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意見
時間:2022-10-14 08: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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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黨的**屆**全會精神和中央、省委、市委有關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法規性文件規定,結合水發〔2004〕2號文件的貫徹落實情況,現就我縣進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出以下補充意見。
一、進一步規范干部選拔任用工作
1、進一步貫徹群眾公認原則。對正科級干部的推薦原則上要同時獲得會議投票推薦贊成票1/3以上、個別談話推薦贊成意見1/2以上,對副科級干部的推薦原則上要同時獲得會議投票推薦贊成票1/4以上、個別談話推薦贊成意見1/3以上,方可列為考察人選。
2、差額選拔任用正職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縣委、人大、政府、政協的工作部門(含派出機構)或者工作機構的領導班子正職,縣委、政府所屬事業單位和縣總工會、團縣委、縣婦聯等人民團體的領導班子正職,鄉鎮黨委、人大、政府、紀委領導班子正職,實行差額推薦、差額考察、差額醞釀,確定1名擬任人選,提交縣委常委會討論決定。
3、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實行投票表決辦法。縣委常委會議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對鄉鎮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應當由縣委常委會提名,提交縣委全委會投票表決。縣委常委會、全委會表決以應到會人數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二、建立鄉科級領導干部談話制度
為及時掌握鄉科級領導干部的思想、工作動態,激發干部的進取心和責任感,主要采取溝通激勵、提醒幫助和批評誡勉等形式進行談話。縣委每年適時集中進行1次干部談話,每2年對全縣所有鄉科級領導干部談完1遍。談話工作由縣委領導、組織部門具體負責。領導干部談話有關材料存入干部監督檔案。
三、進一步完善鄉科級領導干部年度考核
對鄉科級領導干部的年度考核,分黨群、政府、政法和鄉鎮4個類別進行,實行本人現場述職、述學、述廉,接受質詢,現場公開打分的考核辦法,采取單位干部職工測評、類別公開測評、縣考評委測評的程序進行考核。縣考評委測評由縣委常委、縣政府分管領導和縣人大、縣政協主要領導及黨組副書記,縣人大代表、縣政協委員和企業代表各2名組成考評委(縣政府分管領導只參加分管部門科級干部的考評)。其中,考評鄉鎮主要領導時,請計生部門的領導參加;考核副科級干部時,請該部門主要領導參加。
以考核總評得分作為確定年度考核結果、評優和獎勵重用、淘汰人選的重要依據。各類別嚴格按照評優名額控制在15%以內的原則,分別提出正科級、副科級領導干部優秀人選。從各類別分別提出正科級前2名,副科級前3名,正科級后1名,副科級后2名人選,經縣考評委測評后,以綜合得分從高到低排名,對排名在全縣正科級第1名的獎勵10000元,副科級前2名的各獎勵5000元。對考核排在前3名的正科級干部和前5名的副科級干部,調整到重要崗位上任職,符合提拔條件的干部,正科級的按程序由縣委優先向上級推薦使用,副科級的由縣委按程序優先提拔使用。對全縣年度考核總評得分正科級排名最后1名、副科級排名最后2名的,責令寫出書面檢查、制定整改措施、給予黃牌警告;連續兩年處于全縣年度考核總評得分正科級排名最后1名、副科級排名最后2名的,予以淘汰。對淘汰的干部,在一年內不提拔使用,如果認真整改、成效明顯、群眾公認度較高的,可以在一年后按照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序選拔任用。對年度考核總評得分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當年年度考核為不稱職,在三個月內予以降職,確定新的職務。具體考核辦法由縣委組織部另行制定。
四、切實加強鄉科級非領導職務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鄉科級非領導職務由縣委進行宏觀管理,統一任免。單位領導班子負責日常管理,明確崗位職責,安排相應工作任務,加強日常考勤考核,不得放任自流,對放棄管理、不安排具體工作的,追究單位領導班子的責任。對工作目標任務完成突出且符合任職條件的,可轉任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降職或免職:①不認真履行職責,不勝任現職工作,本單位1/3以上群眾意見大的;②不服從領導和管理,擅離職守,或不遵守學習、工作制度,不接受批評教育的;③年度考核民主測評不稱職票達到1/3以上,或考核為不稱職等次,或工作中有嚴重失誤的;④《公務員法》等相關管理規定明確的其它予以降、免職的情況。
非領導職務干部年度考核由單位組織實施,參與科級領導干部單位干部職工測評會,進行現場述職述學述廉,量化打分。納入單位一般干部確定測算評優名額,評定考核等次。對評定為優秀等次、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等次的,報縣委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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