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定崗分流意見
時間:2022-10-11 11: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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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央和省市的部署,我市縣鄉機關機構改革工作即將實施。為了保證縣鄉機構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進一步完善國家公務員制度,加強干部宏觀管理,根據中組部、人事部《關于在地方政府機構改革中做好人員定崗分流工作的通知》(人發[1999]136號)和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關于在市州黨政機關機構改革中做好人員定崗分流工作的通知》(鄂人[2001]37號)的精神,現就縣鄉機關機構改革人員定崗分流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性意見。
一、以改革的精神做好人員定崗工作
縣鄉機關人員定編定崗是這次機構改革的重點,是建設高素質黨政干部隊伍的關鍵。做好人員選配定崗工作,必須堅持黨管理干部和依法辦事的原則,堅持干部隊伍“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標準,按照“工作需要、群眾參與、綜合考評、組織決定”和公開、公正、平等、競爭、擇優的要求,大力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積極運用競爭上崗的方式,推行輪崗和雙向選擇。建立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競爭擇優,充滿活力的用人機制。
(一)積極運用競爭上崗方式做好人員定崗工作。
認真貫徹省委印發的《關于貫徹落實〈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的實施意見》(鄂發[2000]24號)關于“大力推進黨政機關中層干部競爭上崗”的精神,按照中組部、人事部《關于黨政機關競爭上崗的實施辦法》(組通字[1999]33號)和《湖北省黨政機關競爭上崗實施辦法(試行)》(鄂組發[1999]12號)的規定,做好人員定崗工作。
1、科學制定人員競爭上崗的實施方案。各地各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出人員競爭上崗的具體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明確規定競爭上崗的范圍對象、崗位職數、資格條件、工作程序和具體要求。方案應交群眾討論,尊重絕大多數群眾的意見。方案報經縣市區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方案一經公布,必須嚴格執行,切實防止工作中的隨意性。涉及到由人大依法任命干部單位的競爭上崗工作方案,按有關程序辦理。
2、明確競爭上崗的對象和范圍。縣鄉機關中層職位,原則上都要通過競爭上崗的方式確定任職人選。一般職位也應引入競爭機制,采取競爭上崗與雙向選擇相結合的辦法確定人選。競爭上崗一般在本單位現有同級職務人員中進行,根據實際情況,也可允許符合晉升(包括破格晉升)條件的下一級職務人員參與競爭。在“三放活”期間做出突出成績、符合條件的人員,優先競爭上崗。
(二)嚴格執行輪崗、回避、公示等制度。
在競爭上崗的同時,要注意做好機關工作人員的輪崗和回避等工作。對本單位中層干部中擔任同一職務五年以上的人員,原則上要輪崗。對從事人、財、物管理,負責證、照、牌核發以及項目、經費審批的公務員,凡符合輪崗條件的都要進行輪崗。對《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的應回避對象,必須實行回避。競爭上一級職務的人員,按照規定,實行任前公示制度。
(三)切實加強領導職數和公務員職位管理。
1、認真編制職位說明書。要在“三定”方案的編制限額內,按照工作性質、責任輕重、工作難易程度和所需資格條件為依據,調整或重新設立職位,編制職位說明書,明確各個職位的任職條件,以此作為人員定編定崗工作的主要依據。編制職位說明書,要科學合理、權責明確,簡便易行,便于操作。
2、加強領導職數和非領導職數的管理。縣鄉機關在這次機構改革中要嚴格按照“三定”方案設置的領導職數配備領導干部。按照《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數設置辦法》(國發[1993]78號)和中組部《關于印發〈關于地方各級黨政機關非領導職數設置工作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組通字[1997]17號)的有關規定,重新核定非領導職務的職數。不得突破機構規格、職數限額或放寬任職條件設置、配備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因機構調整等原因出現的超領導職數和非領導職數問題,要制定措施,限定時間,消化解決。
3、注意做好職級、職務名稱的規范工作。縣鄉機關公務員和工作人員的職務名稱,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不得自行改變名稱或隨意設置職位。
二、積極穩妥地做好人員分流安排工作
人員分流安排工作,是這次縣鄉機關機構改革的關鍵和難點。要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精兵簡政、提高效率、優化干部隊伍結構、減輕財政負擔、發揮各類人員的潛能和優勢、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鼓勵機關富余人員走出機關,創辦經濟實體和社會中介組織,自謀職業;支持年輕同志培訓學習,充實加強企事業單位和農村基層。縣鄉機關要廣開分流安排渠道,精心組織,保證三年內完成人員分流安排任務。
(一)人員分流安排的途徑和辦法
縣鄉機關在這次機構改革人員定編定崗之后,要采多種途徑和辦法,妥善安排分流人員。
1、對機關中比較年輕的分流對象,經本人申請,可選派參加學習或培訓。科級及以下的干部,年齡在30歲以下的,學歷為高中(中專)的均應離崗學習,參加本科、專科學歷教育。
2、嚴格執行退休制度。按照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對已達到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或喪失工作能力的,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因病或因公致殘,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
3、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滿30年的,可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4、**年底以前達到退休年齡的,可實行離崗退養。
