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前公示制意見

時間:2022-10-05 06: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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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前公示制意見

為進一步擴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強化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監督,中共中央組織部日前制定下發了《關于推行黨政領導干部任前公示制意見》。

意見指出,近幾年來,各地普遍開展了推行任前公示制試點,收到了積極的效果。把擴大民主從干部推薦、考察環節延伸到任用決策階段,把民主參與的范圍由部分干部擴展到廣大群眾,體現了堅持黨管干部原則與充分發揚民主、走群眾路線的有機結合。有利于更全面、準確地了解干部,減少用人失察失誤,提高選人用人質量。

意見對公示對象、公示范圍、公示內容、公示方式、公示時間和公示程序做出了明確規定。凡提拔擔任地廳級以下(含地廳級)委任制黨政領導職務的擬任人選,除特殊崗位外,都應列為公示對象。選任制干部的推薦提名人選、非領導職務改任同級領導職務的人選、平級轉任重要職務的人選,根據實際情況,也可列為公示對象。公示內容一般包括公示對象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籍貫、學歷學位、政治面貌、現任職務等自然情況和工作簡歷。對擬任職務是否公示,各地、各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掌握。需向社會公示的,一般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公告;在部門(單位)或系統內公示的,可采取發公示通知或會議公布、張榜公告等形式進行。公示程序分為四個步驟:1、黨委(黨組)研究確定擬任人選后,以一定方式予以公示;2、以組織(人事)部門為主受理群眾意見;3、調查核實群眾反映的問題,并向署名或當面反映問題的群眾反饋調查核實結果;4、根據調查核實情況提出處理意見,決定是否實施對干部的任用,并予以公布。

意見對如何做好群眾反映意見的調查處理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公示期間,組織(人事)部門應設立專門電話和信箱,指定專人負責接待群眾來訪。對群眾反映的意見要登記建檔。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要逐件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工作要深入細致,講究方法。具體調查核實工作,由組織(人事)部門進行。對于群眾舉報涉嫌違紀違法的重大問題,可由組織(人事)部門會同紀檢監察部門共同進行調查。既要注意保護反映情況的群眾,防止出現打擊報復現象,又要注意保護干部,反對誣告和無理糾纏。對故意誣告陷害公示對象的,應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嚴肅處理。對調查核實結果的處理,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對那些基本素質好、有發展潛力的干部,敢抓敢管、勇于開拓創新的干部,要看本質、看主流,不能因為工作中有缺點和不足而影響對他們的使用。對那些思想政治素質差,特別是以權謀私、為政不廉的人,堅決不予任用。對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的,一經發現,堅決查處。

意見要求各級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要重視推行任前公示制工作,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大工作力度。要求各地各部門通過各種形式做好宣傳發動工作,使群眾了解公示制,關注公示制,積極參與到這項改革中來。同時,要注意加強對干部和群眾的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每個公示對象以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態度正確對待群眾意見,使廣大群眾以認真負責、實事求是的態度對待公示對象,保證任前公示制的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