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選拔任用程序意見

時間:2022-10-10 04: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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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選拔任用程序意見

各鎮黨委,市委各部委辦局,市各辦局黨委(黨組),市直各單位黨委(支部):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大精神,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健全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制度,規范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切實推進我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強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隊伍建設,現對我市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序提出如下意見

一、擬定初步方案

市委組織部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市委、市政府批準的鎮、部門(單位)機構改革方案確定的領導職數,以及核定的非領導職數,從領導班子建設的現狀和工作實際需要出發,提出初步的領導班子需要調整補充的建議方案。

二、提出初步人選

1、凡屬本鎮、本部門(單位)的提拔干部人選,由鎮、部門黨委(黨組)根據市委關于領導班子建設的要求,經集體研究后,向市委進行組織推薦。

2、黨政正職人選和跨地區部門調整交流的干部人選,一般由市委組織部聽取有關方面意見后提出。

3、領導干部個人可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推薦時要署名推薦。

4、市紀委派駐紀檢組組長人選,由市紀委商市委組織部后,市委組織部提出。

5、市宣傳文化系統領導干部人選,由市委組織部商市委宣傳部后提出。

6、非中共黨員領導干部人選,由市委組織部商市委統戰部后提出。

三、進行民主推薦

1、民主推薦是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必經環節。選拔任用領導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民主推薦由市委組織部或市委組織部會同各單位黨委(黨組)組織進行。

2、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按照領導班子職位的設置全額定向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按照擬任職位推薦。領導干部個人署名推薦的干部人選,應在人選所在單位進行定向民主推薦。

3、民主推薦參加人員范圍:由本部門的領導成員、內設機構領導成員、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和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參加;本部門人數較少的,可以由全體人員參加。

4、市委組織部向市委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匯報民主推薦結果,聽取意見,在此基礎上,由市委組織部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確定考察對象時要將民主推薦的結果作為重要依據之一,同時要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沒有經過民主推薦或民主推薦得票率達不到參加推薦人數50%者或不是前三名者不能列為考察對象。

四、組織全面考察

1、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市委組織部按照規定程序,在規定范圍內對干部人選的德、能、勤、績、廉進行全面考察,考察中,應注重考察工作實績和廉潔自律情況。

2、實行考察預告制。考察前,應將考察對象、時間、考察方式和內容以及考察組成員聯系方法等在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進行預告。

3、逐步實行差額考察,考察對象人選數一般應多于擬任職位數。

4、進行談話考察,考察談話人數應在25人以上,考察對象所在單位人數在30人以下的應全部進行談話。

5、考察中,可通過發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考察、查閱資料、專項調查、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

6、明確干部考察責任。不斷完善考察方法,擴大考察范圍,對考察情況進行客觀分析并真實、準確地作出反映和評價。堅持誰考察誰負責原則,考察組成員對考察材料的真實性、客觀性負責。

五、充分討論醞釀

1、市委組織部召開部務會議討論研究,對考察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提出擬任免初步人選意見,并向市委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匯報干部考察情況和初步調整方案。

2、在一定范圍內對初步方案進行醞釀,聽取有關方面意見。

3、在市委書記辦公會前,鎮和市級機關部門黨政正職領導干部人選,由市委主要領導與市其他班子主要領導進行醞釀、聽取意見;有關干部人選需聽取和征求市分管領導和其他有關方面意見的,由市委委托市委組織部進行。

4、擬調整任職特別是擬提拔任職的干部人選的廉潔自律情況,由市委組織部按規定聽取市紀檢(監察)機關的意見。

5、市委主管、條線協管部門的領導干部人選,由市委組織部按有關規定征求協管方的意見。

6、市委組織部負責匯總醞釀、聽取意見的情況,將初步方案和有關意見提交市委書記辦公會醞釀,并根據醞釀情況提出市委常委會干部討論方案。

六、集體研究決定

1、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市委召開常委會議集體討論研究決定領導干部的任免。

2、市委常委會議由市委書記主持。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市委組織部向常委會介紹干部討論方案形成情況、調整、任用理由及考察情況。到會成員就干部任免事項進行討論,逐個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采取口頭、舉手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以應到會領導成員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如意見分歧較大或有重大問題不清楚時,應暫緩作出決定。

3、干部任免通知下發之前確需提交市委常委會復議的,須經二分之一以上的成員同意方可進行。不搞臨時動議。未經組織考察的干部人選,市委常委會議不予討論決定。

七、進行任前公示

1、根據市委常委會議決定,市委組織部按照《**市選拔任用領導干部實行任前公示制的規定》,對擬任職干部向社會進行公示。

2、對公示對象在公示期限內,干部群眾沒有不良反映的,依照有關程序正式履行任職手續。

八、通氣、見面談話

1、市委常委會討論決定后,應就有關干部任免事項進行通氣和見面談話。

2、市管領導干部,按照管人、管事相結合原則,應向有關分管市領導通氣;需由市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應按照規定程序向人大常委會黨組通報情況;與被任免干部所在單位主要領導通氣;市委主管、條線協管部門的領導干部,還需與協管方黨組織通氣。通氣工作由市委委托市委組織部負責實施。

3、鎮、部門黨政人大正職領導干部,由市委書記見面談話,常委組織部長配合;鎮、部門黨政、人大班子副職由協管干部工作的市委副書記見面談話,市委組織部分管部長配合;鎮黨委委員、非領導職務、明確職級和享受待遇的干部以及市委委托管理的干部,由常委組織部長或市委組織部分管部長見面談話,干部科長配合。遇有特殊情況,負責見面談話的領導干部可委托其他相關領導干部進行。

4、對調整、任免的領導干部本人進行見面談話。對調整任職、提拔任職的領導干部的見面談話,應反饋組織考察情況,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提出要求。談話中如遇新情況,應及時向市委組織部反饋。

九、辦理任免手續

1、市委任命領導干部,由市委行文直接任免。

2、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領導干部,由市委提名,按有關規定程序進行任免。

3、市政府工作部門副職及直屬單位正、副職領導干部,由市委向市政府黨組提名,按有關規定任免。

4、市政協任命的領導干部,由市委向市政協黨組提名,按有關規定任免。

5、市群眾團體的領導干部由市委行文任免。換屆期間,由有關單位黨組織根據市委提名,按有關章程和規定選舉產生。

對新提任的委任制干部按有關規定實行試用期制。

十、組織干部到位

辦理干部任免手續后,應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干部到位。鎮黨政正職領導干部和市級機關綜合部門主要領導由市委書記或協管干部工作的市委副書記到有關單位宣布市委決定,其他干部由市委組織部負責組織到位。

選拔任用領導干部必須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必須遵循規定的工作程序,嚴格遵守干部工作紀律。同時,也要積極探索創新,不斷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富有生機與活力的用人機制,形成朝氣蓬勃、奮發有為的領導集體和高素質的干部隊伍,為我市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堅強的組織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