上崗工作,根據《黨政機關競爭上崗工作暫行規定》,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競爭上崗是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單位內設機構領導職位空缺后,原則上都要以競爭上崗的方式產生擬任人選。對具備條件競爭而未進行競爭上崗的單位上報的干部任免事項,組織、人事部門原則上不受理、不審批。

競爭上崗既可競爭到某一具體領導職務,也可競爭到某一領導層次任職資格。

本規定主要適用于選拔任用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機關或者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領導成員。

涉及重要機密和國家安全的職位,按照法律、法規不宜公開競爭的職位,不列入競爭上崗的范圍。

第三條通過競爭上崗選拔黨政機關內設機構領導成員,一般在本機關內部實施,也可根據需要,經市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后,允許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

第四條競爭上崗工作必須堅持《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堅持考試與考察相結合,堅持個人意愿與組織安排相結合。

第五條競爭上崗必須在核定的編制和領導職數限額內進行。

第六條競爭上崗一般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制定并公布實施方案;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筆試、面試;

(四)民主測評、組織考察;

(五)黨委(黨組)討論決定;

(六)辦理任職手續。

筆試、面試與民主測評的操作順序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條黨政機關競爭上崗工作在本單位黨委(黨組)領導下,由干部(人事)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章制定方案、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八條競爭上崗應當制定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內容包括指導原則、競爭職位、任職條件、選拔范圍、方法程序(含遴選方式)、時間安排、組織領導和紀律要求等。

實施方案應當征求干部群眾的意見,由黨委(黨組)討論決定。

第九條實施方案確定后,應當將主要內容在本機關及所屬有關單位公布。

第十條參加競爭上崗人員的基本條件和資格應當符合《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競爭職

位的要求。

第十一條報名參加競爭上崗的人員,自愿填報競爭職位,可只報一個志愿,也可兼報其他志愿。報名時應填寫是否服從組織安排。報名人數原則上要多于空缺崗位職數。

在報名過程中,應當允許報名人員查詢各職位報名情況,報名人員可在規定時間內調整所報職位。僅有個別人報名,形不成有效競爭的職位,可不列入本次競爭上崗的范圍,允許報考該職位人員改報其他職位。對人數較少、形不成有效競爭上崗的單位,可由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在征得相關部門黨組同意后,統籌安排,實行跨部門競爭上崗。

第十二條干部(人事)部門按照競爭上崗實施方案規定的條件,對報名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并公布結果。

第三章筆試與面試

第十三條競爭上崗應當進行筆試、面試并量化計分。筆試、面試可依據《黨政領導干部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考試大綱》命題。筆試、面試結束后應將成績通知本人。

第十四條筆試主要測試競爭者履行競爭職位職責所必備的基本知識以及調研綜合、辦文辦事、文字表達等能力。

筆試一般由本單位組織實施。有條件的地方,可由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部門統一組織。

第十五條面試主要測試競爭者履行競爭職位職責所必備的基本素質和能力,應當根據需要采取適當的測評方法進行。

第十六條面試由面試小組實施。面試小組一般由本單位領導、干部(人事)部門和相關單位領導及專家組成,一般不得少于7人,其中外單位人員應占一定比例。

面試小組成員應當挑選公道正派、政策理論或者專業水平高、熟悉相關業務的人員擔任。面試小組成員要實行回避制度。面試前應當對面試小組成員進行培訓。

面試應當允許本單位人員旁聽。

第四章民主測評與組織考察

第十七條對競爭上崗人員應當進行民主測評并量化計分。民主測評結果應當通知本人。對條件具備的單位,可采用“三票制”的方式(辦法另行制定)進行民主測評和推薦。

第十八條民主測評主要對競爭者的德才表現及其對競爭職位的適應程度進行評價,一般在機關全體工作人員中進行,單位規模較大、競爭者所在內設機構人員較多的,可在該內設機構中進行。

參加民主測評的人數必須達到應參加人數的80%以上。

第十九條民主測評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等項,每項可細分為若干要素,每個要素劃分為若干檔次,每檔確定相應的分值,由參加測評人員無記名填寫評價分數,由干部(人事)部門匯總計算每位競爭者的平均分。

第二十條考察對象一般通過綜合遴選的方式擇優確定,即競爭者參加筆試、面試、民主測評各個環節的競爭,依據總分高低,按照一定比例擇優確定考察對象并公布名單以及最低入圍分數。筆試、面試成績和民主測評結果應當按照一定比例計入總分。

參加競爭的人數較多時,可通過逐輪遴選的方式擇優確定考察對象。采用逐輪遴選方式,應當公布每輪遴選入圍者的名單以及最低入圍分數。民主測評在筆試、面試之后的,可與組織考察結合進行。確定考察對象時,可適當考慮競爭者的資歷、學歷(學位)及近年來年度考核情況等因素。

第二十一條對民主測評分數過低的人員或民主測評中不稱職票得票率超過到會人數三分之一的,可不列為考察對象。民主測評在筆試、面試之前的,對民主測評分數過低的或民主測評中不稱職票得票率超過到會人數三分之一的人員,可取消其參加筆試、面試的資格。

第二十二條列入考察對象的人選數,應當多于競爭職位數。

第二十三條考察工作由干部(人事)部門組織進行。考察要堅持德才兼備原則,考察內容包括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情況及其政治業務素質與競爭職位的適應程度,注重考察工作實績和群眾公認程度。

第五章任職

第二十四條黨委(黨組)根據競爭者筆試、面試、民主測評的結果和考察情況,集體討論決定擬任人選。

決定人選擬任職位,應當尊重本人所報志愿。必要時,在聽取本人意見的基礎上,可由組織統一調劑。對沒有合適人選的職位,黨委(黨組)可決定暫時空缺。

對通過競爭內設機構領導資格的方式產生擬任人選,單位黨組(黨委)再根據人選特點,集體研究決定具體崗位。

第二十五條對擬任人選要按照任前公示的有關規定進行公示。

第二十六條對通過競爭上崗任職的人員,需要進行任職試用的,按任職試用期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科級領導職務任期應按《四川省鄉(科)級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暫行辦法》(川組通〔2006〕60號)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六章紀律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競爭上崗必須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本規定,并遵守下列紀律:

(一)要確保競爭上崗的公開、公平、公正,不準事先內定人選;

(二)要嚴格執行競爭上崗實施方案,不準在實施過程中隨意更改;

(三)有關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準泄露考試試題、考察情況、黨委(黨組)討論情況等;

(四)面試小組成員要客觀公正,不準打人情分;

(五)參加考察的人員要公道正派,不準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六)參加競爭的人員要正確對待競爭,不準弄虛作假,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對競爭上崗工作中的違紀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可宣布競爭上崗結果無效,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黨政機關競爭上崗工作必須接受上級黨委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的監督,接受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接受本單位機關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接受干部、群眾的監督。干部、群眾對競爭上崗工作中的違紀行為,有權向黨組織或者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檢舉、申訴。受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調查核實。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機關及鄉(鎮、街道)機關、事業單位實施競爭上崗,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第三十一條通過其他方式產生單位內設機構領導職務人選的單位,事前應征得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同意。

第三十二條本意見由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意見自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