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意見
時間:2022-10-14 08: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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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適應新形勢和新任務的要求,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以及省、市委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現就我縣進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年,縣委從全縣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按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解放思想,與時俱進,積極探索,緊緊圍繞建設高素質干部隊伍這一目標,制定了《關于推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水發〔**〕2號),并認真組織實施,已基本形成了正確的用人導向,初步建立了“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優勝劣汰”的用人機制,推動了全縣干部隊伍素質不斷提高,使我縣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邁出了實質性步伐,取得了明顯成效,促進了全縣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但改革的步子還不夠快,一些制度和措施還不能適應新的形勢發展需要。為了適應新的形勢和任務,必須按照干部隊伍“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的原則,完善制度,健全機制,進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為我縣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堅強的組織保證。
隨著國家實施西部大開發和“兩站”建設,給我縣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帶來了千載難逢的機遇。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盡快解決干部人事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和干部隊伍與新的形勢任務不相適應的問題;全面貫徹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鞏固黨的執政地位,提高執政水平和領導水平;嚴格按照黨管干部的原則,培養和建設高素質的干部隊伍,是一項十分重要而緊迫的任務,這對新世紀堅決執行干部路線以及推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全縣各級各部門必須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進一步增強推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使命感和責任感。
二、進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一)進一步完善領導班子結構,配齊配強領導班子。縣直部門領導班子中,班子成員的平均年齡控制在40歲左右。鄉(鎮)領導班子中,黨政班子成員的平均年齡控制在35歲左右,要有1名30歲以下的黨政領導干部,要有1名婦女干部,同時,配備一定的當地鄉(鎮)干部進班子。要重視婦女干部、黨外干部和少數民族干部的提拔任用。新提拔的科級領導干部,必須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少數民族干部和非中共黨員干部可放寬到中專以上文化程度。現在職的40歲以下中專學歷以下的科級領導干部,在**年底以前,必須取得大專學歷,否則,一律改任非領導職務。
(二)拓寬視野,多渠道、多形式地大力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干部。要按照中央、省、市委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后備干部工作,完善后備干部培養選拔制度。每隔2年在全縣范圍內公開推薦后備干部,按照正職1:2,副職1:1的比例確定后備干部數量,女性后備干部數量應不少于20%。根據工作需要,后備干部隊伍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非中共黨員干部和少數民族干部。縣直部門和鄉(鎮)黨政班子后備干部一般應以30歲左右為主體,要有一定數量27歲以下的干部。后備干部必須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加大后備干部的培養鍛煉力度,鼓勵年輕干部下基層鍛煉,全面提高后備干部素質,積極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干部。新提拔的領導干部一般應是后備干部。提拔到縣直部門任職的40歲以下的干部,原則上要有鄉(鎮)鍛煉1年以上的經歷。對個別特別優秀、發展潛力大的干部,可以破格和越級提拔,越級提拔任用的科級領導干部年齡一般不超過35歲。實行任職最高年齡限制,凡年滿50周歲以上的科級領導干部,一律改任非領導職務。
(三)全面引入競爭機制,拓寬選人用人渠道,大力推進公開選拔科級領導干部。要擴大公開選拔科級領導干部的范圍,加快公開選拔科級領導干部步伐。根據領導班子建設的需要,依據崗位缺額情況,每3年進行一次公開選拔工作。每次公開選拔的職位,正科級領導崗位3個,副科級領導崗位不低于全縣副科級領導崗位總數的10%。公開選拔科級領導干部的比例到2010年力爭達到科級領導干部總數的三分之一。
縣直部門和鄉(鎮)股所級干部一律實行競爭上崗制度。
(四)繼續推進干部輪崗交流制度,促進干部隊伍正常流動。要有計劃、有組織地擴大干部輪崗交流,鄉科級領導干部在同一崗位任職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連續任職超過6年,符合繼續任職條件的,一律輪崗交流;不能交流的,改任非領導職務。股(所)級干部在同一崗位任職不超過5年,連續任職超過5年,符合繼續任職條件一律輪崗交流;不能交流的,免去其所任職務。