5、對年齡較大、身體較差的現任正科或副科級領導職務人員,改任非領導職務。具體年齡界限,各縣市區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上述改任非領導職務且符合退休條件的人員,如本人申請,可以離崗退養,也可提前退休。
6、初中及以下學歷的科員、辦事員,可轉到工勤崗位,沒有工勤崗位的另行分流。
7、對符合《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有關規定應予辭退的人員,要堅決辭退。
8、鼓勵機關人員辭去公職,自謀職業。
9、選拔、推薦優秀中青年干部充實基層,加強農村、企業和科教文衛體等事業單位的領導班子和管理人員隊伍。
10、積極創造條件,支持已改行的科技、農業、教育、醫藥等專業技術人員回到專業技術崗位工作。
11、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的應回避對象,先行分流。
12、凡因個人原因,在近五年年度考核中有一次考核不稱職或兩次基本稱職的人員,原則上應進行分流。
(二)人員分流的優惠政策和措施
1、經組織安排參加各類學習培訓的分流人員,學習期間(3年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在職同類人員的工資待遇,工齡可連續計算。學費由單位或個人共同承擔。學習結業以后,由原單位推薦安排,或進入人才市場。在空編的情況下,可優先錄用,或參與單位競爭上崗。
2、對提前退休人員,從正式辦理退休手續的下月起,適當上調職務工資檔次;提前1至2年的,上調1檔職務工資;提前3至4年的,上調2檔職務工資;提前5年及以上的,上調3檔職務工資。符合相應條件的,還可同時增加1級級別工資。但級別工資最多只能增加1級,職務工資上調最多不能超過3檔。并計入離退休費的基數。提前退休人員,在辦理退休手續時,可按國家法定退休年齡計算的工齡計發退休費。
3、離崗退養人員,退養期間享受本單位在職同類人員的工資待遇,工齡可連續計算。如遇國家統一調整工資,可按在職人員參加調整。
4、按照上述規定,凡在這次機構改革期間,提前退休和離崗退養人員,其退休費和工資待遇開支渠道按原經費來源不變。
5、對現任副科級及以下職務已滿10年,達到提前退休或離崗退養條件的干部,并符合提拔擔任上一級非領導職務條件,本人申請離崗退養或提前退休的,按規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權限審批,可先提拔擔任上一級非領導職務,然后辦理離崗退養或提前退休手續。所提職務可不占單位非領導職數。
6、在本次機構改革期間,對自愿辭去公職自謀職業的人員,可發給適當的辭職補助金。其發放標準是:在一次性發給本人三年基本工資的基礎上,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每滿1年另發一個半月的基本工資;滿10年以上不滿20年的,每滿1年另發2個月的基本工資;滿20年以上的,每滿1年另發2個半月的基本工資。辭職補助金最高不得超過本人10年的基本工資。辭職人員如被重新錄用,應將辭職補助金全額上交給接收單位,其辭職前后的工齡方可連續計算。
7、對選調充實基層或加強企業的人員可保留原職級、身份、戶籍和原分配的住房不變。
8、對分流到企事業單位或社會中介組織,從事專業技術或專業技術管理工作的人員,可比照企事業單位同類人員參加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聘。具有評定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人員,可享受首次評定職務資格的優惠政策,免試外語和計算機,原在機關從事技術工作的年限,可與從事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原在機關已評定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予以承認。
9、選調到企業任職的人員,三年內基本工資由原單位發給,補貼由企業負擔;選調到村工作的人員,基本工資由原單位發給,補貼由村負擔。在村兼職人員,經費供給可按渠道不變。
10、分流人員建基地、辦實體,到農村基層、企業工作,表現優秀、貢獻突出的,如遇晉職晉級、評優表彰,享有優先權。在機構改革后機關空編補員時,經本人申請且符合相關職位條件的,可免試錄用。
11、分流人員待崗期間,工資待遇3年內照發。三年后進入人才市場自謀職業。3年內找到工作,與原單位脫離關系后,不再發放工資。對拒不服從組織安排的分流人員,第一年發基本工資的80%,第二年發50%,第三年發基本生活費。
12、分流人員納入社會養成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統籌。分流到企業的,執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分流到事業單位的,執行事業養老保險制度。但其在機關的工齡符合一定工作年限規定的,退休時按機關社會保障辦法予以補償。關于分流人員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的具體政策按國家出臺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人員定崗分流的組織領導和紀律
1、切實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制。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充分認識做好人員定崗分流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各級組織、人事、編制部門要密切配合,注意做好指導和協調工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負總責,并有一名領導同志分工抓這項工作,成立工作專班,制定實施方案,確保人員分流工作順利實施。
2、做好耐心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要發揮黨的政治優勢,廣泛開展交心談心活動,消除疑慮,化解矛盾,切實把工作做細、做實、做好。機關工作人員要顧全大局,服從安排。對不服從安排,經批評教育無效的,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辭退。確保機構改革期間,思想不散,秩序不亂,工作不斷。
3、嚴肅組織人事紀律。
在機構改革人員定崗期間,除國家指令性計劃安置外,嚴禁縣鄉機關新增人員。并按照黃辦發《關于全面清退縣鄉黨政機關非在編人員的通知》([1999]20號)的文件要求,堅決清退非在編人員、臨時工和借用人員。
在機構改革人員調整過程中,要堅持發揚民主,走群眾路線,不徇私情,不封官許愿,不弄虛作假,不借機打擊報復,不搞任人唯親,不得突擊提拔干部和超職數配備干部。同時要嚴格財經紀律,嚴禁私自處理、轉移或私分機關財物,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本《意見》所規定的各項政策僅適用于這次縣鄉機構改革中的人員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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