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責任審計意見

時間:2022-10-16 1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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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意見

為進一步推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深入開展,有效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防范作用,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市關于對領導干部實行離任審計的意見(試行)(**發[1999]5號文)的文件精神,現就加強領導干部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實行領導干部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是組織監督、紀檢監督與審計監督的有機結合,是新時期加強領導干部管理監督的有力舉措,也是做好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重要環節。為更好地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在干部監督管理中的作用,解決好先離后審、委托滯后、審用脫節等問題,市委決定把審計的關口前移,加強對鎮(街道)和市直部門有經濟責任的領導干部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使經濟責任審計同干部任前考察、屆中考核、年度考評有機地結合起來,更客觀地、實事求是地評價和分析干部任期內的經濟活動,增強領導干部的廉潔自律意識、法制觀念,規范黨政“一把手”權力的運行,從而進一步強化對領導干部任職全過程的監督,逐步使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化、規范化。

二、領導干部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實行“四個必審”即:離任的必審,在同一單位任職三年以上的必審,50歲以上的每年必審,群眾來信反映問題較多的必審。每年年底由紀委、組織部門根據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點和干部管理實際,會同審計部門提出下一年度領導干部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建議名單,審計部門納入審計項目年度計劃安排并組織實施。遇有特殊情況確需追加任中審計項目的,須經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同意后,由審計部門組織實施。

三、審計部門要嚴格依法審計,實行審計資料承諾制。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正確地認定被審計對象的經濟責任,客觀地評價干部,為考核管理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據。要充分利用審計資源,提高審計工作實效。

四、發揮審計職能和審計結果的應有作用。審計結果要及時報送市政府、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及有關市級分管領導;并逐步建立健全報告制度,必要時,對審計中發現的相關問題延伸審計,或者會同紀檢、監察等機關實行聯合審計;對于聯審發現的重大問題,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立案調查;對于需依法處理處罰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五、領導干部任中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需要方方面面的支持和配合。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監察局、市人事局、市審計局、市財政局要定期召開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通報干部任中經濟責任審計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審計部門要進一步強化措施,嚴肅審計紀律,加強審計作風建設,明確任務,落實責任,保質保量按時完成任中審計任務。各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審計部門依法獨立開展審計工作,領導干部要自覺接受審計監督,積極配合支持審計人員開展工作,確保任中經濟責任審計扎實有效地進行。