(五)健全和完善干部考核獎懲制度。實行“三考一公開”考核領導干部,對領導干部的考核一律實行本人現場述職、述廉、現場接受質詢、現場公開打分、召開“干部公評大會”和組織部門綜合評定的考核辦法,做到公開、公正、客觀,體現考核工作的權威性和實效性。一是考核領導干部的德、能、勤、績、廉情況;二是考核領導干部完成重點工作和重要經濟指標情況;三是考核一票否決情況。考核鄉鎮黨委、政府和縣直部門正職時,由縣委常委、政府分管領導和縣人大、政協的主要領導及黨組副書記參加,并邀請2名縣人民代表和縣政協委員、企業代表等參加現場述職、述廉測評打分。在考核鄉(鎮)的主要領導時,還要邀請計生部門的領導參加。
實行獎勵重用和末位淘汰制度。對總評得分正科級處于末1位,副科級處于末2位的領導干部予以淘汰,免職手續按相關程序辦理;同時對總評得分排在第1位的正科級領導干部和前2位的副科級領導干部給予表彰獎勵,正科級第一名獎2萬元,副科級前二名各獎1萬元。對考核排在前3名的正科級干部和前5名的副科級干部,調整到重要崗位上任職,符合提拔條件的干部,正科級的按程序由縣委優先向上級推薦使用,副科級的由縣委按程序優先提拔使用。具體考核辦法由縣委組織部另行制定。
(六)加大對不稱職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的調整力度。不稱職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是指德才素質和現實表現與履職崗位職責不相適應的領導干部,或者因客觀原因難以勝任現職崗位要求的領導干部。對不稱職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的認定,組織調整措施以及調整后的待遇相關規定,由縣委組織部另行制定。
(七)不斷擴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認真落實群眾對干部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堅持民主推薦制度,建立干部推薦責任制。繼續實行考察預告、領導干部任前談話、任前公示、考察責任追究、廉政教育等制度。建立干部工作的群眾監督機制。
(八)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干部人事調配管理。行使干部人事調配權限的部門為縣委組織部、縣人事和勞動社會保障局、縣教育局。
干部人事調配必須堅持以下規定:
1、縣直黨政群機關和事業單位,鄉(鎮)黨政群機關和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補充人員的,除考試錄用、軍轉安置外,在編制和崗位限額內,原則上在縣直機關、事業單位的同類現有人員和鄉(鎮)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同類現有人員中調劑使用。
2、縣、鄉(鎮)黨政群機關(包括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補充公務員和機關工作者,實行“凡進必考”。有職位空缺的縣鄉黨政群機關新吸收錄用公務員和機關工作者,必須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錄用機關工作者的有關規定實行公開考試,擇優錄用。
3、縣、鄉事業單位補充一般管理人員(職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凡進必考”,競爭上崗。新補充的人員,按“事業單位聘用制”有關規定,全部實行聘用合同制。
4、縣、鄉機關事業單位補充工勤人員,一律通過人才市場公開考選(聘),不再使用固定工,全部實行聘用合同制,被聘用人員一切關系放在人才市場,不再轉入用人單位,如因各種原因被解聘的,一律進入人才市場自謀職業。不準把工勤人員從企事業單位調入機關或從企業調入事業單位。
5、凡未通過“凡進必考”和競爭上崗,不準企業人員調入事業單位;不準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人員調入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不準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人員調入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
6、縣、鄉各機關事業單位嚴禁擅自借用、借調人員。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借用、借調人員,二個月以內的,由組織、人事部門審批;二個月到半年之內的,由縣委書記辦公會審批。凡違反有關調配規定,擅自借用、借調人員造成既成事實后要求補辦借調手續的,一經發現,組織、人事部門不予辦理借調手續并凍結該單位的人事調動,同時通知財政部門扣撥該單位的公用經費,并追究其領導責任。
7、確因工作需要,且流向符合調配規定調入縣直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原則上須達到本科學歷,特殊情況可放寬到專科。調入鄉(鎮)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原則上須達到專科學歷,特殊情況可放寬到中專。
8、確因工作需要,且流向符合調配規定調入縣、鄉直機關和事業單位的人員,原則上要求40歲以下。
9、夫妻兩地分居,且流向符合調配規定調入縣、鄉各部門的,學歷和年齡可適當放寬。
10、凡是由縣外調入縣內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按干管權限統一報縣委組織部,再由縣委組織部提交縣委常委會討論決定。
三、加強對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領導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事關全局,意義重大。全縣各級各部門和領導干部要將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作為一項戰略性任務來抓,充分認識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思想統一到縣委的要求上來,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履行好各自職責,認真抓好落實,積極探索,大膽實踐,務求實效。縣委組織部、縣人事部門要按照干管權限,精心組織實施;縣紀檢監察機關、縣委組織部要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實行檢查監督。要及時總結經驗,認真研究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順利推進。
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以往規定若與本意見不相符的,以本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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